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请书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律援助申请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指导思想

二、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职责

法律援助中心是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和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指定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按要求指定专职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监督检查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并征求受援人对法律援助事宜的满意度;负责督导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三、法律援助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法律援助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程序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主要分申请、审查、受理、终止和终结等环节进行。

(一)法律援助申请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到所辖区域法律援助中心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载明以下事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或法定人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权的资格证明及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三)法律援助的审查与受理

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向有关机关和单位进行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法律援助的终止与终结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中心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的;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每名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应义务办理一至二件法律援助案件。

(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积极支持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四)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具备援助条件的,应当提请法律援助机构撤销其受援资格。

(五)受援人不遵守法律规定或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报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拒绝或中止法律援助。

(六)法律援助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必须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

六、法律责任

(一)法律援助人员拒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司法行政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积极支持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议,责令改正。

(三)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的,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四)受援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双倍支付已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的全部费用。

七、具体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民心工程”的需要,也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各法律援助承办单位要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法律援助条例》,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二)搞好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的认同度。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有一个正确认识和全面的了解,引导他们依法有序地表达自己的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认同度。

(三)严格管理,提高办案的质量。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职尽责地承办好法律援助案件。要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和承办;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取得当事人的理解。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熟练、准确地掌握和运用有关政策和规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提供优质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由于郑某系农民工,家庭生活困难,法律知识欠缺,也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2009年1月16日,赵某来到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申请工伤认定。吉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在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工作的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李爱晶律师当即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结果】

关键词:社区;社会保障;经济发展

一、社区就业的分析

1.失业现象与失业预防

失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其原因有多种,如劳动力在数量上供大于求,劳动者的素质不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都能造成失业现象的出现。就中国的情况看,失业的主要原因还是人口总量过多和劳动力素质偏低造成的。

在失业预防方面,社区可以做好如下工作:

(1)加强职前训练和在职培训属职业教育中的两个重要环节,此外还有就业培训,在失业预防中,职前训练和在职培训起着重要的作用。

(2)对企业解雇的约束。对企业解雇行为进行当限制是失业预防的措施之一,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防止企业随意解雇工人,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约束企业的解雇行业。

2.社区对失业人口的救助和就业促进

失业人口在失业保险期限内,享受国家保险待遇,超出保险期限仍未找到工作的,将失去保险待遇,而享受失业救济,其各种保障都将在社区内完成,因此社区对失业人口的救济和就业促进起到重要作用。

社区对失业人口保障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失业者家庭救助和救济金的发放。失业者失业后,收入中断,家庭生活面临困境,因此,对失业者家庭的帮助主要通过两种渠道:一是失业救济金的发放,另一个是最低生活保障。

(2)对失业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社区与劳动部门合作,参与失业者的教育培训工作,是大有可为的。既可以一个社区独办,也可以几个社区合办,组织本社区的下岗人员,根据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学习各种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既培养他们掌握一定的专业技术和技能,又能够培养他们的创业精神,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二、社区最低生活保障改良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必须经过一定的工作程序,这项工作程序的大部分在社区内进行,即对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加以认定。这项工作一般被称为“家庭经济情况调查”。

(2)需要社会救济的居民通过社区向有关保障部门递交申请书。社区工作者应检查申请填写的是否合格。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主要有:家庭人口、工作人口、无劳动能力人口、家庭收入和支出状况等等。

(3)申请递交有关社会保障部门之后,社区要协助保障部门的调查人员,或者受保障部门委托,申请者家庭状况、工作单位进行详细调查。调查核实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即可获得救济。

三、社区医疗改良

医疗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其中以医疗保险为核心内容,以医疗救助为辅助,以各种医疗机构为载体,所形成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1)结合城市社区建立医疗机构已逐步深入到社区,在居民中间建立了第一道卫生与健康服务保障线,居民患的小伤小病可以不出社区得到及时医治,给轻病患者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同时,社区医疗机构可以在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发挥作用,如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中建立社区监控体系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2)社区中建立家庭病房,解决了老年人和行动不便者的就医困难。社区居民中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行动不便者,因年龄大或身体原因,上医院就诊非常困难,特别是只打点滴、打针剂的老年患者,医疗过程非常简单,但去医院的过程却带来相当大的麻烦,建立家庭病房,为这些患者解除行程上的痛苦。

