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高考/人教版最新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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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一、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1.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⑴民法

①调整关系: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②特点: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民事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

③意义: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特别提醒】①民法调整的主体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②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关系,不适用民法。

③民法调整的内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

①基本内涵: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②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提别提醒】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合法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提别提醒】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①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因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而有所不同。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特别提示】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有所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a.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的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b.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满足民事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而依法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c.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是相互联系的。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⑷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①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②我国民法不仅体现法治理念,而且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③民法强调独立人格、平等地位,追求权利明确、财产关系稳定与交易安全的社会秩序,凸显了文明、和谐、平等、诚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2.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⑴基本内涵: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⑵确立目的:民法规定一系列基本原则旨在确保社会成员合理合法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调整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⑶包括: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自愿实施的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③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④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⑤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⑥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特别提醒】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即使出于善意,可能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生命健康俱可贵

⑴依法保护人身权的依据

①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②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重点提示】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特别提醒】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造谣中伤、辱骂等,违反了人格尊严权;非法绑架,违反了人身自由权。

⑵人身权的内容

①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特别提醒】法律意义上的健康包括生理和心理健康,生理健康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心理健康是心理状态的良好表现。对于心理健康多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进行保护,只有当精神损害影响心理健康时才得以成为健康权客体上的健康。

⑶维护人身权的要求

①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②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⑷维护人身权的意义

①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

②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

③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2.姓名肖像受保护

⑴姓名权

①含义: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②享有依据: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③具体内容: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特别提醒】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④姓名权在生活中的体现

a.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

c.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⑵肖像权

①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知识整合】比较姓名权与肖像权的侵权行为

⑴名誉权

①含义:a.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b.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②名誉权的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特别提示】区别名誉权与荣誉权

①公民、法人无一例外都享有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及法人信誉、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②荣誉权只能由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而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公民、法人享有。对荣誉权的侵害方式只有一种,即非法剥夺公民或法人的荣誉称号。

③荣誉称号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荣誉获得者的高度评价,因而与名誉有联系。如果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使公民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的,同时构成侵害荣誉权和名誉权。

⑵隐私权

①含义:a.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b.隐私权是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的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

②隐私权的要求:

a.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b.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③保护隐私权的意义:

a.民法保护隐私权,是对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住宅不受侵犯等公民权利的落实。

b.尊重他人隐私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c.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特别提醒】正确区分名誉权和隐私权

①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损害名誉往往是采取侮辱、诽谤的方式。

②隐私是自然人不愿公开的秘密,只能为自然人所有,侵害表现为公开散布。

【特别提示】恶意“人肉搜索”行为侵害民事主体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第二课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第一框保障各类物权

一、财产制度与财产权

1.财产制度

财产制度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制度。

2.财产权

①含义: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经济收益的权利。

②意义:a:有利于确定财产归属,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使用。

b: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C: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激励人们创业创新。

③措施: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要给予补偿。

3.物权

①含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

②物权包括:所有权、他物权。

③物权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创设。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名词点击】: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一般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动产:除了不动产都是动产

二、定分止争——所有权

1.含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类型: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3.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①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②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一般来说,所有人按照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意图,直接把财产交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易混易错】:

①价值较大的动产,如机动车、航空器、船舶等,其产权的取得、变更,通常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买方在不知情情况下,合法交易并支付相应价格,同样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但是遗失物、赃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等脱离物不适合善意取得制度。)

4.共有财产:在生活中,可能由多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从而形成共有关系。例如: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

三、物尽其用——他物权

1.他物权——物尽其用

(1)含义:所有权之外的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实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分别对应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3)意义:充分发挥不动产与动产的价值,做到物尽其用。

2.用益物权——使用价值

(1)含义: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主要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温馨提示】:用益物权不是所有权,而是一种他物权,即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其基本特征是:没有所有权;不能处分;以利用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以占有为条件。

【特别提示】:

