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彬我国当代著名民法学者,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法学博士,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内容简介
本书涉及民法学说、民法发展史、民事关系、民事主体、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内容,资料翔实,论证严谨。在结构上,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对其法源、结构设置、条文内容进行梳理、评价,完整展现了民法总则的全貌及演进历程;在内容上,详尽阐释民法基本理论与制度,分析比较各家学说之优劣,借鉴吸收德国、日本、瑞士等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既有理论碰撞,又有实践指引,是法学学生学习、研究民法不可多得的好帮手。同时,本书的修订系秉持严格、严谨的方法而逐字逐句地进行和展开,由此可以因应和经受未来时代和社会可能对于它的大浪淘沙般的洗涤与洗礼。
序言
万锤千炼,勇毅笃定,玉汝于成
这部《民法总则》(第二版)历经辛苦、困顿而实属不易的修订,今已大体完成,即将交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付梓。回想自己对民法总论(如今我国《民法典》制定施行后大抵应多称为“民法总则”)的研习、教学,迄今已有近三十年。1994年7月,我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毕业后,接受恩师梁慧星先生等老师的建议(甚至挽留),留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从事民法研究,从那时起我大抵就给当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法学系(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派老师授课)的在职研究生班的同学们讲授民法总论的课程,而且每次上课通常要连续上几天。虽然苦,但感到甘甜。其时所使用的教材主要就是梁慧星老师所著的《民法总论》。依凭这样的教材与自己的悟性、热情乃至对民法的热爱和个人的个性,以及对学术的热爱,自己自信心满满。也就是说,自己那时上课的感觉甚好,且教学效果也还甚好,受到各位同学的褒扬、赞许。如今想来,自己现今对于民法总论或者说民法总则的基本功乃至兴趣就是主要在那时打下与奠定的啊!感谢岁月赐予的恩惠、磨炼,感谢曾给予我帮助、给予我恩惠的恩师,以及自己所遇到的各位好友和当时的同学们!
2006年本人因身体健康原因赴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工作,2008年复回到北京,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任教授[本人的职称评定是2002年8月,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被评定为研究员]。尤其是得益于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工作时郭锋院长的宽容、信任与爱护,自己也不时给法学院的学生们上民法总论的课程。这期间,因自己的健康状况和环境的改变(改变的更适合自己的性情),自己的学术研究得到发展,因而身心是愉悦的、谐适的。这种状况大体上迄于现今。由此之故,借此时机,谨感念我在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迄今工作整整十五年来给予我恩赐、恩惠乃至恩德的领导、同事,以及所遇到的朋友、学生们。应当说,或者打心眼里说,是你们成就了如今的我,这不仅包括我如今出版、发表了较多、较大量的学术成果,还包括我自己对生活的感悟、感觉乃至对生命的体认及状态都达到了一个新高度、新体验、新认识!
另外,这里还有必要提及,我在日本国际交流基金关西国际中心研修期间曾给予我恩惠、帮助的其他中国同学或朋友(含日本友人)。他们的音容笑貌,对我的友情,以及我们共同所经历的向日本学者请求给予书籍等,都令人难以忘怀。让我们中国人之间所经历的这段美好、纯真情谊永远留在我们的记忆深处,化作对美好未来的向往与憧憬吧!回忆总是美好的,或许它也可以带上这些经历所给予我们的祝福而飞向世界呀!
