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3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下午14:00-16:30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10月28日上午9:00-11:30安全生产技术
下午14:00-16:30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二、报考条件
按照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等文件规定: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科目考试:
(二)报名流程包括:阅读诚信承诺、填写报考信息、照片审核、资格审查、报名确认、缴费、打印准考证等环节。
(四)照片审核、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
2.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工作按属地化原则进行。其中,资格审查由所在市人事职称管理部门或人事考试部门负责;报名确认由所在市人事考试部门负责。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由省人事考试局负责(详见附件1)。
各市有关单位或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9号)规定,认真做好照片审核、资格审查和报名确认工作。
3.老考生(2015年和2017年在辽宁考区参加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且在网上报名系统中有档案信息的人员,不含大连考区应试人员)报考时,不需要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照片审核通过并自行确认后即可进行网上缴费。
4.新考生(含异地首次转到辽宁报考考生)报考时,必须进行资格审查和报名确认。
新考生应持以下材料到相应的现场审核点和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报名确认(详见附件1)。
(2)报名表(自行确认后即可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3)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报考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提示: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原则上要求本人现场办理,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到现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被委托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人签名的委托函及上述要求的所有材料。禁止培训机构代办。
时间
报名安排
具体要求
8月21日9:00-
9月4日24:00
网上报名
8月21日-9月5日
(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00,周六、日休息)
照片审核
资格审查
现场确认
按本文件“照片审核、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中有关要求办理。
9月6日24:00
网上缴费
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请报考人员按网上规定步骤进行缴费,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互动专区”常见问题专栏中网上支付说明。
10月22日9:00-
10月26日24:00
下载打印
准考证
四、考场设置
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局统一在省直(沈阳市)设考场并组织考试。
五、收费
(三)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请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到所报考考区的人事考试部门领取。
六、答题要求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七、成绩管理
(二)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三)考试结束后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
八、信息管理
考试信息统一使用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的《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GPTMIS)》进行管理。
九、考试教材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2号安全大厦1003室
邮编:100012
十、证书领取
十一、其他
我省2018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局考务部负责。
网上支付热线:4001500800
4.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
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2018年8月1日
附件1
考区
资格审查(现场确认)单位
办公地址
沈阳
沈阳市人社局考试管理办公室
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23号二楼综合服务大厅报名窗口(沈阳日报社旁,原沈阳市劳动局院内)
024-12333-1
鞍山
鞍山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
0412-5517323
抚顺
抚顺市人才中心考试部
抚顺市顺城区裕城路39号
024-58303599
本溪
本溪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科
本溪市人才服务中心考试评价科
本溪市水塔路22号
本溪市明山区工字楼小区3号楼
024-42808629
024-42896813
丹东
丹东市人事考试院
丹东市滨江西路6号
0415-3192768
锦州
锦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锦州市市府路68号
0416-3872301
营口
营口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南99号
0417-2856088
阜新
阜新市人力资源考试中心
中华路东段人力资源大厦侧楼三楼
0418-2680093
0418-2680056
辽阳
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科
辽阳人事考试办公室
辽阳市武圣路171号
白塔区南顺城街6号
0419-2988300
0419-4136266
盘锦
盘锦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盘锦市辽东湾新区行政服务中心C座2段203室
0427-2822326
铁岭
铁岭市人社局职称科
铁岭市人社局人事考试办公室
铁岭市凡河新区金鹰大厦207
铁岭市凡河新区金鹰大厦204
024-72689501
024-74830136
朝阳
朝阳市人社局职称科
朝阳市人社局考试中心
朝阳市朝阳大街三段112号劳动大厦14楼1406室
朝阳市劳动大厦11楼1106室
0421-2650667
0421-2653199
葫芦岛
葫芦岛市人事考试中心
葫芦岛市新区劳动大厦
0429-6660762
0429-6660763
省直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综合楼B座(考试局办事大厅)
024-12333-0
附件4
2018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新增内容的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第81号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第18号、第76号修正)
7.《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8.《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
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
1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666号修正)
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
1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
16.《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7.《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
20.《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正)
二、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正)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修正)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6.《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
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
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1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
1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
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5.《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正)
16.《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80号修正)
17.《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
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
1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20.《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
2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2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公布)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处、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