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面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地位,也就是律师的意见和劳动能否得到司法人员的尊重;一是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政治地位,也就是律师能否直接参政议政。
(1)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地位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地位只能在他所参与的主要社会交往关系中得到体现和表达,而其交往对象对他的尊重程度又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委托人因其利益关系,与律师立场往往高度一致,因而他对律师的尊重程度难以真实反映律师的社会地位;但委托人在一旦败诉之后对律师的恶劣态度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的是司法人员即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的态度。这可以考察两个方面:其一,在诉讼过程中律师能否受到司法人员的充分尊重;其二,在司法结论中律师的正确意见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完全采纳。以此来考察中国律师在执业中的社会地位,我们就会发现实际状况与人们的想象相去甚远。事实上,最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表明,中国的律师在大大小小的司法官员面前几乎是毫无地位可言的。由于官本位意识、人治观念的遗毒甚深,司法人员对于律师产生强烈的地位优越感是可想而知的。所谓“谁都是大爷,就律师是孙子”!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们不得不在大权在握的法官、检察官、警察甚至书记员面前倍加小心,以免导致对自己及其委托人不利的后果。即便如此,司法官员们还是普遍地对律师们
没有什么好感。律师的工作往往得不到他们的配合,律师的正确意见往往不被他们采纳,这每每使得律师颇感为难。而法官直接动用国家暴力或将律师驱逐出法庭,或对律师兴师问罪的事例屡见不鲜,则更使广大律师心有余悸,视诉讼为畏途。
(2)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政治地位
中国作为一个封建传统较长的国家,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对绝大多数人而言,尊重一个人往往在一个重要层面上是建立在对这个人背后所具政治地位的基础之上的,中国律师作为一个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没有任何权力可言,因此,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就有相当多的政府部门不理解律师,
歧视律师,不屑于与律师对话,对律师的正常工作不配合,甚至有些政府部门还针对律师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更有甚者,有些对律师正常履行职责维护群众利益的行为视为与政府作对。当然在全国能够参政、议政的律师就更少了,各地除了少数律师被作为“花瓶”选为人大、政协代表有机会参政、议政外,大部分律师都没有参政、议政的机会。而被选举到权力机构当人大代表的律师要比到政协的少得多,使律师发挥不了职业优势。就是这些少数被选为参政议政代表的律师,大多都是少数民主党派推选的,很少有律师群体推选出来的。
(二)刑事辩护成为律师执业的雷区
(三)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限制过大,在实践中使律师寸步难行
《律师法》中明确谈到律师调查取证应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这就等于直接赋予了被调查人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拒绝权,在以事实为根据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比如在实践中欲对一公司提起诉讼,而事实上该公司已被吊销了执照,这时,作为原告应当起诉负有清算责任的公司股东,而要知道公司股东是谁,就必须查阅公司登记材料,以确定被告。可事实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有关规章中却规定,律师查询工商登记需凭介绍信和法院受理案件的证明,律师这时连适格的被告都无法确定,如何取得法院的受理案件证明?如盲目起诉势必造成人、财、物力及司法资源浪费,查阅一个本应是公示材料的工商登记尚且如此之难,至于律师在别的领域受挫的情形更是屡见不鲜,如在刑事诉讼中既使你慎之又慎,也有一大批执业律师“不幸触雷”,这一大顽症已成为律师执业中的最大障碍。对于产生这一顽疾的原因在这里我不想深究,但我认为,律师作为一种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社会力量,作为其执业前提的调查取证权没有保障,那么这一职业群体作为一个连自身执业权利都难以维护的弱势群体,不难想象其在民主制度中的作用是多么微乎其微,这一制度形同虚设。
(四)执法不公、效率低下、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时刻困扰着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信任
(五)行政管理与行业自治的纠葛
笔者的原工作单位南京某律师事务所,在行政上属于南京市司法局,该局2003年向每个律师收取注册费2000元,再加上会费及其他费用,每个律师实际上花费了3820元,简直不堪重负,而注册费司法部早已明文予以取消,但南京市司法局却照收不误,作为律师娘家的南京市律师协会又为广大律师做了些什么了?恐怕除了代为收取注册费外,没有其他的了。
