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唐一军,部长。
委托代理人廉玲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星阁,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京03行初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的委托代理人廉玲维、张星阁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不服上述被诉告知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诉告知书;判令司法部不公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违法;附带审查《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司发通[2008]142号,以下称《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及《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号),以下称《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合法性。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7日,李某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司法部提交《请司法部公开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的申请》,司法部于2019年9月8日收到。2019年10月8日,司法部向李某某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李某某对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延期20天答复。当日,司法部向李某某邮寄《延期答复告知书》,李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签收。经审查,司法部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李某某对其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司法部于当日向李某某邮寄被诉告知书,李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签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本案中,从效力层级讲,《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均属于规范性文件,且《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均是司法部作出被诉告知书的依据,故上述条款可以成为本案的附带审查对象。据此,根据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主要对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一、《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合法性;二、《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合法性;三、被诉告知书的合法性,即司法部不予公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是否合法。
一、关于《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合法性
二、关于《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合法性
三、关于被诉告知书的合法性即司法部不予公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是否合法
综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告知书,附带审查其所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本案中,李某某诉请判令司法部不公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违法,并请求附带审查《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及《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合法性。上述被要求审查的两项规定均系被诉告知书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条款,可以作为本案一并审查的对象。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数据,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是司法部会同国家保密局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制定机关具有相应的制定权限,制定目的合法。工作秘密虽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的豁免公开事项,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制度,不仅具有专业性,而且具有必要性,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司法部亦有权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故上述条款规定对于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未公布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数据,司法部有权批准能否公开,并未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亦未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本案中,李某某向司法部申请公开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司法部根据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认定李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工作秘密,未经司法部批准不得公开。又根据《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第六条第三项“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的规定,作出被诉告知书,事实清楚,依据合法,且履行了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行政程序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李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