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必备考点汇总1.关于思想家、法学家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下列哪些陈述是正确的?()2011年真题A.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中,汉代董仲舒提出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精神和原则判案,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判案B.在罗马法的发展中,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等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C.在法国法律的发展中,前后近一个世纪拿破仑与法学家之争,促使法国民法典具有了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D.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中,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答案】:A|B【解析】:A项,汉代的“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
2、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春秋决狱由董仲舒提出,他在春秋繁露篇中谈道:“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B项,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其间出现的五大法学家为: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C项,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历了前后近一个世纪的法学争论,使德国民法学研究日益深入,理论更加成熟,也使德国民法典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且不论史诗如何,囿于寿命与精力,拿破仑不可能与法学家争论近一个世纪之久。D项,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的
3、、由普通法院创制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15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逐渐发展出一套与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规则,即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形成的“衡平法”,并逐渐成为一套有别于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发展中,英国法官对法律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2.以下哪一(些)选项是对大陆法系特征的正确描述?()A.一般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B.判例法是重要的法律渊源C.以公法和私法为法律的主要分类D.重视法典编纂【答案】:C|D【解析】:民法法系,又称为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该法系的影响范围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国家,特别是法国和德国
4、,其特点包括:主要法律的表现形式均为法典;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法院的判例是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属于演绎型思维,法官从法律条文出发,涵摄案件事实,推理出判决结果;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与教会法的诉讼程序比较接近,均属于纠问制诉讼,法官在审判中处于主导性地位;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比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等。普通法系,是指以英格兰中世纪所形成的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由于它主要渊源于英国普通法,又称为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也被称为判例法系;由于在现代它是由英国法与美国法两大分支构成,又称英美法系。其特点包括: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
5、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法官需要对以往的判例进行归纳,总结出一般性规则,需要对判例和待决案件进行比较,在总结其差异和共性的基础上进行裁判;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普通法处理一般案件,衡平法处理特殊案件;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法官在庭审中的地位相对消极和中立,律师的作用比较突出;虽然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3.依照法律规定,下列哪种情形是应当对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A.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B.行为人在犯罪后自首又有一般立功表现C.行为人在犯罪后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因其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6、D.行为人构成犯罪,但犯罪时尚未达到18周岁【答案】:D【解析】:A项,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B项,刑法第67条和第68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又有一般立功表现的情形,立法并未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项,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题中情形属
8、项,导致货币汇兑风险的行为可以是东道国采取的积极行为,如明确以法律等手段禁止货币的兑换和转移,也可以是消极地限制货币兑换或汇出,如负责业务的政府机构长期拖延协助投资人兑换或汇出货币。C项,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4条关于合格的东道国的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担保。D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8条第1款规定,在对被保险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后,本机构应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东道国和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兑投资的权利或索赔权。担保合同应包括关于代位的条款。5.关于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八议”制度自曹魏魏律正式入律,其思想渊
9、源为周礼秋官的“八辟丽邦法”之说B.“秋冬行刑”制度自唐代始,其理论渊源为礼记月令关于秋冬季节“戮有罪,严断刑”之述C.“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其法律形式源自尚书大诰周公对臣民之训诫D.“明刑弼教”作为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思想基础,其理论依据源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答案】:B【解析】:B项,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根据后汉书章帝纪的记载,东汉章帝元和二年重申:“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十二月报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
10、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可见,“秋冬行刑”制度自汉代始而非自唐代始。A项,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皇朝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八议”源于周礼秋官的“八辟丽邦法”,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规定。C项,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
11、别法令颁布天下。“重典治吏”是大诰的一个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D项,“明刑弼教”作为明清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思想基础,该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要受“德”的制约,始终处于次要、辅助位置。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著名理学家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释。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6.县环保局以一企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为由,决定对其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并处以罚款1万元。该企业认
12、为决定违法诉至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县环保局的决定。该企业提出上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和罚款均为行政处罚B.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如该企业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应予训诫C.二审法院认为需要改变一审判决的,应同时对县环保局的决定作出判决D.一审法院如遗漏了该企业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答案】:C【解析】:A项,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而行政强制是指为了实施行政管理或达成行政管理目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行为等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
13、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或扩大。本题中,罚款1万元属于行政处罚无误,但加收超标准排污费的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而在于促使企业履行治理任务,故属于行政强制。B项,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即使是对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也不能适用训诫。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D项,最
14、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条第1、2、3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7.根据宪法分类理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成文宪法也叫文书宪法,只有一个书面文件B.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C.1830年法国宪法是钦定宪法D.
