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2023年司法考试考试模拟试题含答案(300题)1.多选题《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C“侮辱”、“诽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考点犯罪构成要件解析ABCD项:说法正确,当选。(1)“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6、。这就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而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4.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考点代理的类型解析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
7、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A项:说法正确,当选。按照甲的请求,乙为甲购置一套饮具,乙可以独立决定购买什么样式的炊具,构成代理。如果是以甲的名义购买,构成直接代理,如果是以乙自己的名义购买,构成间接代理。B项:说法正确,当选。乙为甲购置茶叶,并告知销售员其是为自己朋友购买,构成直接代理。代理与传达不同,传达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只能传达他
8、人已经确定了内容的意思表示。但在代理中,代理人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决定意思表示内容。C项:说法正确,当选。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属于法定代理的一种形式,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构成指定代理。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签订的协议是三方协议,甲构成居间服务,而不是代理行为。5.单选题《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比附援引”B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
9、类案件C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D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考点五刑与刑罚原则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类推适用于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不可“比附援引”。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被类推定罪(即入罪)的行为,表示该行为比律文规定的行为违法性或社会危害性更大,但是处罚是否重于或轻于同类案件,不可一概而论,比如同类案件被处以斩刑,被类推入罪的行为则不可能处罚更重。6.多选题《唐律疏议·贼盗》载“祖父母为人杀私和”疏:“若杀祖父母、父母应偿死者,虽会赦,仍移乡
10、避仇。以其与子孙为仇,故令移配。”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A杀害同乡人的祖父母、父母依律应处死刑者,若遇赦虽能免罪,但须移居外乡B该条文规定的移乡避仇制体现了情法并列、相互避让的精神C该条文将法律与社会生活相结合统一考虑,表现出唐律较为高超的立法技术D该条文侧面反映了唐律“礼律合一”的特点,为法律确立了解决亲情与法律相冲突的特殊模式考点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解析ABCD项:说法正确,当选。《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它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唐律疏议》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
12、在指定目的地运输终端将仍处于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交由乙公司处置时,即完成交货D各铁路区段的承运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考点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D项:说法正确,当选。承运人应依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将货物安全地运至目的地。依公约的规定,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部门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为止。在此期间,承运人对货物因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或逾期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运单是铁路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铁路在终点向收货人核收有关费用和交付货物的依据。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不
13、能流通。8.单选题元代人在《唐律疏议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表达了对唐律的敬畏之心。下列关于唐律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促使法律统治“一准乎礼”,实现了礼律统一B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立法技术高超,结构严谨C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D对古代亚洲及欧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其立法渊源考点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解析AB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D项:说法错误,当选。《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ABC三项中对唐律的评价均成立。《唐律疏议》对域外的影响主要是几个周边国家,
14、如日本、朝鲜、越南等,对欧洲诸国的影响微乎其微。9.单选题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再审B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审理C不论是否属于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逮捕由检察院决定D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考点再审立案重新审判的程序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
15、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
17、行了现场直播,包括在比赛休息时舞蹈演员跳舞助兴的场面。乙电视台未经许可截取电视信号进行同步转播。关于乙电视台的行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侵犯了主办方对篮球比赛的著作权B侵犯了篮球运动员的表演者权C侵犯了舞蹈演员的表演者权D侵犯了主办方的广播组织权考点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播放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篮球比赛本身不是作品,因此,主办方对篮球比赛不具有著作权。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C项:说法正确,当选。表演者一定要是对作品的表演,对其作品才享有表演者权。篮球运动员进行比赛的表演不是对作品的
18、表演,其不具有表演者权。而舞蹈演员是对舞蹈作品的表演,其享有表演者权。舞蹈演员的表演者享有半个广播权,其只能对自己的现场表演进行控制。乙电视台未经许可截取电视信号进行同步转播,侵犯了表演者权当中的广播权。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广播组织者权保护的客体是广播电视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乙电视台没有侵犯主办方的广播组织权。11.单选题甲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A公司,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万元。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由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虚报注册资本罪B虚假出
19、资罪C抽逃出资罪D无罪考点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解析A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民法上的合法行为,没有侵犯任何法益,也不能认定为刑法上犯罪。本案中,甲向乙借款的行为、B公司向A公司借款的行为,均符合民商法规定,在民商法层面上是合法行为。并且,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万元,形成了A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50万元并未因此而丧失。B公司的资产并未流失、受到侵害,不能构成抽逃出资罪等犯罪。应当认定为无罪。12.单选题法院在审理胡某持有毒品案时发现,胡某不仅持有毒品数量较大,而且向他人出售毒品,
20、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胡某承认出售毒品,法院可直接改判B法院可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基础上直接改判C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D法院可建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考点判决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形的处理。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241条的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下列情形应当作出变更罪名的有罪判决: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根据该规定,法院作出变更罪名的有罪判决的
21、情形仅限于起诉的范围,且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如果有新的事实,则不能作出变更罪名的有罪判决。本题中由于法院发现了新的事实,因此不能直接改判。C项:说法正确,当选。《刑诉解释》第243条的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本题中,法院审理胡某持有毒品案时发现胡某还有向他人出售毒品的新事实,所以法院可建议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由于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要求法院
22、处于消极、中立的地位,因此一般不得主动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但基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刑诉解释》第226条第1款的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情形仅限于“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提出新的立案线索,因此法院不得建议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13.单选题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属于义务性规则B《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24、。(2)应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3)勿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其中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不得……”为勿为模式,属于义务行为模式语句。B项:说法错误,当选。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粗线条)。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具体化)。此款具体规定了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具