①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②《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③农村宅基地以及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农民有权获得合理补偿。

3.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1)含义: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等

(2)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将其财产(例如房屋、汽车、电脑、股票等)抵押或者质押。债权人通过抵押、质押而在他人财产上享有的权利,就是抵押权、质权。

①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房子按揭贷款)

②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也可以进行质押担保)。(如汽车抵押给别人)

【易混易错】:抵押权和质权的关系

(1)抵押权通常针对不动产或价值较大的动产,而质权的对象通常是普通的动产。

(2)抵押权中的债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抵押物,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权中的债权人只需占有质物即可。

(3)抵押权实现主要通过法院申请拍卖;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第二框尊重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

(1)含义:是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创造等智力成果或者商标、地理标志等工商业标记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2)意义: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全社会形成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通过体制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机制。

一、保护创作——著作权

1.含义:指权利人针对特定作品依法享有的支配和获取利益的权利。

2.内容:

①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②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3.著作权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利。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就可能构成侵权。

(2)保护期限:

①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50年。

②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法律不再保护。

③保护期届满: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法律保护。

【易混易错】:提醒: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一是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表现不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或者篡改他人作品。二是可复制性,复制形式包括印刷、录制、摄影、绘画、表演等。

二、激励创新——专利权

1.含义:专利权是权利人就特定的发明创造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2.种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两种专利是针对技术创新的,只是对创造性的程度要求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仅涉及产品设计的美观效果。

3.专利权的保护: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的,则颁发专利证书,授予专利权。

(2)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实施专利权人享有专利的发明创造。

(3)保护期限:

①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算。

②保护期满以后,这些发明创造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①发明人可以申请专利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

②发明人也可以选择以商业秘密方式来保护其发明,则只要该发明保密得当,就可以一直受到保护。但是,一旦他人独立作出相同的发明或者以正当方式获得该技术信息,则他人可以实施该发明,不构成侵权。

三、点石成金——商标权

1.商标和注册商标:

(1)商标:经营者用来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标志。经营者信誉良好,其商标往往具有巨大的价值。

(2)注册商标:经营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注明“注册商标”或者“”符号。

2.商标的注册:

(1)允许注册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禁止注册的情形:

①与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③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3.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①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也构成侵权。

③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是10年,续展次数不受限制。

一、生活中离不开合同

1.合同:

(1)含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常见类型:常见的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

2.自愿订立合同

(1)内涵:合同必须由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即就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各自的利益。

(2)意义:

①可以满足市场交易者的特定需求,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增加整体的社会财富。

②自愿订立的合同促成市场交易者相互合作,共同形成社会的信用机制。

③由于合同主体的谈判能力与地位可能存在差异,法律对合同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

(3)法律规定:

①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②法律鼓励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尊重市场交易者的合同自由,维护诚实守信的履约机制。

二、要约承诺订合同

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各方的平等协商,很多时候需要经历反复协商才能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法律将这个过程概括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

①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一项要约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②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期待,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知识拓展】要约的构成条件:

①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约束;②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③要约一般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易混易错】:要约与要约邀请

(1)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生效的要约具有法律效力,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效力。

2.承诺:

①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②承诺到达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订立合同的过程随之结束。

【特别提醒】有效承诺的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③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

3.承诺对要约的变更:

在实际协商过程中,受要约人的“承诺”可能增加新的内容,如果对原来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或者超过了要约确定的期限,此时,该项“承诺”转化为新要约,需要原来的要约人作出承诺,才能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4.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注意:订立合同不等于合同的生效)

(1)有效合同:有效合同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2)无效合同:

①合同内容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仍然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②如果合同的主体不适格或者因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会使得合同存在瑕疵或者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提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但是,他们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

还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如乘坐交通工具等。这会构成有效合同。

三、合同的形式:

各方当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是订立了合同。无论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甚至直接履行的行为都可以产生合同,会对当事人能否顺利实现其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1.口头合同:

