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考点设立监考办公室及保卫、医务、后勤等小组。
监考办公室是处理考试期间试卷收发、保管、密封及总监考人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第三十二条考点根据应试人员人数设置考场,并设置备用考场。
第三十三条考场设置,应当方便应试人员答卷,方便监考人员工作,有利于维持考试秩序。
考场设置的具体要求为:
(一)安全、安静、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二)小学教室、阶梯教室及其它有坡度的场所不得设为考场;
(三)每个考场的标准应试人数为30人或25人,剩余应试人员编入尾考场;
(四)应试人员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为80厘米以上;
(五)考场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有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和字迹。
第五章试卷管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司法考试试卷的保密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与当地保密部门联系、协调,共同做好试卷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委托国家定点保密厂印制。
第三十六条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标准试卷袋封装。每个标准试卷袋按30份或25份试卷封装;尾考场按实际上报人数封装;备用卷按应试人员数量的2%配发封装。各场次试卷以不同颜色标识的试卷袋加以区分。
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试举行前20日内将试卷的数量、接收地点、联系人及联络方式上报司法部。
第三十八条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答卷(卡)在启封前均属于国家机密,应当按相应密级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九条司法考试试卷于考试举行前3至7日内送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开考前48小内,将试卷送达考区。考区应当于每场考试前1小时内将该场试卷送达考点。
第四十条试(答)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封装和运送。
第四十一条试(答)卷交接时,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参与交接手续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同时,接收方应当有保密或监察机关人员在场监督。
接收人应当逐场、逐袋清点试(答)卷的科目和数量是否准确,检查卷袋及密封是否完好;若发现开封、散落及数量短缺等情况,应当即刻封装并将此情况逐级上报到司法部。
第四十二条试(答)卷应当存放于保密室保管,保密室必须具有防火、防水、防盗等措施和功能。保密室及保险柜的钥匙应当分别由两人以上掌管。保密室应当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昼夜值班,并填写值班日志,对每日情况做出记录。
举行考试之日起满6个月且分数核查工作结束后销毁试卷答卷和答题卡。试卷答卷和答题卡销毁前,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章考试实施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试期间派员到考区、考点、考场进行督考。
督考人员职责为:
(一)检查试卷保管、考场布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检查考区、考点、考场试卷发放回收情况,检查监考人员职责履行情况,重点检查试卷封装情况;
(三)检查试卷及答题卡的回收情况;
(四)发现考试中的违纪、舞弊等现象,应当及时纠正,并督促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检查总监考人及其他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六)提交督考报告。
第四十六条司法考试考点设总监考人1名,副总监考人若干名,流动监考员若干名。总监考人和流动监考员应按《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考试期间,每个考场应当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中至少有1人为考点所在单位工作人员。
监考人员应当按照《监考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每一场考试,均应采取随机确定的方式指定各考场监考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