25、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属于委任性规则。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婚姻法》第22条明确肯定,是确定性规则。14.单选题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如吴
26、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考点犯罪故意,故意杀人罪,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解析本题在题干中已明示“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即采通说观点两故意说。则按设定的四个情景进行推理就非常简单了:A项:说法正确,当选。(1)客观上对甲有杀死危险,客观行为是杀人未遂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2)客观上对乙有杀死危险,客观行为是杀人未遂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在我国刑法司法实践中,同一性质行为造成两个相同法益的结果,认定为一个犯罪,结果合并评价(二个死亡危险)
27、。故本案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未遂,两个未遂结果累加考虑,不实施数罪并罚。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1)客观上对甲是杀人既遂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2)客观上对乙有杀死危险,客观行为是杀人未遂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在我国刑法司法实践中,同一性质行为造成两个相同法益的结果,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结果合并评价(一死一死亡危险)。不实施数罪并罚。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1)客观上对甲是杀人既遂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2)客观上对乙有杀死危险,客观行为是杀人未遂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对乙构成
28、故意杀人罪未遂(造成重伤结果)。对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在我国刑法司法实践中,同一性质行为造成两个相同法益的结果,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结果合并评价(一死一伤)。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1)客观上对甲是杀人既遂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2)客观上对乙是杀人既遂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对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在我国刑法司法实践中,同一性质行为造成两个相同法益的结果,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结果合并评价(两死)。不实施数罪并罚。15.单选题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数码相机拍摄了碰撞情况,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29、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内附交警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A书证B鉴定意见C勘验笔录D电子数据考点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解析AB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鉴定意见是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与技能对民事诉讼中的专业性问题出具的专业性意见。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察、检验后制作的笔录。《民诉解释》第116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
30、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16.单选题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B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
31、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D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考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解析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指能够影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人;此类人员难以从形式上予以限定,只能根据有无“影响力”予以实质解释和判断。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甲可以揭发隐私对丁进行要挟,具有制约关系;按照A选项的观点,可认定甲是“关系密切的人”,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丁系公安局副局长,在刑事诉讼中,利
33、拟成立的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C小宇公司有权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请求海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批义务D小宇公司可以请求海天公司赔偿其70万元的损失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规定:“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
36、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本案中,对王某的试用期是由《公务员法》进行规定,某县财政局无权确定。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
37、又不宜给与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本题中,对王某的取消录用,应当适用辞退公务员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C项:说法正确,当选。取消录用是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是可以申诉。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此为不予录用的法定情况。对王某的取消录用,在性质上不属于对王某的不予录用。19.多选题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91条规定
38、:“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定。”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法的渊源及其效力原则,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相对于《公司法》规定而言,《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所作规定属于“特别法”B《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规定不同于《公司法》的,优先适用《保险法》C《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D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94条规定,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可以优先适用其他有关法
39、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考点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公司法》对从事一般商业行为的公司做出了普遍规定,保险公司作为公司形式的一种,不仅受《公司法》的一般调整,还要受到《保险法》的特别规制,《保险法》属于特别法。B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特别法优先的原则,《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规定与《公司法》有冲突的,优先适用《保险法》。C项:说法正确,当选。《保险法》作为特殊法,对保险公司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部分,此部分适用一般法,即《公司法》。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09年新法,除《保险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
40、》,也就是一般情况下适用《公司法》。所以,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就要适用一般的《公司法》规定。优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不包括行政法规。20.多选题就瑞成公司与建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某省甲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判。建华公司不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甲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建华公司可在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B在甲市检察院驳回检察建议申请后,建华公司可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C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
41、案情D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考点检察建议的审查程序解析A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CD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
42、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21.单选题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考点债权让与解析本题的难点在于,债权让与规则的理解,以及类推适用方法的运用。AB项:
43、说法正确,不当选。在债权让与规则中,债权让与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签订债权让与协议之时,如无其他特别约定,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债权让与的效果。该债权让与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之后,可以对债务人生效。根据该规则,类似的,在债权出质的时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之间订立债权质押合同之时,如无其他特别约定,在质押人与质押权人之间产生质押权,该质押权在通知债务人之前,还不能对抗债务人。只有将质押的事实通知债务人之后,才可以对债务人生效并且对抗债务人。此时,债务人不能再向原债权人清偿,而应向债权的质押权人清偿。向原债权人清偿的,不发生清偿的效果。因此,在本案中,甲丙之间债权出质协议签订之时,在甲丙内部即发生债权出质
44、效果。未通知乙时不能对抗乙,不能对乙生效,丙不得依该质押权向债务人乙主张清偿,即丙不得向乙主张质押权。因此,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是债权质权对抗乙的对抗要件,而不是债权质权的生效要件。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D项:说法错误,当选。质押的事实,通知乙后,对乙生效,丙的质押权可以约束、对抗乙,因此乙应当首先向丙清偿。清偿完毕后,乙的债务如果还有余额,乙就该余额继续向原债权人甲清偿。22.多选题韩某起诉翔鹭公司要求其依约交付电脑,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万元。经县市两级法院审理,韩某均胜诉。后翔鹭公司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