(3)社区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基本含义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在司法运行的各个环节对因贫困或其他原因难以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自己基本的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提供减费或免费的法律帮助。减免费用的项目有:诉讼费、律师服务费、公证和法律咨询服务费等。

四、老年日常需求设施改良

1.敬老院(托老所)

敬老院主要解决中、高龄老人、生病老人、和孤寡老人的生活照料,治病护理问题。敬老院应设有各种档次的老人住房,并带有卫生间,公共活动室,娱乐室,康复室,治疗室,护理室等建立社区老人活动中心。

2.老年医疗保健中心

老年医疗保健中心应是居家养老的必要保证,中心一般可与社区里的医院或门诊所建在一起,也可与敬老院、托老所建在一起。

3.社区老年服务中心

社区应增加建立和完善老年服务中心,全方位为老年人服务。中心应建立所在区域老年人的分布情况及老年人基本情况档案,建立为老年人服务网站,向老年人提供如下服务:①提供法律咨询;②提供钟点保姆上门服务;③购买东西上门服务;④提供病床护理人员;⑤提供做伴聊天人员;⑥过年过节看望;⑦为困难老人提供帮助等等。以上服务设施的建立和完善也为社区内提供大量就业岗位。

参考文献:

[1]郭文臣,陈树文.社区保障功能的再认识[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1)

[2]陈树文.社会保障中基本主体的责任分析[J].科研管理.2003(01)

实验中学其实并非由久负盛誉的云南师范大学直接创办和管理,而是采用社会化办学的模式,由当地民间资本投资运营。学校真正的负责人,是一名私人老板。

或许是一些私人老板尙不具备管理教学活动的能力,良好的初衷换来的是教师和学校之间激烈的冲突和一场“马拉松”式的诉讼。教师们后来说,当初学校许诺,应聘的教师将拥有优美的教学环境、优越的办学条件、丰厚的收入报酬,但这一切都没有兑现。

不成功的人才引进

19名教师入职后,对学校日益不满,他们觉得学校管理混乱,校方无视劳动法、教育法,任意修改与教师签订的合同内容,扣押教师的合法证件,并违反规定收取每人4000元的押金,自己身为人民教师的尊严和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

老师们自然而然地拿起了法律武器,申请了劳动仲裁,在经历了一次短暂的反复后,仲裁有了结果,2007年7月,劳动争议仲裁委会作出裁决:实验中学聘用教师的合同至次年(2008)年8月1日解除,学校支付给19名老师的工资及赔偿金总额为1415383元。

而他们还没来得庆幸,学校就向法院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在诉讼案中,学校不但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并以19名教师违约为由,对他们提出了1450000元的巨额赔偿请求。

在巨额的索赔面前,教师们慌了神,找到了玉溪市红塔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挂牌协作单位红塔律师事务所。周继光和马利学两位律师承接了这一案件,并为他们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由于涉案的教师人数较多,所以19名教师推选出以陈天斌、刘金东等3名诉讼代表。教师们在应诉的同时,也对学校提出了反诉,要求其退还押金,补发工资并支付补偿金。

偏离了车道的诉讼

接下来的诉讼,没有按照学校和教师任何一方设想的方向发展,而是陷入了久拖不决的僵局之中。

承办案件的周继光律师表示,此案的审理严重超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有关时限的规定。

而在等待判决的过程中,还发生了一件颇为蹊跷,也十分恶劣的事情。

而后,老师们在民警的护送下被转移到了汽车客运站,坐上了开往玉溪市的班车,仓促逃离江川。而暴徒气焰十分嚣张,甚至在民警护送教师们前往车站途中,还有轿车在后尾随跟踪。

