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示范文书+“中国式的无罪裁判”:对无罪案件判免予处罚
示范文书|“中国式的无罪裁判”:对无罪案件判免予处罚
办案律师按语:这是一起涉巨额利益之争,对手影响中央高层批办要“铁
打”入罪的冤案,当事人本无罪且一直不认罪。我们一直坚持为当事人作彻底的
无罪辩护。最终法院在各方利益的博弈下折衷裁判:生硬地塞给当事人一个自首
情节,判免予处罚。当事人自由后去了美国,但对这样的自由不服。
蒋某被控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蒋某及其妻子张某的委托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蒋某等涉嫌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中担任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依法进
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蒋某,查阅案卷材料并进行了认真的研
究,今天又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
有关本案的实体问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蒋某无罪。蒋某没有出具证明文
件的行为;(其没有具体经办过《广东某山庄开发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项目》资
产评估报告书(中标评报字[20xx]第746号)(下简称《评估报告书》)项目,
也未审核过《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事实上也并不存在重大失实的问题,
更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之严重后果的任何事实。
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指控蒋某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之规
定。本条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
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辩护人将结合以下三个要素进行
分析,恳请合议庭注意:
一、有无出具证明文件的行为;
二、该证明文件内容是否重大失实;
三、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讲,辩护人的当事人完全不具有本罪构成要件中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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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这三个要素,详论如下:
首先,关于蒋某没有出具证明文件之行为的五个问题。
有关蒋某没有出具证明文件之行为的第一个问题:我的当事人蒋某并没有具
体承做《评估报告书》项目,理由如下:
20xx年11月,中标公司受东大公司委托,就其控股的广东某山庄开发有限
工作,并于20xx年12月8日出具了《评估报告书》。
该项目是由中标公司南方分公司(下称南方分公司)负责人陈某开发并全程
负责,并由项目经理刘某具体承办的。
在对刘某的询问笔录中其亲口承认了他“参加过广东某山庄开发有限公司
的资产评估工作”,同时也明确表示是陈某安排他做的。(见20xx年3月10日
12时45分至23时10分,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刘某的询问笔录第2、3页)
刘某作为项目经理,经办《评估报告书》项目的具体评估工作,包括收集相
关资料、现场勘查,与委托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人员访谈调查、评估方法、履行
评估程序、编制、修改报告等,都是他在陈某、罗某智的指导下承做的。
有他的询问笔录为证:
在对刘某的询问笔录中其说到: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刘某的询问笔录第3页)
在编制评估报告时“没有运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验证主要是与陈某及罗
某智进行沟通时,他们提出的意见。”
“这份报告里面的意见基本都是陈某和罗某智的意见,包括运用的评估方
法、依据的审计报告,披露的土地存在的问题。”
(见20xx年3月10日12时45分至23时10分,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刘
某的询问笔录第9、11页)
纵观刘某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他从未提到陈某有安排蒋某和他一起经办
这个项目,也从未提到蒋某在这个项目中做过什么具体评估工作、指导他做过什
么事情。辩护人恳请法官注意,庭审过程中刘某在被问及蒋某是否知道,指导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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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做这个报告时,他如是回答:“我记得是在和他闲聊时向他谈起过,但是他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