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22年上半年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或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申请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户籍在厦门市翔安区;
2.持有厦门市翔安区居住证(须在有效期内);
3.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厦门市翔安区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或持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福建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4.驻厦部队现役军人(含现役武警)。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并在指定医院体检的。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及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中等师范学校及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
三、认定程序
同一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成功申领后同一年度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三)体检
1.体检标准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要求(具体可上市教育局网站“教师资格”栏目查询)。
2.体检医院:厦门市第一医院、厦门市中山医院、厦门市中医院、厦门市第二医院、厦门市第三医院、厦门市第五医院、厦门市海沧医院、厦门大学附属翔安医院。
《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见附件2,双面打印。
(四)现场确认
(4)通过“闽政通”APP中的“i厦门”小程序进行预约。
2.地点:厦门市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窗口(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二楼)。
(1)申请人进入确认现场时,均需出示手机预约短信、“福建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和确认当日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如“福建健康码”为非绿码或有身体发热等症状的考生,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2)排队等候时,需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
(3)申请人应佩戴好口罩,拒不佩戴口罩者禁止进入办理;
(4)通过现场工作人员体温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如有发热(37.3℃以上)症状的人员禁止进入,指引其前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5)提交《福建省教育考试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见附件3,申请人下载打印并填报签名)。
4.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即办件受理、发证。
(五)咨询
四、申请材料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22〕14号)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在有效期内)。
(二)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以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原件。
(四)考试合格证明。经中国教师资格网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其中考试合格证明未核验通过则需由申请人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进一步确认,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未核验通过则需由申请人与所在高等学校进一步确认。
(五)申请教师资格全面推行师德承诺制度,申请人应如实填写《个人承诺书》并按程序要求上传。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经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电子信息比对成功的可不提交)。
(八)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一张(相片背后用圆珠笔写明姓名、资格种类、学科。该照片用于制作证书,必须与网报上传照片同版,人像比例合理,图像清晰。)。
(九)《教师资格认定健康申明卡及防疫安全承诺书》。
(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有关证件原件核验后退还本人,只交复印件(体检表和安全考试承诺书为原件)
五、特别提醒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过公共安全管理平台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查。
(二)2022届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及高校应届毕业生初定于7月进行认定,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要求,根据教育部统筹安排,由公安部门协助教育部门开展信息查询工作,落实教职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
六、注意事项
(二)现场确认或领证时须带本人身份证,申请者可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书(见附件4)及申请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