每每提起这件事,周继光都显得十分气愤,他说,因为没有任何证据,他不能确定这些暴徒来自何方,但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发生这些怪事,似乎是来自于一只“无形的手”。

2011年4月13日,案件终于拨云见日,赢来了胜利的曙光。在经历了太多的插曲之后,法院下达了判决结果:学校退还每名教师4000元押金、支付工资5900元、并赔偿每人1475元。同时没有支持学校要求教师赔偿的诉请。周继光和马利学表示,虽然这一结果与最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数额相去甚远,但总归是为19名老师正了名,可以接受。

执行路上余波不断

“先后3次向法院申请执行,都是无果而终”,这是4月份记者向马利学询问时得到的答复。

现在怎样把他们应得的执行款讨回并送到他们手中成了更大的难题。

周继光说,他正在与法院协商,计划将执行款提存至公正处,再等19名老师知情时前来领取。采用这种做法,是因为钱存放在由国家设立的第3方账下,不会出现被人冒领或是侵占的情况。

周继光和马利学之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急”,是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判决确定支付赔偿金之日起1年,如果今年4月29日之前不能将强制执行申请书交进法院,判决书将成为一张废纸。

“为了能按时申请执行,我们可谓使尽了混身解数,法律上的理由说了,不是法律的理由也说了,甚至四处发动往日的战友,通过熟人关系将这件事汇报给法院领导。”曾参加过老山战役的周继光说这句话时有些疲惫。

在一次又一次的软磨硬泡中,两位律师继续品尝着无功而返的无奈。但案件还是引起了法院领导的重视,就在申请执行的最后期限之前,他们终于接到了法院的通知:同意受理申请!

“奉献、友爱、互助、进步”是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倡导的精神。它是对中华民族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尊老爱幼、尊师重教等传统美德的继承和光大。为了发扬志愿者精神,传播先进文化,根据网络上各爱心的人士的要求及**的实际情况,组建了“**网络志愿者”这一组织。我们真心希望用自己的爱心和行动来服务社会、服务身边、服务他人,为**创造良好的各谐社会及文明环境而不懈努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网络志愿者是由社会各界爱心人士自发组成的一个社会团体,是一个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服务宗旨:服务社会、帮助他人、完善自己、弘扬新风

服务口号:手拉手传递爱、共建美好家园

第三条本服务队将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积极发扬志愿者无私奉献的模范作用,引导全镇人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形成全社会尊老爱幼、互帮互爱、奉献光荣的社会风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服务队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本服务队会将接受全镇人民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活动内容

第六条本服务队的服务范畴主要包括:助老扶残、扶贫济困、支教助学、法律援助、科普宣传、科技推广、医疗护理、环境保护、小修小补、植树造林、护绿保洁、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策划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

第八条本服务队将实行会员管理制度,分预备会员和正式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志愿者条件:

(一)具有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

(二)热爱公益事业,自愿加入志愿者;

(三)能够自觉遵守**网络志愿者章程;

(四)必须严格履行志愿者的义务,根据自身条件能从事一定量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条加入网络志愿者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管理团队讨论通过;

(五)由办公人员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二)对服务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对服务队的决议有不同意时可以保留意见,并在团队各类会议上提出,讨论解决;

(三)优先参加网络志愿者举办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四)向服务队推荐会员权;

(五)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章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网络志愿者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以生效的决议。

(二)推广网络志愿志工作、精神的义务;

(三)志愿者既是服务者又是宣传员,参加活动要佩带统一的标志,旗帜鲜明地展示其奉献精神;

(四)自觉维护志愿者形象、声誉,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赢利或违背社会公益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及时向本服务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在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平等对待。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损网络志愿者形象及声誉的行为时由管理团队直接清除队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服务队将实行骨干会议制度,由管理团队(会长、副会长、秘书、各部门负责人)及骨干成员组成。其管理团队的职权是:

(一)修改本服务队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二)讨论和决定本服务队的工作计划和任务,领导各项活动及工作的开展;

(三)审批队员;

