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的法律名词和常识

催款人员要想运用法律技巧来回款,必须要了解一些法律名词和常识。

支付令也叫做督促程序,指的是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可以不经起诉而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限期履行债务义务的法律文书,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因为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一般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在5日内通知是否受理。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飴的,在受理之日起15臼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支付令有快速便捷的特点,而且申请一次支付令仅需交费100元,节约诉讼成本,被债权人称为在改革开放、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因此企业和个人广泛使用此法来处理债务纠纷。

(1)申请支付令需要具备的条件。①双方的债务具有法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债务人支付欠款的案件才适用督促程序收款,债权人申请给付的标的物范围,仅限于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单等有价证券。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的,一般是货款、赔偿金、贷款、利息、欠款、债务利息以及延迟履行金等,其他标的物的给付请求比较复杂,当事人双方往往互有责任,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如损害赔偿的债务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须经调查、取证和开庭审理才能认定,所以它不适用督促程序。

②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偿付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③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送达方式,能使债务人直接收到支付令。因为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向债务人发出的,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就是其清偿债务之时(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定期限的起算日),所以支付令能否送达债务人,将关系到法定期限的计算、债务的实际履行和书面异议的提交。如果支付令不能直接送达债务人,则债务人既无清偿债务的期限也无提出异议的缘由和目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期限以及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也无法计算。鉴于此,债权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时,应同时详告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以便人民法院确认送达支付令的条件和选择有效的送达方式。根据支付令的法律特征,支付令的送达方式一般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直接送达有利于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对支付令的异议。只有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如果支付令不能够送达债务人,则不适用督促程序。

一家企业的情况如果具备上述的四个条件,就能够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有几个的,并不在同一基层法院管辖区的,各有关法院都有管辖权,可以向任何一个法院申请支付令。(2)申请支付令和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①要明确债务人的下落。债权人在申请支付令前应做好准备工作,找到债务人。在找到债务人时要稳住债务人,以便保证支付令能够送达,保障清欠工作的开展。

②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l5日内仅清偿部分债务的,对未尽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债务人,表明债务人毫无偿还债务的诚意,债权人应当做好准备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要注意支付令的时效。对于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应当在支付令的时效期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以免支付令“过期作废”,债权人丧失清偿债务的主动性。

④要明确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无充分证据或需加以证明或者难以取证的,债权人不宜申请支付令,以免“打草惊蛇”影响取证工作。

(3)申请支付令的方式。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支付令申请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①请求给付金钱的数量,或有价证券的数量及种类,以及请求给付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③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

2.先予执行所谓先予执行,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和满足权利人当前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紧迫要求,基于权利人的申请,先行作出裁定,以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执行某种给付义务。在讨债的过程中,债权人可以依法通过申请先予执行,达到及时、快速地实现债权。在实践执行中,先予执行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的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就债务案件而言,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必须存在着债权和债务关系;第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必须明了、确切,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不分明或不可靠,则不予以执行。

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对于债权人来讲,申请先予执行的目的就是要债务人给予支付金钱或者财务以满足其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则申请先予执行就没有任何意义。

③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

④须由当事人申请。

⑤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通过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而取得债权的实现,是目前一些企业在通过法律手段讨债时常用和一种相对有效的办法。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

(1)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的条件:①必须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行为使判决有可能不能执行的。②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③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④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2)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对有关财产进行的财产保全,其原因在于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民事诉讼规定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赔偿。诉前保全的条件:

①案件必须是给付内容的诉讼。②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③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④必须在诉讼前申请。⑤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⑥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3)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②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③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4)财产保全的意义。①防止债务人转移、挥霍或者隐匿其财产,为债权人实现权利创造条件。在解决债权债务关系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在起诉前发现债务人拥有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但是债权人起诉后,上述财产被债务人转移、挥霍或者隐匿,导致“官司赢了,执行困难”。针对上述情况,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这就为债权人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救济手段或“应急”措施,只要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转移、挥霍或者隐匿其财产的动机或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将会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债权人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②辅以诉讼的手段,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诉前财产保全虽然不能直接解决债权债务关系和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作为一种保障措施,它为债权人排除了“执行难”的隐患,这就为债权人借助诉讼手段进一步实现其权利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所以在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后,只要债权人起诉,其合法权益就会得到保证。起诉和诉讼前财产保全手段的相辅相成,为确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保障,这是诉前财产保全的宗旨所在。

③督促债务人自觉偿还债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盾,将进一步对债务人的有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以防止债务人处理被保全的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威性与震慑力无疑会对债务人造成一定的压力,使其感到偿还债务无法避免,从而促使债务人自觉清偿债务。

(5)债权人在具体运用诉前财产保全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①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债权人不应采取诉前财产保全。一旦债权人的权利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且又无任何正当理由可以顺延时效期限,债权人即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人将承担败诉的后果,那么由债权人申请而引发的诉前保全措施,就会因为“申请有错误”而被人民法院依法解除,由此引发的后果是债权人应当承担或者赔偿被申请人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为避免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应提起诉前财产保全。

②债权人无力提供担保时,可直接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在实践中,债权人虽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金,但是由于经济上的原因而无力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便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提请诉讼财产保全。由于诉讼财产保全中是否提供担保由法院依职决定,具有任意性,基于债权人的实际,晴况,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债权人提供担保即可实施诉讼财产保全,这对债权人有利。

③债权人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行使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请人行使诉讼的法定期限,但是是否行使起诉权由申请人自行决定。对于债权人来讲,诉前财产保全是为了借助诉讼手段而进一步实现自己的权利,但当债权人仅凭诉前财产保全就可以实现其权利时,诉讼手段就没有实施的必要,如果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债权人就可以考虑行使诉讼权。

⑤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以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申请复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不服裁定的理由以及事实根据、申请人请予以复审的要求,并提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以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时,只能申请复议一次,并且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6)财产保全的程序。

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可以驳回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时也可以在诉讼中提出申请。

②财产保全的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财产保全如果是情况紧急的,也应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立即执行。

③财产保全裁定不得上诉,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④诉讼财产保全的解除。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15天内未起诉的或者其他需要解除的情况出现时,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7)填写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要求写明财产保全的理由,即为什么保全财产。②要求提供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位置和数量,否则法院无法执行。③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不提供担保,法院有可能拒绝财产保全请求。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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