清朝统治时期,清朝律法对蒙古适用吗?它是怎样规定的?

清朝使中国走上了半殖民地半封建道路,清政府无时无刻不割地赔款,列强榨干了清政府最后一滴鲜血。

当时的中国变成了列强的倾销国,自此国破家亡,民不聊生

但是你能想到吗,就是这样一个王朝,它却拥有着封建王朝最健全的法律。

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大融合时期,清朝还在处于强盛时期就一直重视巩固边疆,清律中针对汉人的法律借鉴于明律。

但是针对像蒙古这样的少数民族,清朝的统治者却没有照搬照抄

清朝统治者在借鉴明律的基础上,针对蒙古这样的边疆少数民族修订了清律,使得蒙古在清朝的政权统治下,得以平稳安定的发展。

这与清朝统治者针对蒙古制定的方针和律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那么清律是怎么制定的呢?它又是怎样影响蒙古律法的?

一、清律是中国封建王朝最严密的律法,明律是制定蓝本

由于中国严格意义上的封建王朝其实是到1840年,英国发动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前,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中国的社会秩序等等都受到了英、法等国的严重破坏。

满清政府已经名存实亡,所以

今天我们探讨的清律指的是严格意义的清朝律法,就是1840年之前的律法

清朝的皇帝也极其聪明的效仿了元朝的统治者,选择与汉民同化,但还要彰显它他们的统治地位。

于是清朝统治者在制定清朝律法的时候参考了明朝的律法,并且做出了一些改动,用以彰显自己的统治地位。

清朝律法是一部极其严苛,也极其周密,内容十分周详的一部律法,

这是因为清朝统治者为了防止结党营私的情况发生

所以统治者在律法的制定上极尽详细,所有人都被牢牢束缚在法律框架之下。

清朝统治者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上采取了这样的方式:“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统治者循序渐进的推行大清律法,直到最后全部实施,“例准民情因时以制宜”。

这时候对作为汉人来讲也容易接受了,

同时清律也作了改良,让它更适合在蒙古这样的少数民族的统治。

清律以严苛著称,它是封建王朝最严密的一套律法,这一套律法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对“十恶”这种重罪,尤其是面对侵犯皇权之时都是加大惩罚力度的;第二、对谋反、大逆罪的范围扩大化;

第三,对危害社会治安以及侵犯财产的犯罪也加大惩罚力度;

最后,对人民的思想加以严格禁锢,对那些思想异端的知识分子,就用大兴文字狱的方法震慑他们,

这些都是对汉人的制约

另外清朝统治者在制定大清律法的同时充分考虑到旗人的利益

,这套律法对旗人的特权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强调:

第一、首先满足了满族统治者的地位;第二、赋予旗人相应的特权,尤其在司法上旗人被赋予了足够的特权;

第三、保护了旗人的地产,清律规定禁止“旗民交产”;第四、

旗人触犯律法是由特殊的审判机构审理,不与汉人在一个机构受审。

最后,清朝法律为了巩固边疆的和谐性,采取了怀柔政策,即一点点把清律渗透到向蒙古这样的边疆地区去,并且在赏罚措施上也采取了一些蒙古当地之前的惩罚措施。

这样蒙古部落的人民是能够接受的,

但是随着后期大量汉人涌入蒙古,蒙古律法也渐渐偏向了汉化。

二、清代蒙古刑罚的形成的过程,发展情况又如何?

在上文有所提及,就是清代统治者对蒙古采取的是“怀柔政策”,即在律法的制定上是很偏向本土化的,那么当时蒙古的律法有着怎样的特点呢?