(四)选举管理团队。

第十五条管理团队的主要构成及职责:

(一)会长1名:全权负责团队的运作和管理,领导服务队各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召开管理团队工作会议;

(二)副会长2名:协助会长,领导服务队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秘书2名:协助会长、副会长,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执行各项决议;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办公室:负责活动的策划,参加活动人员的召集,会员的登记造册,各部门负责人的人事调动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起草。

(五)活动部:

(六)后勤部:

(七)财务部:

第十六条各部门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二名。各部门对骨干会议负责,各部长对会长负责。

第十七条各部门严格执行本志愿者服务队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管理团队会议在会的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会议每季举行一次。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服务队经费必须用于志愿活动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服务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网络志愿者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按照《**县**镇网络志者财务管理(试行)条例》执行,接受全体会员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根据会员意见和实际情况修改;

1.通过实习,培养运用所学的基本技能、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通过实习,树立职业意识,增强敬业精神,提升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通过实习,进一步巩固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

4.通过实习,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5.通过实习,将学到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6.通过实习,学习一些办案经验,提高实践能力。

二、实习单位及岗位介绍

xxxx律师事务所是二一年经xx省司法厅批准的临沂市首家市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该所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组成,以为大中型企业服务为重点,以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电力、涉外业务、公司法律实务、企业改制等业务为专长。该所现为xx兰陵集团、临沂电业局等十几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承办了许多在知识产权、涉及业务、经济合同、非诉讼法律实务等方面在全国及省内有影响的案件。律师所将以高素质的律师队伍、高起点的管理、高层次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专长领域:一般债务债权,损害赔偿,财产问题,婚姻家庭,名誉诽谤,暴力伤害,妇幼权益,刑事辩护,仲裁,遗嘱继承,合同,劳动,金融,证券,票据,房地产,著作权,专利,医疗事故,股份制改造。

在这次实习中,我主要承担律师助理的工作,我的岗位职责是:

1.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

2.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简单的法律文书;

3.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或当事人,送达文件及办理其他辅工作。

三、实习内容及过程

很幸运,xxxx律师事务所录用实习生。怀着兴奋而又紧张的心情来到律所,开始了我的实习之旅。第一天,工作人员带我参观了律所的各部门,并详细介绍了律所的业务范围,工作流程,实习生管理制度等。然后开始分配工作,我的第一份工作就是整理并阅读卷宗。

在整理的过程中我仔细阅读这些卷宗,一些律师告诉我说,在阅读卷宗的过程中,最关键的工作是要认识各项证据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结合所学知识,分清哪些是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等。弄明白每项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证据间的联系又是怎样的。然后,根据这些证据,假设自己是法官,将会怎样去审理这些证据,运用什么法律去判决。最后,结合判决书,找出自己的知识漏洞,弄懂法院判决的依据,不断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阅读这些案卷的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很多东西,对学过的知识重新进行梳理,做到温故而知新。把在学校学到的理论知识与真实的案件相结合,对增加理论修养提高专业技能有很大的作用,同时也学习到了一些办案经验,增强实践能力,为以后从事法律工作做铺垫。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我要旁听案件的审理,甚至有时对审理过程进行记录。对案件的审理并不像我想象的那样充满了激情的辩论,现实中的审理即不精彩也不动人心魄。以前在学校活动中我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大都是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过程比较严肃,但在实际中的民事审判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我觉得实际中的庭审虽然严格但也有灵活的一面。

我还跟着陈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辩护律师通过阅卷所获得的案件材料其实是非常有限,但是法律对律师向被害人、证人取证却有着种种的限制,导致律师在取证的过程中面临很多的困难。

我最有体会的则是参与了两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走到了现实案件,从抽象的专业理论回到了实际生活。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我细致的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这些经历对于我来说,真是一笔宝贵的财富,让我对法律有了全新的认识:原来,那些枯燥无味呆板的法律法规,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可以如此的丰富多彩。

