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就法律顾问“两公律师”权利义务等做出规定“两公律师”入律协,具有里程碑意义2016年第07期2016上海律师律师文化

法律顾问和“两公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并不是一蹴而就,早在上世纪50年代,法律顾问制度就已萌芽。建国初期,一些企业依法经营并适应发展需要,在企业内部设立“法律室”。随后,国务院发布通知,号召国家机关和重要的国营企业尽早建立法律顾问室。在国家的号召下,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业单位陆续建立法律顾问机构。

上世纪70年代末,伴随着律师制度的重新恢复,许多企业对运用法律保障合法权益的问题有了明确的认识,开始着手配备企业专职的法律顾问人员。然而,当时的国家法律专业人才相当稀少,有些企业不得不求助于刚恢复不久的律师界,外聘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由此发展。

上世纪90年代,“公职律师”概念在司法部文件中被正式提出,随后浦东新区在全国率先推出公职律师制度。另一方面,伴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O,企业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也随之大量增加。2002年,司法部相继出台《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两公律师”制度建设正式开展。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在党中央层面提出法律顾问制度和“两公律师”制度的普遍实施计划。《决定》提出明确要求:“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是对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两公律师”制度做出的具体安排,可见党和国家政府高度重视法律顾问和“两公律师”制度建设,表明了国家依法行政和依法治企的重大决心。

明确地位保障执业权利

“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明确要求。《意见》同时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作用。”如何保障法律顾问和“两公律师”真正发挥作用,是《意见》出台的宗旨,更是依法治国的要求。

《意见》出台之前,虽有“两公律师”试点,一些国有企业也配备相应的法律顾问,但对他们如何履职、职责权限有多少、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身份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使得部分法律顾问和“两公律师”地位尴尬。

《意见》在第七条和第十九条明确了法律顾问和“两公律师”的具体职责,并在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了“两公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较为广泛的权利,包括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这将为“两公律师”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提供重要保障,也让他们更有底气地参与到法律服务中去。

除此之外,《意见》最后两部分从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组织领导几个方面对如何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以及“两公律师”的作用,提出了具体要求。《意见》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明确党政机关的政策决定、法规草案,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等都要听取法律顾问、“两公律师”的意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以及“两公律师”的作用。同时,《意见》还规定了因未采纳法律顾问、“两公律师”的法律意见而造成损失的追责机制。可见《意见》对法律顾问、“两公律师”发挥作用保障力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

《意见》第二十八条还明确了“两公律师”需要加入律师协会,受行业协会的管理,这也让律协成为“两公律师”的“娘家”,在参与律协的培训、学习沙龙等活动时也更加名正言顺。除此之外,《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经济上为他们开展相应工作提供保障。

“两公律师”入律协具有里程碑意义

虽然“两公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已有十几年历史,但对于他们的管理,一直没有统一的机构和标准,这使得“两公律师”无法获得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无法清晰定位自己的身份,找不到归属,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两公律师”制度的发展。《意见》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可以说,此条规定对“两公律师”制度的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事实上,在许多国家,律师分类非常之多,但是他们在取得律师执照之后,都受行业协会统一管理。例如:在美国,凡是从法学院毕业并且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都能称之为“律师”。无论将来他们从事什么行业,政府里有“政府律师”、公司里有“公司律师”、军队里有“军队律师”、还有私人律师、公益律师等等,所有的这些律师,都是受各州律师协会的统一管理。律师们可以通过这些协会获得业务资料信息、参加业务培训以及进行相互交流的机会。在新加坡,公司律师、政府律师与社会律师享受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同样的职业标准,也同样接受律师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

因此,《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两公律师”来说意义重大。其实在这点上,市律协走在了全国律师行业的前端。早在2011年,市律协就建立了特邀委,邀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境外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代表加入其中,市律协与这些群体建立沟通的桥梁,开展相应的信息登记和职业培训等服务,让这些律师也享有广大执业律师相同的权利。此《意见》一出,市律协特邀委的交流群热闹非凡,《意见》对“两公律师”身份的认可和支持,让大家欢欣鼓舞,大家纷纷表示终于有了“家的归属感”。

携手并进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

作为《意见》的直接受益者,市律协特邀委更感到肩上的责任重大。市律协特邀委成立的初衷就是为了扩大律师队伍,将同样从事法律服务的“两公律师”及外国律师纳入到市律师协会的管理体系之下,让这些律师也能享受到与广大执业律师相同的权利。特邀委也一直秉持这样的初衷服务于公司、公职以及外国律师。《意见》的出台传递了来自于党和国家的支持,也更加坚定了特邀委的使命——协助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

到目前为止,特邀委组织过总法律顾问沙龙、各类律师群体的交流活动,也举办过各种论坛会议,服务“两公律师”。市律协还参照社会律师的福利,为所有特邀委会员统一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让每一位特邀委会员都能感受到家一般的温暖。接下来,特邀委还将继续完善和细化对“两公律师”的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开展的一系列活动,为社会律师、“两公律师”以及外国律师提供一个可以一起交流经验,互相答疑解惑的机会,创设一个学习和沟通的平台,让大家抛开各自的身份,畅所欲言,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建言献策,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意见》的出台为法律顾问、“两公律师”提供了更大的舞台和发展空间。《意见》明确了法律顾问和“两公律师”是法律工作者的组成部分,提高了法律工作者的整体地位,促进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前进步伐。不过,《意见》虽有对法律顾问、“两公律师”的权利义务、职责、任职条件等规定,但后续仍需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进行细化补充。尽管目前法律顾问制度和“两公律师”制度还在尝试和探索之中,但未来成熟之后,对法律人才管理会有重大意义。

近期,《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使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社会律师各自角色更加明晰。相信在国家积极推行司法改革的大趋势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社会律师定会携手并进,共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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