清朝初期统治者在对蒙古犯罪的百姓采取的惩罚措施是以罚畜刑为主

这就是借鉴了蒙古原有的惩罚制度,蒙律是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后制定的,虽然对重大犯罪者也有着严苛的惩罚措施,

但是针对普通的罪犯执行的还是财产刑。

在蒙古也是一样的,蒙古的皇族和贵族也是拥有这特权的

可见在这一点上成吉思汗和清朝统治者倒是采取了相同的措施。

蒙古到了清朝统治时期,人口流动增大,有大量汉人涌入,

所以这也就标志蒙古刑罚开始偏向汉化,体现为对身体刑的惩罚力度增加

但是由于前期清朝统治者“铺垫”的好,所以这个时期蒙古部落的人民没有产生什么抵触的情绪,可以说过度的很顺利。

崇德八年《蒙古律书》正式成文,康熙、雍正、乾隆时期都有过增加完善,

最后形成了具有清朝特色的《蒙古律例》。

这一时期的法律对身体刑和财产刑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对重罪的惩罚措施基本都是斩首、绞刑和凌迟,身体刑就是鞭刑。

财产刑是比较具有蒙古特色的刑罚,它的处罚方式是“罚畜、籍没、罚俸”

,及其他刑法等。

三、清律对蒙古刑罚产生了影响

清律对蒙律的刑罚主要影响在于随着大量汉人涌入蒙古,蒙古的刑罚趋于汉化,清律自此也完全凌驾于蒙律之上。

但是清律对蒙古贵族还是给与了足够的尊重,

只要他们不犯重罪基本还都是以财产刑为主,不对其执行身体刑,身体刑一般都是针对于平民百姓

如果蒙古百姓在内地犯了案子,清律规定,“蒙古等在内地犯事,照依刑例定拟”,在内地犯罪的蒙古人,均按照蒙古法律对其审判。

“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照依蒙古例定拟。”

在蒙古犯罪的无论是汉人还是蒙古人,审判律法同上,

从这方面规定来看,清政府还是给予了蒙古充分的尊重。

在清朝清律是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清律相当于那个时期封建中国的宪法,即是清朝时期的根本大法

即使蒙古法律被清政府赋予了足够的空间,

但是作为清朝统治下的蒙古,它的律法的要义核心终究还是绕不开清律的。

清律集历代封建王朝律法大成,规定内容之详尽,之严苛,也是历朝历代难出其右的,并且清律反应了清朝统治者的中心思想。

即是用严苛的刑罚来巩固满族的统治地位,

对犯罪者从重处罚,达到“以示效尤”的目的。

清朝对蒙古这样的少数民族的统治极其重视,因为清朝早期统治者刚经历了大大小小的战争。

这时这个王朝最重要的就是修养生息,治理和收拾残局,

尤其是处于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部落,清朝政府迫切需要一个能够约束他们纳降外表下的居心叵测。

这就是清朝统治者聪明的地方,他们慢慢地将清律的精神内核渗透到蒙古律法之中,其实清朝统治者采取怀柔政策还有着战略方面的考虑。

但不论是出于战略还是政治原因的考虑,清朝统治者无疑针对蒙古实行的律法是成功的

结语:

清朝作为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它的存在带给了中国很多的屈辱,但是它也是辉煌过的,

我们看待清朝要用辩证的眼光去看。

早期的清朝是一个历史大融合时期,此时清朝统治者采取了怀柔政策,为的是休养生息,稳固边疆。

后期随着汉人大量涌入蒙古,清政府适时地把清律内核移入蒙律,这可以说是非常聪明的做法。

清朝统治者这种怀柔政策的实施,即避免了战争,又加强了对蒙古边防,这可以说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在那个特殊的历史时期,清政府没有凌驾于各民族之上,

而是先对其文化采取接受的态度,然后再将自己的思想慢慢渗透。

从而避免了正面冲突,这个做法可谓十分高明

今天的我们处在一个多元化的信息社会中,只有当我们像清代统治者那样,

对信息持有积极包容的态度,用辩证的思想去看待今天我们所能接触到一切信息。

我们才能体会这个时代给我们带来的便捷,才能不被虚假信息诱惑,成为一个明辨是非的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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