四、实习报告总结与体会

1.在人际交往方面

刚进律师事务所的时候,一张张陌生的脸孔着实让我有些恐慌和紧张。平时在学校里同学之间,由于大家都没有真正踏上过社会,在待人接物、相互交往间,总是略显稚气。但我知道,在社会里,就是纯粹的尔虞我诈了,人际交往确实是我这次实习中的一大课题。所以在踏入律所之后,我始终保持微笑,主动地向其他律师们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帮他们倒茶,主动打扫会卫生,做我力所能及的事情。没过几天,他们就逐渐接受了我。他们也放心地把一些手头上的工作交给我去做。负责指导我的师傅陈律师也带我出去,参加咨询、会见委托人、会见当事人、调解、庭审等等。这次实习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尤其要注重对沟通能力的培养。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我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我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要向他们学习更多的知识和做人的道理。

2.在工作上

3.关于律师职业。

所谓看人挑担不吃力。很多人觉得律师是非常轻松的职业,整天不用呆在办公室里,到处走走,钱就来了。通过这次的实习,我体会到了其实律师工作也不是那么简单就能完成的,何况当今的社会,这么多的律师,这么多的律师事务所,相互间的竞争如此激烈,每一位律师都非常辛苦的利用毕生所学来服务大众的。

想到这些,我也不禁联系到了自己。所谓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通过这次的实习工作,我认识到了自己所学与现实社会的需求之间的差距。

1.理论修养不够。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整合力量,全面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联动管理,落实责任,提高效能,让市民满意,让领导放心。

二、实施机构

市新区综治办

市交警大队

市法庭

三、目标任务

目标任务: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做好基层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衔接,完善基层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四、实施措施

(一)整合管理资源。

在管理过程中,综治办、交警、法庭三部门联合行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提高管理队伍的综合战斗力。通过实现管理资源的共享,进一步提高执法管理工作效能。

(二)加强沟通联动。

实现联勤联动机制,关键是构建一个畅通高效的联络网。综治办、交警、法庭将通过各自部门,将情况通报给联勤单位,联合管理、及时处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双方要加强沟通,了解相互的管理职责,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

(三)互补管理职能。

根据管理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综治办负责辖区各单位的治保部门出面协调本单位当事人之间关系;交警部门主要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赔偿调解等工作;法庭主要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及判决等工作。实施联勤联动机制,综治办、交警、法庭三部门除严格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外,还要注重相互的协调与配合。

(四)实施步骤

1、人员机构联动,确保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工作机制

无缝对接

为解决交警部门和法庭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机制、

程序不畅等问题,由新区综治办、交警大队、法庭共同成立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综治的管委会领导为组长,综治办主任、法庭庭长、交警大队大队长为副组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设为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动工作中的沟通、协调工作。成员单位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座谈会,总结联动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交警大队定期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制培训,提高人民调解的调解能力和法律意识。

2、调解联动,确保交通事故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

3、工作联动,确保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工作效率最大化

协助查扣车辆,多领域合作。为了充分发挥交警部门在查扣控制车辆方面的有利优势,对非交通事故案件的其他执行案件,法庭如须查扣车辆,交警部门在收到协助查扣通知书后予以配合。

4、救助联动,确保事故受害人最大限度地得到救济

为加强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救助力度,交警部门保管法庭查封车辆时保全期间的停车费用原则上由肇事方承担,但若肇事车辆依法定程序处理后所得款仍不足支付赔偿款的,可由交警部门减少或免除停车费用。对于经济困难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综治办、交警部门和法庭应分别从各自职能方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尽可能的减、缓、免受害方预交诉讼费用。

5、宣传联动,确保交通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地普及

为了增强大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综治办、交警大队与法庭定期共同举行交通安全宣传,并将宣传教育范围拓展到社区、工厂、单位、学校和家庭。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要对新的工作机制进行宣传,切实抓好内部动员部署工作;对目标任务的实现,要充分调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的积极性,加强社会舆论宣传,获得市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

为要抚养权,慈爱母亲隐瞒了一个孩子

起初,祝家顺信誓旦旦地保证会让尚小凤母子过上好日子。为了挣钱,他除了开电器维修店,还四处收旧报纸往老家的造纸厂送,白天几乎不着家,晚上10点以前很少能回来。他对尚小凤说:“你就在家安心带孩子吧!”