这部《民法总则》(第二版)的修订系秉持严格、严谨的方法而逐字逐句地进行和展开,由此可以因应和经受未来时代和社会可能对于它的大浪淘沙般的洗涤与洗礼。学术为天下之良知。尽管现今时代与社会(环境)发生极大变迁,然依循民法的精神将本《民法总则》(第二版)做好、做踏实,仍然是本书作者在修订这部《民法总则》(第二版)的过程中所始终坚守和不能忘却的初心。
以上数言是为序。
陈华彬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清明节之后于北京大钟寺寓所
目录
第一章民法概说……001
第一节民法的语源、调整对象与分类|001
一、民法的语源|001
二、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004
三、民法的分类|008
第二节法律体系——公法、私法与社会法|009
一、公法与私法(民法)区分的源起|010
二、公法与私法区分的标准及其评析|013
三、公私法区分反对论|018
四、我国区分公私法的必要性、实益与民法的地位|019
五、公私法区分的法律效果|026
六、公法与私法的关系|027
七、兼有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的公私混合法:社会法的形成|028
第三节民法的特性|032
一、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032
二、民法为私法|032
三、民法为实体法|032
四、民法为普通民法|033
五、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035
六、民法为任意法兼强行法|035
七、民法为国内法|036
八、我国民法为继受法兼固有法|036
九、民法大多为原则法,少数为例外法|037
十、民法为关于人的法|037
十一、民法为权利法|039
第四节民法的编纂|040
一、概要|040
二、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041
三、民法的编纂(一):罗马式|044
四、民法的编纂(二):德国式|045
五、民法总则的构成|055
六、民法总则的优点与缺点|058
七、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编纂或与民法典编纂有关的民事法律的制定|061
八、中国民法的沿革与发展|065
第五节民法的人的图像与基本原则的演进、变迁|069
一、民法的人的图像|069
二、民法财产法的基本原则|071
三、民法身份法(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的基本原则|079
四、当代民法面临的难题|081
第六节民法的法源|084
一、法源的意义与民法的法源|084
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法的法源|085
三、英美法系国家民法的法源|095
第七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095
一、民法概要|095
二、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096
第八节民法的效力、适用与解释方法|103
一、民法的效力|103
二、民法的适用原则|105
三、民法适用的逻辑与民法解释方法|107
第九节民法学及其学习方法|108
一、民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109
二、民法的学习方法|110
第二章民法的发展史概览……112
第一节罗马民法|113
一、公元前753年至公元前202年第二次布匿战争结束(第一个时期)|114
二、公元前202年至公元235年塞维鲁王朝灭亡(第二个时期)|116
三、235年至565年优士丁尼编纂《民法大全》(第三个时期)|117
第二节日耳曼民法|122
一、概要|122
二、日耳曼民法的特性|123
第三节中世纪民法(476—1500年)|125
一、概要|125
二、中世纪初期:部族(Stamm)法时期(5—9世纪)|128
三、中世纪中期:封建法时期(10—12世纪)|130
四、中世纪末期:城市法(Stadtrecht)时期(13—15世纪)|132
五、中世纪的法律书籍与《萨克森宝鉴》|138
六、中世纪德国继受罗马法|140
第四节近代民法的编纂|142
一、《巴伐利亚民法典》(1756年)|142
二、《普鲁士普通邦法》(1794年)|143
三、《法国民法典》(1804年)|143
四、《奥地利普通民法典》(1811年)|148
五、《智利共和国民法典》(1855年)|150
六、《萨克森民法》(1863年)|150
七、德累斯顿草案(1866年)|151
八、有价证券法和普通商法典|152
九、《德国民法典》(1896年)|154
十、《日本民法》(1896年)|164
第五节现代民法的编纂|171
一、《瑞士民法典》(1907年)|171
二、《中华民国民法》(1929—1930年)|180
三、《埃及民法典》(1948年)|185
四、《韩国民法典》(1958年)|186
五、《苏俄民法典》(1964年)|187
第六节当代民法编纂运动|187
一、《埃塞俄比亚民法典》(1960年)|187
二、《葡萄牙民法典》(1966年)|188
三、新《荷兰民法典》(1970年至2003年一些部分陆续生效)|188
四、《阿尔及利亚民法典》(1975年)|189
五、《秘鲁共和国新民法典》(1984年)|190
六、《朝鲜民法》(1990年)|191
七、《俄罗斯联邦民法典》(1994年)|192
八、《蒙古国民法典》(1994年)|192
九、《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1995年)|192
十、中亚一些国家的民法典编纂|193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能力……194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涵义、特性与构成要素|194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涵义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普遍性|194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性|196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97
第二节民事能力|205
一、概要|205
二、民事权利能力|205
三、民事行为能力|221
四、民事责任能力|225
第四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227
第一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法律关系|227
第二节民事权利(权利)的语源、本质、功能及其周边|229
一、民事权利的语源|229
二、关于民事权利的本质的学说|230
三、权利的定义和特性|233
四、权利的功能|236
五、与权利或民事权利相邻近的概念|237
第三节权利的分类及其实现|239
一、公权、私权(权利)、社会权及私权力|239
二、私权(民事权利或权利)的分类|241
三、权利与民法的关系|257
四、权利的竞合|257
五、民事权利的实现|259
第四节民事义务|264
一、关于义务本质的诸学说|264