15、柔性宪法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答案】:B【解析】:B项,1215年自由大宪章乃英国宪政之母,它是英国封建专制时期宪法性文件之一。虽经过历次修订至今仍是英国法的一部分。A项,成文宪法,又称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例如,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部统一宪法典。但我国现行宪法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统一宪法典外,还有四个宪法修正案。因此成文宪法并非只有一个书面文件,还包括宪法修正案或者宪法性法律。C项,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当新兴资产阶级
16、尚无足够力量推翻君主统治,而封建君主又不能实行绝对专制统治的情况下,协定宪法也就成为必然。法国1830年宪法是在1830年革命中,国会同国王路易菲利浦共同协商后颁布的,故属于协定宪法。D项,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最主要的划分标准就是制定修改的程序以及宪法的效力。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而且其效力也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在柔性宪法国家中,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无差异,故柔性宪法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8.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
17、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1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1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B.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201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起诉C.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D.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答案】:A|D【解析】:A项,行诉解释第16
18、条第2款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B项,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时,丙公司未参与,属于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因此,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6个月内起诉。C项,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甲公司对市国土
19、局的派出机构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而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D项,行政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9.赵某、钱某、孙某与李某四人涉嫌共同抢劫被立案侦查。侦查期间,赵某和钱某被逮捕,孙某被监视居住,对李某未采取强制措施。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5年,钱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孙某免予刑事处罚,李某无罪。一审判决下来之后,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法院对他们四人强制措施的变更,正确的是?()A.对赵某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B.对钱某变更为取保候审或释放C.对孙某变更为取保候审或释放D
23、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情况紧急的,可以在技术调查之后补办批准手续D.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影响【答案】:A【解析】:A项,监察法第10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B项,监察法第5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C项,监察法第28条第1款规定,监察机关调查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给有关机关执行。D项,监察法第4条第1款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
24、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非不受任何影响,监察机关要接受相应上级机关的领导。12.国有A公司总经理甲发现A公司将从B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某公司时,A公司即可赚取300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公司。C公司由此获得300万元利润。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贪污罪B.为亲友非法牟利罪C.诈骗罪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答案】:A【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其财物的行为,其对
25、象是国有公共财产。甲利用其特殊身份解除国有企业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又以其妻所注册公司的名义与之订立合同并大获其利,将国有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B项,根据刑法第166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甲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任意一种。C项,甲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
26、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公司,并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D项,根据刑法第16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甲让A公司与其妻的公司进行交易,并非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13.甲欠乙10万元久拖不还,乙向法院起诉并胜诉后,甲在履行期限内仍不归还。于是,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法院的执行人员持强制执行裁定书到甲家执行时,甲率领家人手持棍棒在门口守候,并将试图进入室内的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27、)A.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C.妨害公务罪D.故意伤害罪【答案】:D【解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妨害公务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然都是发生在执行公务期间,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生。两者是特殊法与普通法关系。因此,在执行现场中对执法人员实施暴力、威
28、胁行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题中,甲实施的暴力行为超过了妨害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范围,而是将执行人员打成重伤,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量刑幅度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高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甲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14.甲发现乙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二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甲车碰撞后侧翻,乙死亡。对甲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成立正当防卫B.不成立正当防卫C.成立防卫过当D.不成立防卫过当【答案】:B【解析】:甲驾车追赶的行为是正当的,但他的车并未撞击乙的摩托车
29、,乙是自己撞到护栏,弹回与甲车碰撞后侧翻,导致自己死亡的。只有防卫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才能成立正当防卫.。本案中并无损害行为,也就不存在正当防卫了。15.下列关于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写入笔录B.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不写入笔录C.持少数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也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D.合议庭的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答案】:A|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
30、的组成人员签名。16.逮捕条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情形?()A.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B.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应当是主要犯罪事实C.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D.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答案】:A|C|D【解析】:高检规则第139条第2、3款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宴。17.甲省乙市政府拟将本市的环境
31、资源管理局与国土资源局合并,应当报哪个机关予以批准?()A.国务院B.甲省政府C.乙市人大常委会D.甲省人大常委会【答案】:B【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乙市政府的上一级政府为甲省政府。18.某市实行电视问政,市领导和政府部门负责人以电视台开设的专门栏目为平台,接受公众质询,以此“治庸问责”,推动政府积极解决市民
