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_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_经济建设和_开放服务,为__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_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服务。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_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第

3、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_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_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

4、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第十三条律师在代理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进行损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仲裁机关威信和名誉的行为,在诉讼文书和庭审活动中不得对上述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使用侮辱性语言;(二)不得违反审判庭和仲裁庭纪律,扰乱审判庭和仲裁庭秩序,采用不正当手段拖延诉讼和仲裁;(三)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

5、和妨碍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_件的裁决和处理;(四)不得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人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证据;(五)不得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仲裁人员或者其他执法人员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上述人员贿赂;(六)不得携带刑事被告人的_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递传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七)不得代理本人的直系_直接承办的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第十四条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在明知委托人的动机和行为是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情况

7、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依法执行职务而进行的正当活动。第十五条律师在处理与其他律师之间的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的威信和名誉,妨碍和干扰其正常执行职务;(二)不得以各种方式诱导、怂恿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从事损害其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三)不得擅自介入或者非法干预其他律师受托代理的法律事务;(四)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代理,共同代理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五)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的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1贬损和诋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

8、业务能力与执业声望;2竞相压价收费或者不收费;3给委托方办事人员回扣费、劳务费或者馈赠金钱、实物;4利用新闻媒介播发炫耀自己、排斥同行的_;5借助与某些行政机关的关系对某行业、某系统、某地区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6向当事人表明或者炫耀自己在执行职务方面与案件承办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之间具有密切或特殊的关系;7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第十六条律师应遵守的其他执业纪律:(一)不得违反本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内履行律师职务;(三)不得帮助非执业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四)不得兼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但兼任法学教学、法学研究职务除外。第十七条律师因违反执业纪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实行责任赔偿的,该律师事务所可视损失大小及情节轻重责成该律师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需要惩戒的,由律师惩戒委员会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的有关规定给予惩戒;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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