尚小凤从此被两个嗷嗷待哺的孩子彻底捆住了手脚。因为两个孩子相差仅11个月,和养双胞胎没啥区别,每天洗洗涮涮,做饭,喂孩子……尚小凤几乎没一点空闲,有时连出门买点东西都困难,要么一手抱一个孩子出门,要么等孩子睡着了一路小跑快去快回。因为太劳累,加之一年内两次生产,尚小凤的体质迅速下降。更让她苦闷的是,丈夫并没兑现自己的承诺,反而瞒着尚小凤和一个才十四五岁的打工妹好上了,给尚小凤的生活费越来越少,后来竟一分钱也不往家拿了,理由是生意不好做,不挣钱,账也不好要。尚小凤想出去工作,祝家顺不让,尚小凤说:“你又挣不来钱,孩子吃奶粉都困难,我连买卫生巾的钱都没有,这样的日子怎么过呀?”可祝家顺还是坚持不让她出去找工作。

1996年冬至,尚小凤带着两个孩子回新郑市老家看望公婆,她和公公商量,想把两个孩子放在老家,她出去工作。公公也同意了,可祝家顺却不问青红皂白把尚小凤一顿暴打,说她出去找工作就是要让他难堪。

此后不久,祝家顺在外面“养小”的风声传到了尚小凤的耳朵里,她这才恍然大悟,难怪他总不往家拿钱,原来钱都花在了别的女人身上。两人的矛盾因此迅速升级。

1997年年初,祝家顺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新郑市人民法院离婚。新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

然而尚小凤母子的处境并未因此有所改善,反而更加恶化,祝家顺完全不管他们母子死活了。1998年2月25日,忍无可忍的尚小凤决定放弃这段婚姻,两人的离婚诉状再次摆上了新郑市人民法院法官的案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遂做出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祝小林由原告尚小凤抚养,被告祝家顺每年给付抚养费700元至其能够独立生活时为止。

判决书中为何没有提到尚小凤的大儿子祝小森?原来,祝家顺在庭审中曾主动提出,除祝小林外,他和尚小凤还有一个儿子祝小森,尚小凤却当庭否认了。这个爱子心切的母亲有她的想法:如果承认有两个孩子,那么法院会把两个孩子的抚养、监护权分别判给夫妻双方,就得有一个孩子随父亲生活,这是尚小凤不愿意看到的,因为她知道祝家顺有外遇,离婚后他肯定会和那个女人一起生活,无论哪个儿子摊上一个后妈,她都不放心。正好家里的户口本上没有祝小森,这个慈爱而又糊涂的母亲便决定将错就错,矢口否认了还有一个孩子的事实。尚小凤没想到,这正中祝家顺的下怀。

逃避抚养义务,狠心生父拒认亲子

转眼六七年过去了,尚小凤靠透支健康拉扯着两个儿子,她感到越来越力不从心。两个十来岁的半大孩子,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开销都在一天天增加,生存的压力迫使尚小凤想到了前夫。物价涨了,孩子大了,前夫给的700元抚养费明显偏低。此外,她认为,大儿子祝小森毕竟也是前夫的骨肉,他不会不管。

2005年6月1日,作为两个孩子的法定人,尚小凤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讼,要求祝家顺负担祝小森的抚养费,并增加祝小林的抚养费。

然而令尚小凤始料未及的是,祝家顺非但拒绝支付祝小森的抚养费,反而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地说:“谁知道她从哪儿弄来的这个孩子,我跟她离婚时判决书上没这个孩子,我家户口本上也没这个孩子。”祝小森的身世骤然成“谜”,尚小凤则是有口难辩。祝家顺甚至洋洋得意地说:“除非做亲子鉴定证明这个孩子是我亲生的,否则我一分钱也不拿。”然而当时的尚小凤一贫如洗,哪有钱为儿子做亲子鉴定?无可奈何之下,她放弃了这个能够证明儿子身份的途径。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祝小森的身份及他与祝家顺的亲缘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祝家顺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尚小凤败诉了!