32、关心的问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社会主义法治是“治权之治”,电视问政有利于强化人民群众对官员的监督B.电视问政体现了高效便民的原则C.电视问政是“治庸问责”的有效法律手段D.电视问政有助于引导市民规范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答案】:C【解析】:C项,电视问政是政府部门为了方便民众参与社会管理、监督政府行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使政府部门积极履行职能所采取的一种新型方式,但电视问政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一种问政方式,问责也无法律依据,因此它不属于法律手段。A项,依法治国要求要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进
33、行制约,因此社会主义法治是“治权之治”。电视问政中,市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开设专栏,接受公众质询,有利于强化人民群众对官员的监督。B项,依法治国要求要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电视问政,能更好地方便人民群众提出自己的问题,有利于政府机关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积极解决市民关心的问题。电视问政还可以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更好的为人民服务。D项,电视问政,使公民当面质询市领导和政府部门,了解政府的执政理念,积极、规范、有序地参加到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中,积极理性地表达自己的社会主张和利益诉求。19.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
34、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致其被冻死。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B.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车造成李某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C.丙将海洛因送给13周岁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过量身亡。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D.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答案】:A|B|C|D【解析】:A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错误认识。甲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其已死亡,遂将其尸体埋入雪沟,致使刘某被冻死,属于事前
35、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通常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结果相一致,因此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B项,若行为人履行义务就可以阻止或者避免危害结果,但行为人未履行义务,使该结果发生,则该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C项,13岁的王某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无法认识到过量吸食毒品造成的危害,丙向王某赠送毒品的行为与王某死亡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D项,丁实施的杀害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导致周某不得不跳河求生,周某因跳河溺水死亡的结果与丁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0.甲乙丙丁戊五人申请设立一公证机构
36、,经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向其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下列关于公证机构的说法当中,正确的是哪些?()A.公证机构是独立的法人B.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C.公证机构不可以营利D.公证机构可以自愿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答案】:A|B【解析】:AB两项,我国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C项,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意味着不可以营利,公证机构提供服务需要按照一定标准收取费用。D项,公证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投保人是中国公证协会,被保险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的公证机构,保
37、险人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谎报军情罪和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主体都必须是军人B.假传军令罪所假传的和隐瞒军情罪所隐瞒的都必须是上级对下级下达的命令C.假传军令罪的犯罪主体是命令的下达者和执行者之间的命令传递人,而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犯罪主体则是命令的执行者D.在遭到敌人进攻时抗拒执行上级坚守阵地的命令,而向敌人缴械投降,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以战时违抗命令罪定罪处罚【答案】:C|D【解析】:A项,刑法第422条规定,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军人故意掩盖军事情况,不报告或者报告不真实的军事情况,因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是指战时非军职人员故
38、意向武装部队提供不真实的敌方军事情况因而对作战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BC两项,假传军令罪,是指军人战时伪造、篡改军事命令并予以传达或发布,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隐瞒军情罪,表现为故意将真实的军事情况掩盖起来,不报告给上级,从而造成危害的。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故意违抗上级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D项,行为人一行为触犯二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按照处罚较重的战时违抗命令罪定罪处罚。22.某甲是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上市申请的审批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上市资格的公司通过申请,由于这个疏忽导致许多股民遭受重大损失,甲没有从中谋取任何个人利益。甲的行为构成:()A.滥用职权罪
39、B.玩忽职守罪C.滥用职权罪D.未谋取个人利益,不构成犯罪【答案】:C【解析】: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甲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23.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
40、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B.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答案】:B|D【解析】:B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D项,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
41、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AC两项,第13条第1款、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无需预备会议。地方组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据此,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首先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本次会
42、议。24.张三从某购物商场购买了一床电热毯,夜间使用时由于产品有问题导致张三的大腿被烧伤。张三遂将厂家诉至法院,要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被告方律师认为,几年前该地区中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并未判予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不应给张三精神损害赔偿。但法院援引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判处厂家赔付张三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案件,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A.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约束B.本案中既有正式法的渊源,也有非正式法的渊源C.被告方律师的推理是归纳推理D.法官在本案中未适用设证推理【答案】:C|D【解析】:C项,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它又叫“相似性论证”,即根据两个或两类不同事物的相似
43、性,或者说在某些属性是相同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些属性上也是相同的。被告方律师适用的是类比推理。D项,设证推理又叫“推定”,是指从某个结论或事实出发,依据某个假定的法则推导出某个前提或曾发生的事实的推论,设证推理包括经验推定与规范推定两类。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它是一种必然性推理,所谓“必然”,意味着只要前提为真(正确),则结论一定为真(正确),演绎推理的经典形式是三段论,演绎推理是最基本的法律推理形式,与从成文法出发的推理联系密切。法官在本案中适用了设证推理和演绎推理两种。25.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这一要求?()A.最高法院、公安部规定在
45、时实现权益,也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体现。D项,对未成年人的不公开审理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的人权保障,有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远离社会歧视。26.张某过马路闯红灯,司机李某开车躲闪不及将张某撞伤,法院查明李某没有违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判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B.违法行为并非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根源C.如果李某自愿支付超过10%的赔偿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加以确认,则李某不能反悔D.李某所承担的是一种竞合的责任【答案】:D【解析】:A项,当代中国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