(1)含义:口头合同是现实生活中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是当事人通过口头语言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所形成的合同。

(2)适用对象:它通常用在一些金额较小、即时清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简单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3)优点:口头合同充分适应了现代社会对订立合同的快捷性要求。

(4)缺点:口头合同的问题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多不明确,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

2.书面合同

⑴含义:书面合同是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⑵适用对象:对于权利义务关系复杂、金额较大以及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优点:

①书面合同内容清晰,有利于督促各方当事人根据确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有利于守约方根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②书面合同有据可查,能够为处理合同纠纷提供明确的证据,有利于案件的公正裁决。

(4)成立条件: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特别提醒】

(1)由直接履行的行为产生的电子合同,该合同在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网购)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二框有约必守违约有责

一、履行合同(有约必守)

1.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各自权利义务的行为

2.合同履行的原则:

①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

②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③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④绿色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全面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3.履行合同的关键:明确合同内容

⑴合同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同的条款来体现。

⑵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特别提醒】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并非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合同缺少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内容时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缺少上述内容时,合同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解释合同,补全意思表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4.合同的变更:

①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言而有信违约有责

1.违约责任的内涵:

(1)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既是违约方应该付出的代价,也是法律给予守约方的救济。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只能选其一)

(1)依据民法典,对守约方的损害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定金罚则】: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违约行为的免责:(约定免责和法定免责)

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或不可抗力时,根据这些情形对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影响,可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②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火灾、战争等。

第四课侵权责任与权利界

第一框权利保障于法有据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①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②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民事权利遭受侵害的形式多种多样,侵权人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

3.民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①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1.一般侵权责任:

(1)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具有法律意义)

③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法律通常要求受害人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原因。

2.特殊侵权行为:过错推定侵权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1)过错推定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简而言之:先推定有过错,行为人需要自证。

(2)无过错责任: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简而言之:无论有无过错,均需承担责任。

3.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意义(作用)

②同时,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中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社会某些群体的合法权利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社会公正。

③侵权责任规则有助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合理预防损害,促进社会和谐。

【知识拓展】常见过错推定侵权责任(医院(园)挂危井,无木堆)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②患者因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③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④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⑥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⑦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⑧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知识拓展】常见无过错侵权责任(单肩(监)劳动机,倒还(环)高产)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⑤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⑥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⑦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⑧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⑨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二框权利行使注意界限

一、民事权利的限制: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限。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民法给名誉权设定的界限:

(2)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则构成侵权。

2.民法对著作权的限制: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

(1)作品的合理使用

①含义: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

②特定情形:

a.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c.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d.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2)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a.报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

b.在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等。

(3)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仍须指明作者和作品出处.

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实质: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提醒:“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说对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称作“相邻”。如一楼产生噪音,六楼被感知,仍可谓一楼与六楼相邻,可径直基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

2.相邻关系的主要类型

①相邻用水、排水,②相邻通行,③相邻不动产利用与管线安设,

④相邻通风、采光、日照,⑤相邻有害物质排放等等。

3.处理相邻关系:

①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③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己便利行使权利时,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利益。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通行等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4.法律规定相邻关系的意义(作用)

法律规定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提醒:相邻权纠纷中当事人都是邻居,甚至有些还是亲戚,在生产生活中朝夕相处,本着和平友好相处的态度互相退让、协商一致,是最佳的解决方式。

第五课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一框家和万事兴

一、育小责任大:

1.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1)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

①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②父母应当让适龄儿童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2)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1)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2)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注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注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家庭成员中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这些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姐。

注3: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①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注4:法律规定: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②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敬老是义务:

1.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1)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2)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防止老年人合法权益受损)

(1)内涵: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优点:

①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②有助于解决老年人被骗取钱财的案件发生。

(3)缺陷:容易限制老年人的自主决定权,故建议选择与老年人的财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监护人。

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1)表现: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

第二框薪火相传有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1.继承制度:

(1)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2)继承制度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特别提醒】:

①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②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2.继承与债务清偿责任:

①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②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3.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1)继承方式:

①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②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注】:遗嘱继承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4.法定继承的顺序和范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5.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6.处理好法定继承的意义:

①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②有利于继承人的和睦团结和整个家庭的安宁幸福,也是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1.遗嘱:

(2)意义:通过遗嘱处分财产,既是对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又有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分歧,有利于整个家庭的和睦。

(3)遗嘱的形式:

①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

②公证遗嘱:证明力最强。如要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到国家公证机关再行变更,否则无效。

③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④代书遗嘱:

⑤录音录像遗嘱:

⑥口头遗嘱:

【注】:

①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能生效。

②遗嘱人立有内容相抵触的前后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非继承遗产处理形式——遗赠:

(1)遗赠:

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产,法律上称为遗赠,遗赠不属于继承。

(2)遗赠扶养协议:

①内涵: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②目的:使孤寡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遗嘱包含了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

第六课珍惜婚姻关系

第一框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

1.婚姻:

(1)内涵: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②一夫一妻;

③男女平等;

④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结婚的法定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4.结婚登记程序:

(1)原因:

①必要性: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

②重要性: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2)步骤:

①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②审查: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③登记: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表现情况: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2.法律后果:同居关系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特别提醒】: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同居会构成重婚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非法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非法同居关系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合法婚姻:只有经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离婚要慎重

1.离婚自由、反对轻率(法律对离婚自主权的限制)

①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婚的保护)

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离婚自由的条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3.离婚的方式:

(1)协议离婚:

①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②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2)裁判离婚:(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

①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②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③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注】:“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第二框夫妻地位平等

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平等表现: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3)夫妻平等的实质:

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人格独立

1.夫妻平等的姓名权:

①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发生变化。

②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注】: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变更子女的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同意。

3.夫妻人身关系平等的意义:

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1.夫妻财产——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处理权归一方所有

①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夫妻财产——共同财产: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平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①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②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夫妻财产——约定财产制:

①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②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

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提醒】: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可以在婚前进行,也可以在婚后进行,还可以变更,甚至附条件或附期限。约定的财产涉及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相互坦荡,遇事商量”是处理好夫妻间财产问题的关键。

5.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1)男女平等。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并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分割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第七课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第一框立足职场有法宝

一、法律守护劳动者:

1.法律对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保障:

(1)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就业劳动训练。

(2)为了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利,我国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为公民的合法劳动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劳动者与劳动法:

(1)劳动者:

②要求: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除特殊情况外,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法:

①作用: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

②意义:为公民的合法劳动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全面发展。

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法的首要原则);

①内涵: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②意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劳动法就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

(2)劳动者平等竞争的原则:

①内涵:a.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b.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②要求: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

(3)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则:

①体现: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倾斜保护。

劳动法还注重对未成年工、残疾劳动者、少数民族劳动者、退役军人劳动者等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②意义:显示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二、劳动也要签合同

1.劳动合同的含义及意义:

(1)含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意义:有了劳动合同,劳动者维权有据,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①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

(1)必备条款:是任何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2)可备条款:是除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的条款

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条款。

3.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4.劳动合同的约束力:

(1)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产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即对双方形成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不得随意变更。

①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并且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框心中有数上职场

一、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1.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回报,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

(2)劳动法规定:

①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③不得克扣和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1)休息权是宪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2)我国还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为了确保劳动者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这就是社会保险。

(1)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5.劳动者还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二、劳动者依法履行的义务:

1.权利与义务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2.劳动者履行的义务:

①完成劳动任务;②提高职业技能;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清清楚楚维权

1.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就会出现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1)协商解决: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妨先试试“有话好好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争议的解决进行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2)申请调解:

①当事人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谅互让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

②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劳动仲裁:

①劳动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方的身份居中进行裁决的活动。

②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不履行,都可以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③根据劳动法律、法规,除特定情形外,未经劳动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申请诉讼:

