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法考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应当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做好保密工作又方便考试工作开展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负责,接受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国家司法考试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答题卡)及评分标准,为机密级国家秘密。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试题试卷命制工作方案、尚未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及其有关方案,为秘密级国家秘密。

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数据,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

第二章保密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司法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成立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制度及有关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小组的工作;检查、监督各地国家司法考试保密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司法部保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国家司法考试保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参与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对发生的失密、泄密事件及时向国家保密局报告。

第七条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履行下列保密工作职责:

(一)拟定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印卷、送卷、试卷保管、评卷和分数核查等环节的保密管理工作;

(三)确定保密工作人员;

(四)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保密工作;

(五)对参与命题、印卷、送卷、试卷保管和评卷等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保密资格审查;

(六)就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完成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成立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制度实施方案;监督、检查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参与考务工作的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对加强保密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履行下列保密工作职责:

(一)执行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考务工作各个环节的保密管理;

(三)确定本地保密工作人员;

(四)对参与考务工作各个环节、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与管理;

(五)审查和确定试卷的保管场所及保管人员,监督、检查试卷的交接、运送及启用工作;

(六)及时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考试保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第三章考试保密管理

第十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的人员及其他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有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不得参加当年考试命题、试卷监印、试卷保管、监考、评卷及考试保密管理工作。

应当回避而没有主动申请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停止其承担的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挑选考试涉密岗位工作人员时,除审查其应当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外,应当重点考察其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及诚信记录。

挑选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对其进行保密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工作的保密管理,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负责。命题工作场所应当实行集中封闭管理,命题工作间及其设施、命题用操作和存储设备、命制中试题试卷的保管场所及运送设备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对命题工作应当实行全过程保密监督和管理。具体命题保密管理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命题工作结束后至当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前,试题试卷(包括答案)及存储试题试卷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一律封存保管,严禁泄露。

第十三条参与命题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保密纪律:

(一)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暗示有关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的内容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二)未经批准或者非经统一安排,不得相互了解、交换、接触各自负责命制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的内容及其他命题工作信息;

(三)不得对外擅自披露本人参与当年命题的信息及其他命题人员名单及其身份;

(四)不得参与当年任何单位举办的司法考试培训活动;

(五)有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参加当年考试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应当与命题人员签订《国家司法考试保密责任书》。

第十四条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应当在试卷定点复制单位印制。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与试卷印刷厂严格履行试卷交印手续。

印刷厂印制、装订、封装试卷应当封闭进行。对参与试卷印制的人员实行集中封闭管理,考试结束后方可解除封闭管理。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应当与试卷印刷厂签订《试卷印制保密协议》,并可派员实施监印。

第十五条向各地各考区运送试卷,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及运送路线,派遣符合保密条件的人员专门押运。有条件的可以配备警力和警务专用车运送试卷。

司法部和地方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应当事先审查试卷运送单位制定的试卷运送计划、运送人员名单、安全保密措施、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试卷运送保密责任。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应当与试卷运送单位签订《试卷运送保密协议》。

第十六条试卷运抵目的地后,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由双方派员对试卷数量、密封情况清点查验无误后,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试卷交接过程实行现场监督。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收试卷后至每场考试开考前,一律将试卷统一存放在事先确定的保密场所保管。试卷存放场所在使用前,须经当地保密机关依照设置标准检验合格。

试卷保管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轮换守卫值班制度。保管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当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不得会客、睡觉及从事其他与保管职责无关的活动;值班交接时,应当履行交接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各考区在开考前向各考场分发试卷时,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试卷的点验、分发,并与领取试卷人员履行分发登记手续。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试卷分发过程实行现场监督,并负责对试卷袋密封情况进行查验。

第十九条试卷在正式拆封启用并向考生分发前,应当由各考场监考人员向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情况,并当众拆封;发现试卷袋破损或者已被拆封的,应当立即报告。

在每场考试进行期间,监考人员及其他能接触到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试卷的内容。

第二十条国家司法考试考场的设置及其周边环境,应当符合考试保密工作的要求。考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和防止利用无线电设备泄露试题试卷的监控设施。

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提供考场的单位签订《考场保密工作协议》,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每场考试结束后,由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安排专门人员,在指定的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对考生的试卷、答卷(答题卡)统一进行清点、封装,移交事先确定的保密场所集中保管。答卷的清点、封装和移交由保密工作人员实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国家司法考试的评卷工作及其评卷场所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参与评卷的人员在评卷过程中,不得擅自交换或者传看各自评判的答卷及评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评卷结果及有关信息。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卷现场及答卷保管实行监督。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应当与承担评卷工作的单位签订《评卷工作保密协议》,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在国家司法考试的试题、答案、评分标准未正式公布前,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的人员以及参与命题、评卷工作的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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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司法考试信息服务平台:http://exam.crm.cn/EXAMSF/public/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主办,是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官方网站。一般在报名期间开通。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咨询电话 各省、地市司法考试办公室联系方式(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等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 北京市:010-58575486 天津市:022-23082152 022-23082156 河北省:0311--88607571 http://www.daydayup123.com/a/3937.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民主与法制网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民主与法制》社主办的中央政法媒体,于2000年上线开通。2014年2月获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具有新闻信息采编、发布及转载权限。2017年9月,再次获得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换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http://www.mzyfz.com/index.php/cms/item-comment?iid=1161230
4.2015年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司法考试精英培训班结业证书名单001 马吉驰 男 2015.03.15 2015.09.08 2015jxjypx380001 002 刘 洋 女 2015.03.15 2015.09.08 2015jxjypx380002 003 丁一波 男 2015.03.15 2015.09.08 2015jxjypx380003 004 周芸琦 女 2015.03.15 2015.09.08 2015jxjypx380004 005 杨秀成 男 2015.03.15 2015.09.08 2015jxjypx380005 006 史耀惠 女 201http://zfkfjy.cupl.edu.cn/info/1012/3245.htm
5.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6日7来自正保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6日--7月5日。考试时间为:9月19、20日。 1、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2、11月下旬,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http://t.cn/https://weibo.com/1198952784/CkQERA3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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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共四卷)含答案华图教育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 试卷一 提示:本试卷为计算机阅读试卷,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法律与利益有着内在的联系。下列关于法律与利益关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https://www.huatu.com/a/wflwd/sikao/2007/0131/64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