45、请再审,省高院裁定再审后,韩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0万元。再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关于再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省高院可以亲自提审,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B省高院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再审时应当适用一审程序C再审法院对韩某变更后的请求应当不予审查D对于维持原判的再审裁判,韩某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考点申请再审的条件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高级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再审。本题是县市两级法院两审终审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
46、法》第207条的规定,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C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解释》第40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D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23.单选题关于法定代理人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47、A自诉人高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B被告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C被害人方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D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部分有独立上诉权考点法定代理人的概念、范围、职责、诉讼权利解析A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可见,自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上诉权。C项:说法错误,当选。《刑事诉
48、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可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对第一审判决的请求抗诉权,不享有上诉权。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独立的上诉权。24.单选题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
49、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考点权利质权,债权让与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清偿,就
50、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物权法》第229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物权法》第1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在乙公司向银行清偿了债务之后,主债权消灭,甲公司的保证责任也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则甲对乙的追偿之债也随之消灭,故乙提供的反担保也消灭,即甲公司的债权质权消灭。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甲、乙将债权转让给丁之后,并未通知丙,则对丙不发生效力,此时,丁不能向丙主张该债
51、权。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对流押(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甲、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这是流押(质)条款的典型体现。D项:说法正确,当选。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此条规定了债权让与制度中的抗辩权之延续。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抗辩权,在债权让与之后,对受让人仍可以主张该抗辩权。25.多选题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
52、确的?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考点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犯罪中止的特征解析A项:说法正确,当选。本案中单位已实施隐瞒手段,可认为是开始实行逃税罪(
53、单位犯罪);因单位成员不配合而停顿,对于单位而言构成未遂,对于自动停止的黄某而言,构成中止。B项:说法正确,当选。假币也是刑法中的财物。C项:说法正确,当选。“拐”的行为完成,亦即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的行为之一完成,即为拐卖儿童罪的既遂,而无需卖出。D项:说法正确,当选。打枪行为是实行行为,被害人特殊体质导致死亡结果,认定有因果关系,故为既遂。26.单选题甲将乙杀害,经鉴定甲系精神病人,检察院申请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院审理该案,应当会见甲B甲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可通
54、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C甲出庭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D经审理发现甲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考点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强制医疗的启动和决定程序,强制医疗的救济程序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强制医疗程序。A项:说法正确,当选。强制医疗程序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增设的一种特别程序,是这几年的高频考点。《刑诉解释》第529条第2款的规定,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528条的规
55、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根据上述规定,强制医疗案件属于强制法律援助代理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诉讼代理人的,法院是“应当”通知法援机构指派,而非“可以”。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528条、530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被申请人或被告人不是必须到庭,但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场。如果被申请人或被告人没有到场,那么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刑诉解释》第530条第2款的规定,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
56、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出庭的,应由其本人发表意见。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刑诉解释》第533条的规定,对前条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2)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3)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
57、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甲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直接按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即可,而无须经过程序转化。27.单选题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B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C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D李某应
60、错误,不当选。违约责任,为合同法中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2条第2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换言之,收养关系中不存在违约责任的说法。同时,题干中并没有说明李某有何种违反收养协议的行为,因此违约责任更是无从谈起。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通过李某和张某双方签订收养协议和办理登记手续,李某与小张是法律上的父母关系,李某为小张的监护人,对于小张对外的侵权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应该对外承担侵权责任。D项:说法正确,当选。李某基于收养协议获
63、公交卡使用须知》拒绝张某要求,侵犯了张某自主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遂判决公交公司退还卡中余额。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公交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纵向法律关系B该案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主法律关系C公交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D《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属于地方规章考点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横向法律关系和纵向法律关系的区分标准在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张某、公交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横向法
64、律关系。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诉讼法律关系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发生,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C项:说法正确,当选。公交公司属于法人。根据民法基本原理,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地方规章的制定主体只能是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作为法人的公交公司无制定规章的权力。30.多选题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过1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65、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甲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B丁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C乙公司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D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考点诉讼时效期间解析A项:说法错误,当选。这是关于机动车责任保险的问题。《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甲对丙造成的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是2年(按照之前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