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获取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识别和获取本企业活动、服务过程中所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根据《安全生产法》、公司《安健环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厂站、项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各厂站、项目、各部门负责识别和获取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第四条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的厂站、项目、部门、项目部负责组织对本部人员进行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行为。
第三章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获取
第六条获取的内容
(一)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
(二)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法规;
(三)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制度;
(四)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标准;
(五)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规范性的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行业有关的要求,非规范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七条获取渠道
(一)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国务院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四)还可以通过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五)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第八条获取方式和时机
(二)各单位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建立适用法律法规清单列入适用清单。
(三)各厂站、项目、安全监察部应及时整理更新本单位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处于最新状态。
第四章适用性识别、传达和更新
第九条适用性识别判定依据:
(一)工程建设活动、服务要求;
(二)所属行业要求;
(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第十一条传达
(一)各单位将审批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或电子版)传递到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部。
(二)安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及有关内容予以印制(或发送电子版),然后按照文件管理程序要求发放到有关部门。
(三)各厂站、项目、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部将适用于本单位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宣贯传达,力求职工知晓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以便具体使用时查阅。
第十四条各单位对作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标识,对新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