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其他途径: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易混易错】解决劳动争议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买卖、租赁和借贷等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

2.和解协议不具有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只能靠双方自觉;

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协商解决和调解都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者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4.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所以劳动者不能随意越过仲裁这一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5.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是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没有异议就必须履行;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让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6.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这些途径并不仅仅是劳动者维权途径,也是用人单位维权途径。

第八课自主创业与诚信经营

第一框自主创业公平竞争

一、迈出创业第一步:

1.经营主体的选择:

(1)形式:可以采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2)区别:不同形态的经营主体在成立条件、出资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有所不同。

2.准备相应的文件:

(1)内容: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订立投资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和公司住所、组织机构等。

(2)意义:确立了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3.办理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企业发生变更、终止的,也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1)国家实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①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②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企业是不需要向社会公开。

5.创业之路,法律相伴。

二、市场竞争讲公平

1.市场经营者要公平竞争:

(1)依据:我国法律确立了有关市场公平竞争和依法经营的规则。

(2)要求:经营者应当遵守规则,公平竞争。

2.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行为:

(1)“搭便车”行为(也称“混淆行为”):

①含义经营者利用他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通过某种假冒或者仿冒手段,使消费者发生误认的混淆行为。

②危害:既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又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

【知识拓展】:仿冒与假冒

①仿冒:模仿别人的产品,使消费者发生误认,但是商品的质量是合格的,仿冒是一种欺诈行为;

②假冒:假借别人的牌子,生产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假冒伪劣),假冒是一种违法行为。

①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②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禁止实施商业诋毁行为、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框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一、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要性与重要性:

(1)必要性:

①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商品种类的不断增多,消费者仅凭一己之力很难分辨商品的实际品质;

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呈现一种“信息不对称”状态,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利益容易受到损害。

⑵意义: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而且有助于守法诚信的经营者扩大市场,并最终增进社会整体福祉。

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①(国家角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②(经营者角度):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③(个人角度):消费者可以借助多种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内容:

(1)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的权利

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服务等措施。

(2)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①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②对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询问,经营者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还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3)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消费者的维权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二、依法纳税是义务:

1.依法纳税的依据(原因)

(2)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

(3)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既是企业信用的最好体现,也是企业最好的市场名片。

2.我国的主要税种

(1)增值税

①含义:以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②征税对象:增值额就是生产经营者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

③作用:增值税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2)企业所得税

①含义: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②适用范围: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外,其他企业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个人所得税

①含义:针对居民个人在境内外取得的收入或者非居民个人从境内取得的收入而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第九课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第一框认识调解与仲裁

多元纠纷解决方式:

(1)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

(2)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3)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开始建设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充分发挥其在线咨询、评估、调解、仲裁的功能,为纠纷主体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一、调解——以和为贵:

1.调解的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就是调解。

2.我国的调解制度:

3.人民调解(被誉为伟大的“东方经验”)

(1)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

(2)性质: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3)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4)法律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二、仲裁——便捷经济:

1.仲裁的机构与种类:

(1)仲裁委员会: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办)。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

它独立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司法认可。

(2)仲裁的种类: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商事仲裁。

2.商事仲裁:

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

①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商事仲裁制度:

①或裁或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

②申请仲裁(前提):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

③一裁终局:仲裁程序比较灵活,仲裁审理一般不公开进行,而且一裁终局。

【名词点击】:“一裁终局”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劳动者对一裁终局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用人单位不能。

4.仲裁的特点:

(1)便捷、经济:

(2)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框解析三大诉讼

1.诉讼:

(1)含义:俗称“打官司”,它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2)地位: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

(3)特点: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终局性

2.诉讼法:

(1)含义:用于调整诉讼法律关系、规范诉讼活动与程序的法律。

(2)我国的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诉讼类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1)从诉讼目的角度:

民事诉讼:处理民事案件: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纠纷;

