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306
一、
【案情】
2020年3月5日,张某出借800万元给建筑公司,双方仅约定借款期
(江南博哥)间为一年,月息为2%。4月10日,建筑公司返还张某50万元。
2021年3月,因建筑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张某将其诉至法院,由于建筑公司
表示马上便向张某还款请求张某撤回起诉,张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后由于建
筑公司迟迟未向张某返还借款,张某以同一事项和请求再次向法院起诉。已知
建筑公司对借款和逾期未还款的事实并无异议。
2021年5月,有生效判决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建筑公司
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中,刘某以其2016年与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回购协
议并办理预告登记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被执行人
开发公司以刘某为被告,诉请许可执行。后经法院查明认定,刘某与开发公司
之间名为购房合同、实为担保债权实现的借贷合同。
【问题】
1.张某的第二次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能否得到法院的受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可以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原告撤诉或者
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理。
[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许可执行之诉,强制执行措施,司法拍卖,检察
院执行监督
[解析]
法理透析:
1.首先,张某的第二次起诉并不构成重复起诉。根据《民诉解释》第247
条第1款关于重复起诉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
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
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
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而在本案中,张
某第一次起诉后申请撤诉,实际上等于他和建筑公司的纠纷并未得到法院的审
理和裁判,因此虽然看起来似乎符合重复起诉的三个要件,但判断是否构成重
复起诉也要考虑最重要的前提——前诉是否正在进行或已经有生效裁判。
其次,对于撤诉后再次起诉的问题,法律早已有明确规定,《民诉解释》
第21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
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
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因此,
撤诉并不影响同一当事人再次起诉,特例不予受理的情形只出现在离婚诉讼
中。
2.《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
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且《民诉解释》第256条又作出了详细的解释,民事
诉讼法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
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
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因
此,在本案中,张某和建筑公司对于两者之间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无
原则上的分歧,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考生需要注意的是,切莫认为诉讼标的
额看起来比较大就认为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于标的额的限制只是可能导致
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而已。另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
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间借贷
规定》第26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
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
金。即法律、司法解释对提前扣除利息采取否定性评价。因此,在本案中建筑
公司不得做上述主张。
4.对于借款人建筑公司提前归还的50万元款项,首先分析当事人约定,
其性质为本金抑或利息,根据《民法典》第561条,当事人无约定时,抵充顺
序应为:(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对当事人提前归
还的款项未约定,应优先冲抵到期利息,剩余部分再抵充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