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考办办理考籍业务有关规定及说明
一、成绩公布
二、成绩查询方式
1.考生所在地(州、市)自考办进行查询考试成绩。
2.通过新疆教育信息网和新疆自考在线查询考试成绩。
3.自治区自考办不受理个人成绩查询业务。
四、领取课程合格证(含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
五、领取毕业证书
六、毕业证书查询认证
七、毕业证证明(遗失证明)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毕业证书遗失、损毁,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可补办的毕业证证明。办理程序如下:
1.考生本人持身份证和毕业生审批登记表的复印件,到原发证地(州、市)自考办查阅毕业生花名册,由地(州、市)自考办开具毕业信息证明。
3.考生本人持上述资料到自治区自考办办理毕业证(遗失)证明。毕业证证明只开具一次,请考生妥善保管。
八、遗失毕业生审批登记表办理程序
九、课程合格证遗失证明
考生若遗失、损毁课程合格证,应向所在地(州、市)考办申请办理成绩证明,考生所在地(州、市)自考办查实后开具成绩证明(成绩证明格式各地州市考办自行设计)。
十、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遗失证明
2.考生持原报名单位(部门)所开具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自治区自考办办理课程合格证遗失证明。此证明只开具一次,请考生妥善保管。
十一、自考学历认证
1.受理对象:需对自考毕业证书进行认证的单位或招生院校(2001年以前毕业的毕业生)。
2.提交材料: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招生院校的招生部门向自治区自考办出具的学历认证委托函、考生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十二、关于办理自学考试电子转考手续的通知
转出手续
1、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省(区、市)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须办理省际转考手续。
2、转出申请由考生本人提出并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准他人代办。
3、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4、考生持有效居民身份证、转出地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到参加考试的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以下简称“转出表”),对转出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转出表”(附1)上签字。
6、考生须本人持地(州、市)自学考试办公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转出表”、身份证、一寸免冠蓝底电子照片(尺寸384*512)、所有的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原件到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考籍科办理转出手续。经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转出。
7、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8、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地(州、市)考办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9、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10、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转入手续
1、转入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转出手续中的第2、3、6、7、8、9、10条的规定;转入电子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通过“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2、转考考生应当按转入地省级考办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
3、转考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转入地申办的毕业手续。
4、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转入地准考证,到转入地省级考办,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转入地省级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附2)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