46、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道路交通安全法为法律,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B项,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除了违法行为外,还有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C项,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原则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法院确认、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的民事调解书即生效,当事人对民事调解书中的内容不能
48、.法律能够通过强制力进行制裁或者补偿,解决社会矛盾,处理社会纠纷,从而解决社会冲突D.法律本身的生成特征决定了法律是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存在,因而法律能够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答案】:A|B|C|D【解析】: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需要,是社会运转的一种重要调整机制。主要表现如下:法律形成社会共同目标和价值;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满足社会成员社会化的需要;法律推进社会变迁;法律解决社会冲突。28.关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B.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被申请人提出
49、采取听证方式审理的,行政复议机构应采取听证方式审理C.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D.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答案】:A|C|D【解析】:A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B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C项,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
50、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D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该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树立宪法的权威B.宣誓场所应当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C.宣誓主体限于各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D.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宣誓的仪式由最高法院组织【答案】:A|B|D【解析】:A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
51、、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B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第8条规定,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C项,第1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D项,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全权代表,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
52、,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分别组织。30.耀亚公司未经依法批准经营危险化学品,2003年7月14日被区工商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罚款40万元。耀亚公司以处罚违法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安全生产法规定对该种行为的罚款不得超过10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安全生产法的效力位阶相同B.安全生产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属于公法C.应适用安全生产法判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D.法院可在判决中撤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答案】:B|C【解析】:A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安全生产法属于
53、法律(狭义),后者效力位阶高于前者。B项,通常认为,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公法的一方主体是国家或公权力,与另一方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隶属或服从关系。安全生产法中的行政处罚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进行评价、调整的行为,故该法律规范属于公法。C项,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当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冲突时,应适用法律即安全生产法的规定。D项,根据立法法第9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法院无权撤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31.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翻供,否认犯罪,并当庭拒绝
54、律师为其进行有罪辩护。合议庭对此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B.辩护律师独立辩护,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C.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D.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答案】:A【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B项,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
55、托辩护人。辩护律师独立辩护,但是由于接受当事人委托,其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C项,高法解释第254条第4款规定,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属于法律援助的情形,第一次拒绝辩护应予准许,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的不予准许。D项,高法解释第254条第2款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32.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5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56、A.非法拘禁罪B.绑架罪C.抢劫罪D.诈骗罪【答案】:B【解析】:A项,非法拘禁罪是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没有勒索钱财的目的,即便是为了索取债务而拘禁的,索取的是自己的钱,而不是本属于被害人的钱。本题中,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持刀将乙逼入山中,不构成非法拘禁罪。BCD三项,抢劫罪是当场向被害人索取财物,而不是向被害人外的第三人索取财物,这是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所在。本题中,甲持刀将乙控制并通知乙向其母亲索钱,构成绑架罪,不构成抢劫罪。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此并非是行为人甲的欺骗行为,而是受害人自己担心母亲
57、身体而采用的策略,对行为人甲的犯罪行为构成并不影响,即甲不构成诈骗罪。33.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答案】:B|C【解析】:A项,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是行政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58、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此可见,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对醉酒的人扣留属于行政处罚。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因此,对醉酒的人进行管束,以避免对其本人的危险或对他人的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BC两项,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59、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2014年修订后为第19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本题中的扣留为行政强制措施,宋某对此不服的,可以由其户籍所在地甲县法院管辖此案,也可由被告乙县公安局所在地乙县法院管辖此案。D项,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本题中,宋某亲戚与被诉的扣留行为并不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因此其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34.公安机关发现一具被焚烧过的尸体,因地处偏僻且天气恶劣,无
60、法找到见证人,于是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法庭审理时,辩护人以勘验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为由,申请排除勘验现场收集的物证。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违反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应当排除B.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C.不仅物证应当排除,对物证的鉴定意见等衍生证据也应排除D.有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已注明理由,不予排除【答案】:D【解析】:高法解释第67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