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冯波律师冤案丨一套合同模板,无辜判十年,法律顾问还能做吗?

我叫周凌燕,今年77周岁,我的独子,冯波律师,2012年给当事人刘强提供了一套银行通用借贷合同模板,十年后因刘强放贷被打成黑社会,冯波无辜被牵连为黑社会积极参加者。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律师非诉业务一项基本的法律服务,怎么就成了惊天大案?打黑还是黑打?律师业务向来最安全的法律顾问服务竟然杀机四伏!

根据一审庭审可知,刘强从2006年开始放贷,在2011年曾被柳州市公安局异地管辖以涉黑犯罪立案侦查,2012年由柳州市检察院认定不构成非法经营作出程序倒流,予以撤案。冯波在该案结束时认识刘强,受律所指派,给客户(刘强的桂林北京商会)提供了三年法律顾问服务(2012、2013、2015年),顾问费每年2万元(含免费代理10件案子,等于打包接10个案子,与单个接案子没有本质差异)。服务包括:1.三年主要代理了共约十件借贷纠纷诉讼,均以双方调解结案;2.2012年顺便提供了一套通用借贷合同模板(当时民间借贷很普遍,该模板为之前提供给别的客户的通用合同模板),因刘强之前使用的合同有不合法内容;3.2013年根据刘强与借款人秦某某约定补签以租抵贷的租赁合同的合意,拟写了合同,以及代理参加法院调解继续履行合同。之后,在2018年代理了刘强几件借贷纠纷诉讼,代理费每件2千元,均由委托人准备证据立案和上交起诉状,开庭前2天才找到冯波代理出庭。

无法理解:来宾市兴宾区法院2023年3月28日一审判决书将普通的律师业务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重判十年!这是强行给冯波扣黑帽子,故意栽赃律师添加违法无效合同条款,故意曲解律师发表代理意见为共同诈骗,荒唐至极!没有研判律师履行职务与律师犯罪的法律关系。

一、“明知”和“加入”刘强黑社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在柳州市检察院认定刘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后,冯波才担任法律顾问,有理由相信刘强放贷是合法的,一样的事实,在2012年柳州市检察院认为无罪,在2022年来宾市检察院认为有罪,没有处罚的稳定性,这是律师完全无法预见的!

2.最高院2012年12月对广东省高院请示的被告人何伟光等非法经营案批复也明确“高利放贷不宜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可见当时的民间借贷并不算违法行为,只是法院强制不保护超过36%的年利率,冯波有理由相信最高院的权威答复;

3.刘强从2006年开始已有完备的制式借贷合同模板,借贷业务流程也早已处于实际运行中,他只是将之前使用的合同模板给让冯波审核(冯波看了这些模板认为有违约金过高等违法内容无法修改,就直接给了另外一套合法模板),刘强没有必要、也从未讲过借贷经营的具体情况。

4.冯波在刘强商会没有办公室也没放置名牌,刘强与借款人商谈借贷金额、利息、抵押物和还款等事项时冯波从未参与、也完全不知情,平时冯波是在自己的律所办公和办理律所承接的其他当事人的诉讼和非诉业务,只有刘强有借贷纠纷诉讼时才通知冯波过去处理,而且刘强也同时请其他律师处理诉讼,据公诉人统计刘强的67件借贷纠纷诉讼,由冯波代理的只有14件(连四分之一都不到,更不要说其他律师处理的都是上千万的大标的,冯波处理的只是几十万的小标的),其他律师的做法与冯波并无不同,怎么其他律师不是参加黑社会和诈骗?

5.刘强只是律所指派冯波服务的客户之一,双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平等关系,冯波有自己的职业和客户群,没有必要、更没意愿加入刘强组织,刘强无权指挥和管理冯波,律师为当事人争取权益最大化是职业道德,不能曲解为受当事人指挥,律师即使接受杀人犯的委托,面对当事人滔天的罪行也要保证他受到法律公正的审判,这正是设立律师制度和国家法治的初衷:保证当事人面对专业的法官和检察官,能在相同的专业知识层面得到公正对待!经过律师的辩护,当事人依然有罪,彰显了法律的正义!经过律师的辩护,当事人无罪,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就像医生天职是救死扶伤,不能说救了坏人就是受坏人的指挥。