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洛阳“二李事件”,更好的诠释了我国现行律师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巨大弊端,他们(司法局、律师协会)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根本就置广大律师的利益于不顾。
(六)在法律服务领域存在大量的非律师人员从事法律服务
(七)不堪其重的税费负担
但是,中国律师就没有西方律师那般幸运了。他们一方面苦恼于搜寻案源的困难和律师收费标准的低下,一方面还得想方设法应付各种名目的税费负担。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律师不光要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当中为尽职责而拼争,而且在经济方面也有不堪重负之感。尤其是一些从业资历浅、交际能力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累累重负之下,几处破产倒闭的边缘。
二、改变中国律师执业现状之对策
(一)应在全社会倡导建立“法治”理念,并在此理念的指引下,在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建立起因共同的法律职业而产生认同感的这种体系或机制。
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但我们不应一味的怪罪于现行的司法制度,因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律师受到追诉的案件中,并不是因为司法制度的缺陷引起的,而是因为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缺乏共同的法律职业认同感而造成的,因为这些案件的“造就”或“诞生”完全是因为司法人员的行为偏离了法治的轨道,而其登峰造极之作,就是河南的李奎生律师受迫害案件。
李奎生是原郑州擎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因接受荥阳市财政局原局长薛五辰之妻史小改的委托,在案件侦查阶段为薛提供法律服务,从而使自己一步一步走向了不归路:1998年12月3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犯罪于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2000年5月中牟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2001年1月4日,因证据不足李奎生被宣告无罪释放。2001年5月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而被通缉,于2001年10月23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2003年11月30日,荥阳市人民法院正式下发了判决书,可令人发笑的事,公安机关据以向全国通缉的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却未被法院认定,取而代之的却是以诈骗罪判处其十二年有期徒刑。真是欲加治罪,何患无辞!
(二)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和司法界的流动机制。
根据我国现行的人事制度,律师要想进入政界和司法界是非常困难的,虽然我国已实行了统一的司法考试,但仅有这样的考试制度还是不能解决实际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和司法界的流动机制,只有建立了这样的机制,大批的优秀人才才会有计划地设计自己,到律师业中磨练发展,既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又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尤其是律师能同政界加强交流联系,进行经常性的对话,反映社会问题,发挥政治功能作用,实现对偏离于法律的公权和私权的制衡。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司法界的机制,挑选品质优秀,富有政治才华,具有行政管理和决策能力的律师进入政界无疑能加快实现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方略;挑选富有办案经验、技巧和综合能力的律师进入司法界,无疑会成为司法界的骨干力量,加快司法体制的改革。
(三)增加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和逐步扩大参政、议政人员比例。
各级人大、政协应有律师代表并保持一定的比例,尤其是还应有一部分是律师群体选举产生的代表。律师与社会有着广泛的接触,能够倾听到各阶层不同人士的呼声,加上熟悉国家法律,一般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各级权力机构应保持一定比例的律师代表,有利于权力机构作出正确反映和决策。
(四)建立刑事辩护律师享有豁免权制度。
(五)强化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六)建立应有的律师费转付制度。
(七)建立适当的律师法律服务强入制度,推进国家法制化的进程。
目前,解决社会上出现的越来越严重的多角债务纠纷、交易中的行贿受贿、暗箱操作等问题,都需要律师法律服务的介入,从而可以事前以法抑制这些问题的发展蔓延。因此,建议建立国家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国有企业必须由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强入制度。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强入制度对于保护国有资产,防止权钱交易、杜绝社会腐败现象,具有一定的作用。
以上只是笔者的一孔之见,观点难免有失偏颇,但笔者的出发点是好的,希望有一天,我们的律师都能自豪地说:“我是中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