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宣告: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1982年通过现行宪法,此后又先后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究竟又有哪些标志性特征?全国人大代表为本报做专家解读。
有法可依7部门法律齐全
构建法律体系是为了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法律体系形成与否,不能简单以法律的多少来论,而要从它的作用来判断。
“我从事政法工作30多年,亲眼目睹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及其为公民权利保障带来的诸多进步。”应勇说,记得20多年前,一个人在看守所里竟然会拘留了10多年,此后,因为逮捕拘留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的相继出台,超期羁押的现象得到缓解;同时,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问世,“民告官”也成为公民的法定权利,公民权利日益得到制度保障。
体系配套3层次相互协调
看法律体系的形成,要将它作为一个整体来审视。不仅要看法律,还要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它们都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有些事项在宪法中做出规定,有些应当在法律中做出规定,有些则可以由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各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在各自的领域发挥作用,各司其职。”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姚明宝说,对用法律来规范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律;对一些地方事务,可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进行规范。
目前,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制定现行有效法规5079件,省会市及较大的市共制定现行有效法规2500件,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86件,经济特区共制定现行有效法规237件。地方立法为地方推进改革开放、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力支持,为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
今年3月1日发布的“上海控烟白皮书”显示:法规实施1年来,全市公共场所控烟状况有所改善——各类法定禁烟场所内吸烟发生率由法规实施前的37.5%下降到去年9月第2次监测时的3.42%,劝阻率从实施前的19%提高到第2次监测时的54.1%;在禁烟场所内发现烟头、闻到烟味的情况也明显减少,《条例》已初步显现法律约束力。截至去年12月31日,各级控烟监管部门共检查各类公共场所212043家(次),责令整改3494家,及时整改到位2622家,立案处罚并罚款12家,并对5名个人予以罚款,罚金共计25400元。
与此同时,“控烟”也已进入国家立法程序。“去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已有300多名代表联名提交议案,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启动控烟立法程序。”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吴忠泽说,目前,这一立法案已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阶段,北京、上海等地的地方立法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了借鉴。
内部和谐统一立、改、废同等重要
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并不是说,现有的法律就已经足够了;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仍然需要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情况制定新的法律,适时修改已有的法律。
“一个运转良好的法律体系,就好比一间大厦,大厦从建造、装修到使用,要安居、宜居,就需要不断维护;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的立、改、废同等重要。”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政府参事金长荣说。
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地方性法规的清理。2007年底前制定的135件上海地方性法规被列入清理范围,去年7月,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上海市乡人民政府工作暂行条例》《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上海市公证条例》《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等5件地方法规被废止;同时,48件地方法规也都纳入修改范畴。
从全国范围内看,截至去年10月底,全国共集中修改地方性法规1317件,废止地方性法规426件,较好解决了地方性法规中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
“今后,法律的修改、废止将‘常态化’——对于需要统筹修改的法规,要及时列入今后的立法计划,抓紧修改;对于根据法律清理情况,以及上位法的制定情况,需要由地方制定配套法规的,要抓紧制定。”金长荣说,“常态化”的法律法规清理,将有助于不断提高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保持一致的自觉性、主动性,将切实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