6.全案没有吸纳冯波为组织成员的公司文件或会议记录、视频、音频等客观证据。

7.刘强发放和人员领取工资、福利、提成、加油费、好处费等均与冯波毫无关系。

8.冯波曾代理其他当事人,与刘强进行利益对抗,有客观的法院文书(只是被公诉人选择性地不放进案卷证据),足以说明冯波并非刘强组织成员、不受刘强指挥。

二、合同添加“自愿同意上门催债违”法条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一审认定依据只有冯波和刘强被逼供的口供(公安编织好让他们承认,冯波提出在《还款承诺书》中添加“借款人如逾期还款就自愿同意出借人安排的员工到借款人家中居住直到还清欠款为止”,以达到规避公安机关打击的目的),面对冯波和刘强当庭翻供并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刘强明确说冯波给的模板没有,是他自己与借款人商量后加上去的,法庭竟未做任何调查核实。

2.缺乏客观证据的支持,没有任何冯波和刘强就这一违法条款的聊天记录、收发记录或者第三人见证等证据,不具备客观性。

3.从常理推测有多个疑点:1)在公安搜查冯波私人电脑看到的模板无此内容,说明不是冯波所为;2)律师审查合同首先看合法性,既然冯波把违法的过高违约金,改为合法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为什么会再添加违法的自愿同意上门催债?一是前后矛盾,二是律师当然清楚违法条款无效,为什么要写无效内容?显然是公安以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侮辱律师的法律智商!3)在一年2万元做10个案子的低收费下,顺便给的合同模板,还要冒着成为黑社会的高风险写违法内容,完全超出人的正常行为!

三、“明知”借贷“套路”并参与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冯波参与了刘强放贷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以及还款承诺书中的任何一环,冯波因此对借款给何人、如何收息、如何催款一概不知(在案刘强被认定的“套路贷”犯罪70起中被害人证言并无一人提及冯波参与放贷或催债)。

2.一审认定冯波“明知”借贷“套路”,仅仅依据逼供的口供(刘强说在冯波代理第一个借贷纠纷案时,告诉其采用出借人与收款人账户不一致以及将砍头息在收条中写成现金收取的放贷方式),冯波和刘强当庭翻供并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刘强明确说冯波不知道砍头息和借贷实情,法庭竟未做任何调查核实。

3.缺乏客观证据支持,没有任何冯波和刘强关于借贷“套路”的聊天记录、或者第三人见证等证据。

4.根据常理,假设刘强在2012年第一个诉讼(初识时)就告诉冯波借贷实情,他请的其他律师(从2006年到2022年)就更应该告诉过借贷实情,没理由只告诉冯波而不告诉其他律师,所有代理过刘强借贷案件的律师都是“明知”而有罪了!任何律师都没必要铤而走险。

5.冯波代理的2件借贷纠纷案被来宾扫黑认定为诈骗,冯波仅仅是履行了律师的职责出庭发表了代理意见,既无主观上与刘强的共谋,又无客观上与刘强的共同实施,这样的诈骗共犯岂不太荒唐?

本案冯波律师无非给当事人刘强做了三年法律顾问(代理约十个案子和给了一套合同模板),2018年又代理了几件借贷纠纷诉讼,均发生在2019年10月21日出台的高利放贷入刑之前,而且刘强的诉讼案还请了很多其他律师代理。全案的逻辑似乎是:冯波是法律顾问,就应当查明客户的一切情况,理所应当要对客户的所有行为负法律责任。莫说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就算是有绝对权威的父母之于子女,都无法做到悉数了解、犯罪连坐。不能苛求律师具备上帝视野!直接逼供强扣“明知”帽子,把客户的问题清算到法律顾问头上,让人不寒而栗!哪位律师敢保证客户不出任何问题?律师职业将如同坐在随时可能喷发的火山口,灾难随时可能降临!

令人匪夷所思:一审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在冯波及同案的刘强、秦虹霞当庭翻供,没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所有证人均未到庭接受质证,2/3的合议庭成员(包括审判长)没有参加庭前会议的证据质证情况下,也不知凭什么神力,直接用逼供的口供定罪,审判1个人的人生竟如此草率!二审的主办法官对律师避而不见,打算用书面审理维持来实现事实上的一审终结。

头顶着尊严国徽的法官们,我相信你们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能够看清本案的真相,面对本案错漏百出、疑点丛丛,对同样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律师,你们口口声声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为何要违背刑法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对得起自己的法律良心吗?刑讯逼供屈打成招造成的冤案还少吗?亡者归来和真凶再现动摇的是国家法律的公信力!冯波案是否能像西宁林小青律师一样迎来公正,将成为中国律师法律顾问业务合法性的类案判例,给国家律师制度和律师执业带来深远的影响,检验着“司法公正”能否真正落实!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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