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5月20日?
安徽省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律师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推进律师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律师人才队伍,更好发挥律师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律师工作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的职称,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在律师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律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
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
第六条已取得非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遵守律师执业纪律,有良好的敬业精神,专心致志于律师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八条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律师工作证,并且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称职以上等次。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每出现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者,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1年申报。
第九条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律师专业知识水平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伪造(变造)学历、资历、业绩证明以及剽窃他人论文、课题研究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并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有违法行为,仍在处罚阶段的。
第十一条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当同时符合相应的学历与资历、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等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学历与资历条件
(一)一级律师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工作满5年。
(二)二级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并从事律师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律师工作满20年,取得三级律师资格满5年。
第十四条工作能力条件
具有系统、广博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及法治建设与发展现状;了解国内外律师业务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能够承办律师工作中重大、疑难以及新类型的案件和业务项目;具有组织、领导律师业务领域课题研究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能够独立指导律师开展业务,能够承担律师业务培训任务。
具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能够解决律师工作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能够承办律师工作中的新型业务;能够独立指导三级、四级律师开展业务,承担律师业务培训任务。
第十五条工作业绩条件
2.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成果鉴定书为准,下同)。
3.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1)主持办理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3件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担任大型企业或市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3项以上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为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谈判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或办理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法律服务业务3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在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中,代理意见被采纳,为委托人挽回重大损失的案件10件以上或者办理刑事案件中提出无罪或罪轻辩护意见被采纳的4件以上;
(5)年均办理刑事、民事、行政、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案件20件以上;
(6)参加制定1项省(部)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并颁布实施或者承办3项省(部)级以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7)律师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政府、司法部综合表彰或相当级别的表彰;
(8)取得两类专业律师证书。
2.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其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符合下列二项条件:
(1)主持办理省内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2件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担任大型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2项以上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为所在地区重点项目谈判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或办理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法律服务业务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在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中,代理意见被采纳,为委托人挽回重大损失的案件5件以上或者办理刑事案件中提出无罪或罪轻辩护意见被采纳的2件以上;
(5)年均办理刑事、民事、行政、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案件15件以上;
(6)参加制定1项省(部)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并颁布实施或者承办2项省(部)级以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7)律师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辖市以上政府、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相当级别的表彰;
(8)取得专业律师证书。
第十六条论文著作条件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2篇;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第五章申请破格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一级律师资格,除应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第(一)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工作业绩条件
(2)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①主持办理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5件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②担任大型企业、市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5项以上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③在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中,代理意见被采纳,为委托人挽回重大损失的案件15件以上或者办理刑事案件中提出无罪或罪轻辩护意见被采纳的5件以上;
④参加制定2项省(部)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并颁布实施或者承办5项省(部)级以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⑤律师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级表彰。
2.论文著作条件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国家级3篇;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破格申报二级律师资格,除应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第(二)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业绩条件
(2)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律师专业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符合下列二项条件:
①主持办理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复杂案件3件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②担任大型企业、县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3项以上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③在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中,代理意见被采纳,给委托人挽回重大损失的案件6件以上或者办理刑事案件中提出无罪或罪轻辩护意见被采纳的2件以上;
④参加制定1项省(部)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并颁布实施或者承办3项省(部)级以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⑤律师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政府、司法部综合表彰或相当级别的表彰。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2篇;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先取得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相应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二十一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律师,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二条破格申报评审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经安徽省律师和公证员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评审,未经上述程序提交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三条本条件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
(二)所称“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三)所称“公开发行的刊物”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论文、著作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对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和援藏律师团的律师及在县域执业的律师,在论文、论著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四)所称“省内外重大影响案件”是指: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或审结,或裁定下级法院重审的案件,或已申诉后改判的案件,或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或者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国内案件或涉外案件。
(五)所称“大型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标准划分。
(六)所称“国家级表彰”是指: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者、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或“学术带头人”等称号或奖励获得者。所称“省(部)级表彰”是指:省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省政府“特殊贡献专家”或“学术带头人”等称号或奖励获得者。
(八)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二十四条曾任公职律师的执业经历计入任职年限。
第二十五条本评审条件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评审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评审条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