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许可(含规划核实)法律法规及政策汇编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七章附则

【城乡规划法发展历程】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MicrosoftEdge、Firefox、360极速版等主流浏览器浏览本网站

THE END
1.中国法律汇编app安卓版中国法律汇编介绍 收录了1000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2000多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6000多部地方性法律法规。 软件特色: 1. 法律法规详细分类,一键查找。包含*高法颁布的全部法律法规大全及司法解释,能够方便地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司法解释及案例。 https://www.liqucn.com/bz/264551.shtml?open_source=weibo_search
2.法律汇编(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汇编)大家好,小伟今天来为大家解答法律汇编以下问题,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汇编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法律汇编: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如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类别或问题的性质,按照效力层级、时间顺序,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https://news.indoasiabiz.com/news/202411/310254028.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关联大全(2013年版)最新章节全文无本书精心收录现行有效常用法律、行政法规217件。关联规定链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关联大全(第2版)》特色,以脚注形式摘录与法律、行政法规密切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规章条文,为您提供最实用的法律工具书。附录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和行政法规目录。http://fw.mwfw.cn/fw/228044.html
4.最新法律法规汇编法律法规查询中国法律法规大全云法律法律法规栏目为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包括法律法规查询, 法律法规下载,中国法律法规大全等,更多法律法规关注云法律法规库。http://www.yunfalv.com/Rightsregullist.htm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2019年1月~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2019年1月~12月)》是2020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司法部。内容简介 本汇编逐年出版,每年1册,收录2019年公布的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法律修改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行政法规修改决定和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发、国办发文件。本书按宪法相关法、民法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6%B3%95%E8%A7%84%E6%B1%87%E7%BC%96%EF%BC%882019%E5%B9%B41%E6%9C%88~12%E6%9C%88%EF%BC%89/56465826
6.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2015年版(含司法解释)图书法律法规汇编/手册 返回该商品首页 简介 本丛书共16个分册,独具以下三重价值:1.文本权威,内容全面。本书涵盖业务相关的所有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部分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法律文件。2.查找http://m.dangdang.com/product.php?pid=23653842&ac=content
7.《常用法律法规汇编》* 讲师授课逻辑清晰度 很不满意 1 2 3 4 5 6 7 8 9 10 很满意 * 课程内容实用度 很不满意 1 2 3 4 5 6 7 8 9 10 很满意 * 讲师表达清晰度 很不满意 1 2 3 4 5 6 7 8 9 10 很满意 * 讲师仪容仪表 很不满意 1 2 3 4 5 6 7 8 9 10 很满意 * 授课有案例,案例比较https://www.wjx.cn/jq/38297357.aspx
8.厚大法考法律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http://www.houdask.com/site/hd/resources/zgtExam/law/law.html
9.法规汇编安卓下载法规汇编appv1.2.4最新版分类:生活实用 大小:10.4M 语言:中文 版本:v1.2.4 最新版 时间:2021-08-12 08:30 星级: 官网:暂无 厂商: 平台:Android 标签:律师法律工程建设行业法律法规查询平台。应用截图应用介绍 法规汇编app,专为工程建设行业打造的法律法规查询软件,一键搜索需要的内容,在线咨询业务,关注行业动态,学习更多行业法律知识。 https://www.qqtn.com/azsoft/704095.html
10.下载: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汇编!共981页!这次月半为大家带来的资料是执行法律法规汇编!共117条法律法规,981页! 由于内容较多,以下只展示部分内容截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s://www.douban.com/note/773748315/
11.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22年版)会计法律法规汇编(2022年版) 摘要:本汇编收集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出台的的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分为四个部分,1、综合性会计法规,包括统驭性会计法规、综合性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规定、综合性会计电算化管理规定和会计人员管理规定等方面的法规;2、企业会计相关法规,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及其配套法规、管理会计指引、企业https://www.shui5.cn/article/5c/57482$2.html
12.法律法规及政策汇编.docx《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241700660.html
13.2021年法律大全最新中国法律法规汇编2021年法律大全最新中国法律法规汇编 什么是2021年法律大全? 在每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也会不断地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需求。在中国,这一过程尤为显著。2021年发布的一系列新法规,不仅体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成果,也为企业家、律师以及普通公众https://www.wemvhjgm.cn/mei-ti-bao-dao/106791.html
14.法律汇编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更多] 法律汇编 2023-04-20 09: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http://pufa.aqsc.cn/col1386.html
15.《公开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汇编》产品编号: 产品规格: 所属栏目:法律法规 产品数量:800件热卖中 浏览次数:6041次市场价:¥92元 会员价:¥89元加入购物车 详细信息 《公开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汇编》 作者:本书编写组编 著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2020.8 定价:92.00元 内容简介 本书对现行有效且公开发布的102部中央党内法规进行了系统梳理,按照http://www.bjhqjzwh.com/p.php?id=2508
16.2021年法律大全法规汇编与解读简介2021年法律大全:法规汇编与解读 一、全面的法律体系构建 在《2021年法律大全》中,我们可以看到对法律体系进行了全面的构建,确保了每一个方面都有其相应的法规。从宪法到行政法,刑事诉讼到民事纠纷,每个领域都有明确的规定。 二、保护人权与自由 《2021年法律大全》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人权和自由的保护。在这一https://www.n9xnw0daq.cn/jun-lei-zhi-shi/39904.html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24pdfepubmobi电子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 2024 pdf epub mobi 电子书 图书描述 一、本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 二、本汇编收集的法规包括:当年本季度内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以及法规性文件。此外,还选收了国务院部分部门公布的规章,部分省、自治区、https://onlinetoolsland.com/books/1247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