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自治区司法厅第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6年7月13日
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和电子信息。
第三条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要遵循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由厅国家司法考试处负责,纸质档案移交厅档案室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应按照年代——类别进行整理排列,存放于专门的铁皮柜中,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六条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分为在我区申领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档案和调入我区的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第七条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按照档案室规定用档案盒存放。
第八条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材料纸张应为A4(210mm×297mm)纸大小。
第九条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材料中复印件应清晰显示原件各项内容。
第十条每册档案册存放的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对应的人员名单应包括序号、证书编号、姓名、性别、民族、学历、出生日期、备注等项内容。
第十一条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材料的排列顺序应为:
(一)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军队院校学历和疑难复杂学历需另外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历查询报告1份,在学信网上查不到的,需提交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1份;
(四)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成绩合格人员户口簿复印件;
(五)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六)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七)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信息确认表;
(八)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应有申领地司法局公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应有报名地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章。
第十三条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材料中的复印件应有“与原件相符”的印章。
第十四条每册本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的档案册侧面应标有该册所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所属的年代、册数及每册所对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号段。
第十五条每年度本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档案册第一册第一页存放司法部下发的授予资格通知的原件1份;第二页存放该册对应人员名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名单);第三页起按照人员名单的顺序依次存放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材料。第二册以后,每册档案册第一页存放该册对应人员名单;第二页起按照人员名单的顺序依次存放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材料。
第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下一年度应届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生)的成绩合格人员,在下一年度毕业、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后,资格档案归入考试所在年度管理。档案整理工作,按照司法部下发授予应届生资格通知的原件1份、人员名单(应届生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名单)、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材料的顺序,依次存放在该年度已归档的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材料之后。
第十八条调入人员档案材料的排列顺序为:
(一)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申请表;
(二)法律职业资格转档函;
(三)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六)XXXX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七)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调入档案册第一册第一页应存放加盖厅国家司法考试处印章的调入人员名单的原件1份;第二页起按照人员名单顺序存放调入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材料。第二册至尾册,每册档案册第一页存放该册对应人员名单;第二页起按照人员名单顺序存放调入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材料。
第二十条调入档案册侧面应标注调入年代、册数。
第二十一条调出本区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的调档函应放入对应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材料的首页。
第二十二条每一年度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档案在下一年度5月30日前整理完毕并如入库;应届生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在授予资格年度11月30日前整理完毕并入库;调入资格档案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整理完毕并入库。
第二十三条厅国家司法考试处应建立本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电子信息档案和调入、调出本区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的电子信息档案。电子信息档案应用专门的电子存储设备进行备份。
第二十四条电子信息档案按年份包括序号、证书编号、姓名、性别、民族、学历、出生日期、证书类型、分数等项内容。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人涂改、伪造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材料和电子信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