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体制改革后盐业法规规章清理立改废动态
——国家层面行政法规规章立改废清理动态:国务院3个盐业法规,修订出台《食盐专营办法》1个,废止《盐业管理条例》1个,起草修订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后进一步调研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个。工信部修订《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规章1个实际替代原轻工业部《盐业行政执法办法》(尚未废止,配套《盐业管理条例》制定)行政规章1个,市场监管总局新出台《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规章1个。
——盐改后地方性盐业法规规章清理动态:修订出台6个(3个地方性法规-贵州、陕西、四川,3个省政府规章-上海、福建、河北),正在调研修废的5个(2个地方性法规-广东、河南,3个省政府规章-江西、广西、吉林),准备立法(1个地方性法规)的1个-青海,已经废止的19个(13个地方性法规-天津、辽宁、浙江、黑龙江、湖南、湖北、重庆、新疆、宁夏、山西、云南、山东、内蒙古,6个省政府规章-北京、甘肃、西藏、安徽、海南、江苏。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动态: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主管,目前收集资料情况:16个食盐加碘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2个地方性法规、14个省政府规章。目前检索11个继续有效,5个废止。其中:2个省地方性法规仍有效-江西、河北,9个省政府规章仍有效-明确修改的安徽、湖北,按盐改实施方案进行修订的陕西、山东、海南、新疆、西藏、北京、福建,5个省政府规章废止-江苏、湖南、山西、黑龙江、宁夏。
本盐业法规规章清理动态拟跟踪立改废信息适时补充订正,如您有可补充信息请致电450700965@qq.com,我们将及时更新。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十五)完善盐业法律法规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精神,抓紧对现行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推动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
一、盐改后国务院和部委局修废新立盐业法规规章信息(4)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
二、深化盐改具体应用食盐供应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文件(8)
——工信部于2023年9月9日发布修改后规范条件点击下面链接进入工信微报阅读
工信部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技术水平、卫生保障条件等因素,制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规范条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14号2022年6月21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按需申请行政许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对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我部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现予以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2023-01-19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我部制定了部主管的36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现对外公布。
——有关公共法律链接:
——有关标准链接:
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
02-《食用盐》(GB/T5461)
03-《食品加工用盐》(QB/T5535)
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
05-《制盐工业术语》(GB/T19420)
06-《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GB/T19828)
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
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
09-《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
10-《食盐安全信息追溯体系规范》(QB/T5279)
1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
12-食品安全管理体系(GB/T22000)
13-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通用要求(GB/T27341)
1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第2号公告)
——有关背景资料链接:
——工信厅联消费〔2019〕92号废止的四个文件:
※经检索尚未废止需按从新(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原则适用政策性的规范性文件(5)
※调味品0306食盐品种明细
三、盐改后部分省区市已经修订出台盐业法规规章信息(6)
四、盐改后部分省区市在调研修废立盐业法规规章信息(7)
——其中仍然有效或在修改的地方盐业法规规章(5)
时限要求:国家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和《盐业管理条例》公布后3个月内。
广东省工信厅已经专班修订并报送修订草案建议稿,省司法厅拟结合司法部征求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送审稿意见及后续出台情况一并研究。
6、青海省盐改后正加快推动盐业管理法规出台
7、《内蒙古自治区食盐条例》列入区人大法工委立法计划
五、盐改后部分省区市已经废止盐业法规规章信息(19)
1、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号公告)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2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3年9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2、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三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2020年11月27日)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四、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4、2020年6月18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等1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6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二、废止《黑龙江省人工增雨防雹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黑龙江省信访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
5、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02年1月24日通过、2012年3月31日最后修正)
6、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百六十四号公告)
二十、废止《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
7、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9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6年5月1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另:重庆市经信委自2019年2月进行《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修订政府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后,已按程序委托西南政法大学调研。市人大废止《重庆市食盐管理条例》后,市经信委按程序起草《重庆市食盐管理条例》,列入市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地方性法规草案调研项目第8项,起草单位为市经信委,争取成熟后报送。
8、2019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公布)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1999年12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9、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
10、2019年9月27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年9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号公告)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废止200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的《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
11、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4件地方性法规,修改下列32件地方性法规:
一、废止下列4件地方性法规
(四)《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12、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3、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六、《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4、2022年6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4项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号令第三次修改)
15、2020年8月1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8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
三、甘肃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2004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4号修正公布)
16、2020年6月1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6月1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公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区党委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不适应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二、对10件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附件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根据机构改革需要,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不适应情况,决定废止《西藏自治区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
17、2019年1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公布)
为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废止《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等4部规章:
一、《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12月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第一次修订,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二次修订,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三次修订)。
18、2019年12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等四个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年12月23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公布)
省政府决定废止下列4个规章:
一、《海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2月8日发布)。
19、2018年5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8年5月6日发布)
为了保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落实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省政府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九、《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六、盐改后部分省区市修订碘盐法规规章已废或修信息(16)
16个食盐加碘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2个地方性法规、14个省政府规章。目前检索11个继续有效,5个废止。其中:2个省地方性法规仍有效-江西、河北;9个省政府规章仍有效-2个明确修订的安徽(修订调研)、湖北(需修改后重新公布),7个按本省盐改实施方案进行的陕西、山东、海南、新疆、西藏、北京、福建。5个省政府规章废止-江苏、湖南、山西、黑龙江、宁夏。
——继续生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9年规章制定计划(皖政办秘〔2019〕54号2019年4月3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安徽建设,现对省政府2019年规章制定作如下安排:
三、调研论证类项目(3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2019年1月31日)
三、下列规章予以修改(20部):
5.《湖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32号)
——已经废止
1、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56号2022年5月1日)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省政府对涉及长江流域保护、行政处罚内容、不合理罚款规定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三、《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1996年3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2年2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三次修订)
2、2022年1月18日起——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1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公布自2022年1月18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等有关部署,省人民政府组织对129件现行有效省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
四、《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7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修改)
3、2020年11月2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2020年11月20日)
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省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1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三、《山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
4、2016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7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2016年11月15日)
一、废止26部省政府规章
(十三)《黑龙江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5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5、2011年11月1日——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20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