二、义务的涵义与特性|265
三、义务的内容|268
四、义务的分类|268
五、义务的履行|273
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73
第五节民事责任|275
一、民事责任的涵义|275
二、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276
第六节权利的内容与行使的限制|278
一、概说|278
二、对权利的内容的限制:公共福祉原则|279
三、对私权的行使的限制|280
四、权利的自力救济|289
五、见义勇为等“好人法”行为|300
第五章民事主体——自然人……302
第一节概要|302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及程序法上的能力|305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305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05
三、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316
四、程序法上的能力|317
第三节监护|317
一、概要|317
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317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318
四、监护人资格的确定、争议与监护资格的撤销|318
五、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319
六、比较法上的自愿设立监护人与我国法上的成年人监护制度|320
第四节宣告失踪|322
一、概要|322
二、确定财产代管人|322
三、财产代管人的职责|323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323
第五节宣告死亡|324
一、概要|324
二、宣告死亡的要件|324
三、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有争议时的处理及被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327
四、宣告死亡的效力|327
五、死亡宣告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329
六、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331
七、日本的战时死亡宣告|332
第六节人格权及其保护|332
一、概要|332
二、人格权的基本理论|333
三、人格权保护的价值|337
四、人格权于民法(典)中的体例安排|339
五、各种具体(特别)人格权|340
六、人格权的保护方法|357
第七节身份权|358
一、概要|358
二、各种具体的身份权|359
第八节住所|360
一、住所的基本概要|360
二、住所与居所|362
三、临时住所|362
四、自然人住所与法人住所|363
第六章民事主体——法人……364
第一节法人的意义|364
一、法人的意义、源起、形成与发展|364
二、团体、财产的集合体被赋予法人格的法律意义|368
三、构成法人的契机|370
四、法人的本质|371
五、法人的种类|380
第二节法人的设立、登记和住所|390
一、法人的设立|390
二、我国法人设立的原则|391
三、法人的登记|392
四、法人的住所|393
第三节法人的能力|394
一、概要|394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394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96
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398
第四节法人的组织(机关)|401
一、概要|401
二、法人的机关与代理|401
三、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与法人的关系(委托代理)|401
第五节法人的消灭|402
一、法人的解散|402
二、法人的清算|404
第六节外国法人|406
一、外国法人的涵义|406
二、对外国法人的认许|406
第七章非法人组织……408
第一节概要|408
第二节非法人组织的要件及与法人的实质差别|409
一、非法人组织的要件|409
二、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实质差别|410
第三节非法人组织的分类及其他问题|411
一、非法人组织的分类|411
二、非法人组织的其他问题|411
第八章权利客体|413
第一节概说|413
一、权利客体的意义与关于物的立法成例|413
二、权利标的|414
三、关于财产|415
第二节物|416
一、物的涵义|416
二、物的分类|424
第三节行为、权利、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444
第九章民事权利的变动与民事法律行为……445
第一节民事权利的变动|445
一、民事权利的发生|445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446
三、民事权利的消灭|447
第二节法律行为概要|447
一、法律行为概念的肇源、扩展、功能及内容|447
二、法律行为概念的价值与意蕴|449
三、法律行为的涵义|450
四、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452
五、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意思自治)|453
六、私法自治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关系|454
七、私法自治原则的功能与限制|455
八、私法自治的实践|457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分类|457
一、单独行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契约、合同)、共同行为(合同行为、协同行为)及协约|457
二、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460
三、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462
四、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462
五、有因行为(要因行为)与无因行为|463
六、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465
七、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466
八、主行为与从行为|467
九、独立行为与补助行为|467
十、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468
十一、债权行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470
十二、大量行为、协定行为与赁率合同|471