行政诉讼:处理行政争议案件: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刑事诉讼:处理犯罪案件:解决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2)从提起诉讼主体角度:

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主要由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始终处于被告地位;

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名词点击】: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机关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权益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①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②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③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并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十课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一、公民的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

(1)适用情况:

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很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此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

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回避制度含义:

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这就是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

(2)意义:

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3、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1)含义: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2)意义: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

上诉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的,如果不及时提起,一审裁判就会生效,当事人就会失去上诉权。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5日和10日;在刑事诉讼中,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10日和5日。

【知识拓展】:

裁定是解决诉讼的程序性问题,判决是解决实体法律关系;

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而判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裁定一般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中止诉讼、驳回起诉的裁定

二、寻求法律援助:

1、法律援助制度的含义:

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人权而建立的一种无偿法律服务制度。

2、法律援助制度设立依据:

在生活中,有一些公民因受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影响,难以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从而可能丧失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宝贵机会。

3、法律援助的申请(适应情形):

(1)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

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

(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或部分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定程序,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代理。

4、法律援助的审查与办理

(1)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理由。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第二框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一、起诉:诉讼程序的第一步

1、含义:

俗称“告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的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

2、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原则:“不告不理”的原则

3、起诉前的准备:

(1)主管:依法确定有关纠纷是不是应该由法院处理;

(2)管辖:依法确定一个案件由哪一个法院受理。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立案:

1、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

(1)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2)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立案。

2、立案登记后,诉讼即告开始: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

【易混易错】:起诉并不必然导致诉讼的成立,不一定立案。

三、应诉:

四、开庭审理——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

1、含义:在民事、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这一系列诉讼活动称为开庭审理。

2、阶段:

3、我国实行公开审判制度:

(1)内涵: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一律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①公开审判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中的体现。公开审判使广大人民群众有机会了解案件的审理活动,并且对案件的审理活动进行监督,使案件的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②公开审判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使法院的审判活动被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的“阳光”之下,增强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从而有助于审判人员增强责任感,正确行使审判权,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司法专横,杜绝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

③公开审判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

④有利于在社会上普及法律知识。

五、上诉与二审程序:

1、一审结束后,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的,有权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

2、两审终审制: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

【注】: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同时就是终审判决,对此不能提起上诉。

六、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用于纠正生效裁判(裁定、判决)的错误。

(1)当事人认为二审裁判仍确有错误的,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也可以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

(2)再审程序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特殊补救程序。

第三框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一、处处留心皆证据:(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

1、证据:

(1)含义:

就是证明的根据,它是诉讼过程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2)作用: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

对司法机关而言,证据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是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是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既是揭露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是保障无辜者不受错误追诉的盾牌。

(3)分类: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1)要求:做事要留痕,讲的就是要留证据。

(2)必要性:如果缺乏证据意识,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免处于不利地位。

二、主张权利靠举证:

1、举证责任——民事诉讼:

(1)“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当案件当事人因欠缺专业知识或者远离证据而难以举证时,法律岀于公平合理的考虑,由对方负责举证。

2、举证责任——行政诉讼:

(1)要求: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原因:

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行政相对人在举证能力上无法与行政机关抗衡。

(3)目的: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来体现公正。

3、举证责任——刑事诉讼:

(1)刑事诉讼法规定:

①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②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2)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排除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4、举证基本原则:

(1)是什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为什么:

①必要性: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

②意义:在诉讼中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有利于正确解决纠纷,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THE END
1.普法先声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广东法律知识本节目由潮安司法局 潮安区融媒体中心 联合制作 下载“潮安融媒”App,实时在线收听了解节目内容,或关注微信公众号“潮安融媒”,分享转发精彩内容。 ? end ? 普及法律知识 倡导法律意识 潮安融媒 潮安区融媒体中心 本期编辑:许小薇 执行编辑:王晓丹 编审:刘俊雄https://www.163.com/dy/article/JHH14HF30530QLU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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