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学明:宗教与法律关系的三个主要层次

宗教是以超越性信仰为特征的拥有神学体系、制度仪轨、教团组织等元素的社会组织。法律是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为基础,通过特别的社会组织的力量规范人们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统治手段。作为人类社会的两个重要文化现象,宗教与法律之间有着深刻的、不同层次的相互关联性。二者至少有着以下三个不同层次的关系:

其一,源流意义上的宗教与法律。

其二,为法律所规范的宗教组织和活动。

尽管宗教信仰是私人的事,但超出私人场所的个人的宗教实践以及群体的宗教活动,必定与社会秩序产生联系,因而会被纳入法律体系管理范围。不管是在传统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法律体系中往往会规定宗教组织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以保证现实中宗教的有序及其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基本协调。尤其在全球化、多元化共存已经成为事实的现实处境下,法律规定了不同宗教在同一社会环境中和谐共处的底线,它不仅形成对不同宗教的有限约束,更是保障了多元宗教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空间。

由于现代社会以法治为治理模式,宗教法治也就成为处理宗教与社会秩序关系的首要原则;现行法律体系把保障公民的权利作为法治的基本诉求,因而宗教法治往往包含有权利保障和宗教管理两个层面的内容。我国也不例外。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律体系除了对所有公民都适用的权利和义务的共同规定外,还特别提出了宗教信仰自由方面的条款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西方文明发展中宗教的特殊地位以及现代政教分离关系下的多元宗教权利保障思想的影响,其设立目的,更多的是给非主导宗教以更为宽容的生存环境,是保障所有公民拥有平等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方面的特殊规定,并不意味着宗教信仰者有高于其他公民的特权,如何把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文化渊源的保障条款与“中国式无神论”传统(指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搁置有神无神的信仰之争、以“治”为核心理念引导不同宗教之间以及宗教与社会和谐共处的传统)对接,在中国当代法治文化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中给中国宗教营造正常、有序、有可持续发展可能的法治环境,这是一个需要冷静思考的问题。

其三,社会功能视野中的宗教与法律。

相比法律体系在建设、完善过程中存在的善法、恶法之可能,宗教因为其本身作为社会组织具有自身发展的诉求和路径,对社会的作用及其影响因素更为复杂。尤其在多元化社会的发展成为现实和趋势的情况下,宗教多样性的存在同时内含着不同宗教千差万别的信仰体系、空间存在形式、宗教教规、组织制度、传播方式、崇拜仪轨等,宗教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多元,宗教与社会之间的互动也更无法概而论之。

宗教与法律在社会治理中各有自己的作用范围,如能相互协作、相得益彰,则会产生整合效应,促进社会的有序发展;如彼此挤压、相互抵消乃至针锋相对,其对社会治理的负面作用也同样无法估量。因而,客观把握宗教与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及其作用方式,是对宗教与法律关系进行学术研究的重要维度;超越宗教自身的发展诉求和法律的作用边界,真实研究宗教与法律良性互动的可能性和现实路径,则是实践领域的真实话题。

无论哪个层面的宗教与法律关系的了解,都不是宗教界、宗教学界和法学界的单独使命。多学科的客观研究是真实把握宗教与法律关系的基础,也是我国宗教法治建设得以成功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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