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及标的|472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472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473
三、法律行为的标的|474
第五节意思表示|480
一、意思表示的涵义|480
二、意思表示的构造|481
三、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及折中主义|484
四、意思表示的效力发生(意思表示的生效)|485
五、到达主义|487
六、发信主义|490
七、承诺生效的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的比较|490
八、依公示的意思表示(公示送达)|491
九、法律拟制|493
十、意思表示的发出与撤回|493
十一、意思表示的种类|494
十二、意思表示的瑕疵(意思表示不真实)|496
第六节法律行为附条件、附期限与附负担|520
一、法律行为附条件|520
二、法律行为附期限|530
三、法律行为附负担|534
第七节法律行为的解释|535
一、法律行为解释的必要性|535
二、解释的原则|536
三、解释的标准|537
四、解释意思表示的方法|538
第八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540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要|540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540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544
四、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550
第九节公序良俗原则|555
一、概述|555
二、公序良俗违反行为的类型|556
三、暴利行为与不公正交易|559
四、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560
五、公序良俗违反的判定时期|561
六、公序良俗违反的效果|562
七、公序良俗违反与其他制度的关系|563
第十章代理……565
第一节概说|565
一、代理的涵义、源起、确立及存在理由|565
二、代理的法律本质|568
三、代理的三面关系与代理人的能力|569
四、代理的分类|571
五、代理的适用范围|575
六、与代理类似的制度|578
第二节代理权(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584
一、代理权的地位与性质|584
二、代理权的性质应采权力说|586
三、共同代理权与集合代理|587
四、代理权发生的原因(代理权授予行为)|587
五、代理权与基础关系的分隔|590
六、因被代理人欺诈而授予代理权|592
七、代理权滥用的禁止|592
八、代理权的行使|593
九、代理权的范围(对外的权限范围)|596
十、代理权的消灭|598
第三节代理行为|601
一、代理行为的地位|601
二、代理行为的成立|602
三、代理行为的生效|604
四、代理的效果|606
第四节委托代理|606
第五节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611
一、法定代理|611
二、指定代理|611
第六节无权代理|612
一、无权代理(广义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涵义、特征与类型|612
二、本人的追认与追认拒绝|614
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616
四、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关系|619
五、无权代理与继承|619
六、表见代理|621
第十一章民事责任……629
第一节概述|629
第二节民事责任与债及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分隔、独立和粘连|630
第三节《民法典》对诸民事责任的厘定或明确|632
一、民事责任的发生因由,尤其是份额(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的法理及规则的厘定|632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与不可抗力的界定、免责的集中统一的厘定|634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尤其是实施二者行为过当时的民事责任|634
四、为匡正社会风气而厘定的民事责任规则|636
五、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受保护规则|637
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责任承担方式选择|638
七、民事主体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时,民事责任优先|639
第十二章诉讼时效……641
第一节时效概说|641
一、时效的涵义、性质与两种时效类型|641
二、时效的肇源与演进|642
三、时效制度存在的理由与旨趣|643
四、消灭时效的效果|645
五、与消灭时效类似的制度|646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客体|650
一、概述|650
二、我国诉讼时效的客体|651
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657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657
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658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658
四、普通、最长及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原则|658
第四节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659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659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661
三、关于未成年人受性侵害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663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664
五、诉讼时效的延长|666
第五节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效力|667
一、诉讼时效的援用|667
二、时效规定的强行性与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之抛弃(放弃)时效利益|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