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律顾问服务报酬:甲方向乙方每年缴纳聘请律师费元。律师费用按季缴纳,每季度交纳元。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另行收费,由双方按北京市法律服务市场另议,但应予以适当优惠。六、工作费用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邮递费、北京市五环以内的交通费等办案中必需发生的费用,甲方同意每年一次性预先为乙方报销贰仟元,包干使用。2、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必需发生的除本条第一款所列费用以外的差旅、食宿或其他征得甲方同意的费用,由乙方事先从甲方预支,事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3、甲方有关项目必需的由其他服务机构或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收取的
6、鉴定、翻译、评估、审计、公证、诉讼费等官方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后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为乙方报销或由甲方自行支付。七、合同期限1、本合同为定期合同,每期一年,第一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2、本合同每期届满前七日内,若双方均未书面提出变更或终止要求,本合同所有条款自动续展一期,成为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的新合同。八、违约责任1、在任何一期合同的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若确需终止本合同,终止合同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2、不管何种原因,若甲方在任何一期合同的有效期内终止本合同,其已向乙方缴纳的当期法律顾问服务报酬和工作费用不予退还。3、不管何种原因,若乙方在任何一期合同的有效期内终止本合同,应在合同解除当日将合同剩余月份应分摊的法律顾问服务报酬和工作费用返还给甲方,合同剩余期限中不足一个月的,视为一个月。九、其他事项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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