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执业律师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推进律师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律师人才队伍,更好发挥律师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律师工作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的职称,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在律师工作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律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从事律师工作1年以上的外省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
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
第六条已取得非律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正在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期间的;
(三)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
第八条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每出现1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分别延迟2年、3年申报。多次出现的,累计计算延迟年限。
第九条申报材料有伪造(变造)学历、资历、业绩证明以及剽窃他人论文、课题研究成果等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且此后的5年内不得申报。
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自处罚、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条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予以撤销,且此后的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遵守律师执业纪律,有良好的敬业精神,专心致志于律师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十二条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律师专业知识水平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律师工作证,并且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申报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当同时符合相应的学历与资历、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等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学历与资历条件
(一)一级律师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二级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律师工作满20年,取得三级律师资格满5年。
第十六条工作能力条件
具有系统、广博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及法治建设与发展现状;了解国内外律师业务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能够承办律师工作中重大、疑难以及新类型的案件和业务项目;具有组织、领导律师业务领域课题研究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能够独立指导律师开展业务,能够承担律师业务培训任务。
具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能够解决律师工作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能够承办律师工作中的新型业务;能够独立指导三级、四级律师开展业务,承担律师业务培训任务。
第十七条工作业绩条件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二等奖1项以上(以获奖证书为准,下同),或三等奖2项,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成果鉴定书为准,下同)。
3.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1)主持办理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3件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担任大型企业或市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3项以上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为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谈判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或办理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新兴法律服务业务3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在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中,代理意见被采纳,为委托人挽回重大损失的案件10件以上;办理刑事案件改变定性成功或获得减轻处罚的4件以上;
(5)年均办理刑事、民事、行政、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案件20件以上;
(6)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0件以上;
(7)参加1项省(部)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8)律师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政府、司法部综合表彰或相当级别的表彰;
(9)取得两类专业律师证书。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三等奖1项以上,或四等奖2项以上;或获市(厅)级该奖项二等奖2项以上。
2.参加完成1项省级以上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其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符合下列二项条件:
(1)主持办理省内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2件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担任大型企业或县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2项以上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为所在地区重点项目谈判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或办理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新兴法律服务业务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4)在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中,代理意见被采纳,为委托人挽回重大损失的案件5件以上;办理刑事案件改变定性成功或获得减轻处罚的2件以上;
(5)年均办理刑事、民事、行政、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案件15件以上;
(6)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件以上。
(7)参加1项省(部)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8)律师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辖市以上政府、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相当级别的表彰;
(9)取得专业律师证书。
第十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5000字,下同),其中国家级2篇;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
第五章申请破格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一级律师资格,除应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十一、十二、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十六条第(一)项工作能力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工作业绩条件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或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律师实务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1主持办理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5件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担任大型企业、市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5项以上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中,代理意见被采纳,为委托人挽回重大损失的案件15件以上;办理刑事案件改变定性成功或获得减轻处罚的5件以上;
4参加2项省(部)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5律师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级表彰;
6取得两类专业律师证书。
2.论文著作条件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国家级3篇;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破格申报二级律师资格,除应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十一、十二、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十六条第(二)项工作能力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业绩条件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或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
(2)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律师专业或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和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符合下列二项条件:
1主持办理省内有较大影响的复杂案件3件以上,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2担任大型企业、县级以上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3项以上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在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中,代理意见被采纳,给委托人挽回重大损失的案件6件以上;办理刑事案件改变定性成功或获得减轻处罚的2件以上;
4参加1项省(部)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5律师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政府、司法部综合表彰或相当级别的表彰;
6取得专业律师证书。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2篇;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先取得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相应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二十三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单位的律师,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四条本条件涉及的专有名词含义:
(二)所称“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三)所称“公开发行的刊物”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发表在报纸上的学术论文仅限省级以上报纸理论版。论文、著作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对参加“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和援藏律师团的律师及在县域执业的律师,在论文、论著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四)所称“省内外重大影响案件”是指:经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或者裁定重审的案件,或者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的案件,或者经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或者标的金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国内案件或涉外案件,后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五)所称“大型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标准划分。
(六)所称“国家级表彰”是指: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者、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或“学术带头人”等称号或奖励获得者。所称“省(部)级表彰”是指:省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省政府“特殊贡献专家”或“学术带头人”等称号或奖励获得者。
(八)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二十五条曾任公职律师的执业经历计入任职年限。
第二十六条本评审条件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评审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评审条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