“同父鉴定”助力,苦命母子讨回权益

自从一审败诉后,原本友善的乡邻看尚小凤母子的目光中不约而同地多了一丝复杂的成分,甚至有人半开玩笑地逗祝小森:“你爹不认你了,你是谁生的呀?”这种目光,这种玩笑,令尚小凤尴尬、痛苦,她不希望儿子在这种环境中长大,2005年秋,尚小凤把两个孩子接到了郑州。

多少个夜深人静的夜晚,尚小凤无法入眠,暗自垂泪:自己的清白遭人质疑也就算了,可儿子不能这样活得不明不白呀!现在孩子还小,不太懂事,将来长大了,知道自己是个不被父亲承认的孩子,对他会是多大的伤害!不行,无论如何得“证明”儿子的身份,让儿子挺直腰杆做人!她决定上诉。

可打官司需要钱,此时的尚小凤连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都艰难,哪有钱呀?万般无奈,她带着儿子祝小森来到了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他们的是该中心专职律师马艳艳。

听完尚小凤充满屈辱与绝望的倾诉,看着祝小森天真的目光里令人痛心的惊恐,马律师不禁心头一震,当场对尚小凤承诺:“你放心,我来帮你把这个官司打到底。”

对案情深入研究后,马律师发现,形势对尚小凤母子非常不利,已有的判决、历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都已“证明”祝小森与祝家顺“没有关系”。要想澄清事实,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做亲子鉴定是最佳途径。可是,马艳艳在研究案情时发现,一审时审判人员并没有向尚小凤明确告知不做亲子鉴定可能会导致败诉的后果,结果造成经济拮据的尚小凤放弃了亲子鉴定。基于这种情况,二审开庭前,马律师首先向法院递交了亲子鉴定申请书。可这时,祝家顺却玩起了失踪。法院传票及亲子鉴定申请一时竟然无法送达。

专家的这一答复让马艳艳备感鼓舞,她遂向法庭递交了“同父鉴定”申请书。这一新型取证渠道受到了法庭的重视,法官们决定休庭合议,他们也意识到,在无法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同父鉴定”存在着依靠科学手段澄清事实的可能性,但考虑到在二审直接进行这种新型鉴定有可能对程序上的“完满、适当”造成误解,便没有直接采纳马律师进行“同父鉴定”的意见,而是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6年2月2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祝小森、祝家顺抚养费纠纷一案下发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此前,祝家顺一直坚信,只要他不出庭,不配合做亲子鉴定,法律就拿他没办法。如今他听说“同父鉴定”也能确定他与祝小森的亲子关系,逃避法律的信心一下子便丧失殆尽。这个一直口口声声说祝小森不是自己儿子的父亲,竟偷偷到乡派出所为祝小森补办了户口。马艳艳律师在调查时才意外发现这一点。

峰回路转。2006年6月17日,重审开庭,虽然被告祝家顺没有到庭,也并未进行事实上的亲子鉴定及“同父鉴定”,但新郑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祝小森提供了村委会证明,并申请法院调取了乡派出所的户籍档案,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系其母与被告祝家顺的婚生子。因被告缺席,亦未向法庭提交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应视为被告放弃举证、质证、反驳、辩论等权利和对原告诉请的认可。

2006年8月底,尚小凤收到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祝小森与被告祝家顺之间的亲子关系。二、被告祝家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祝小森抚养费1500元,至祝小森年满18周岁为止。法庭同时将祝家顺每年给付祝小林的抚养费也增加到了1500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祝家顺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最终成为生效判决。

如今的尚小凤已经完全走出了过去生活的阴影,变得乐观、坚强,接受采访时她说:“我相信我们母子的权益一定会得到维护,因为我坚信,他(祝家顺)再硬,也硬不过法律!”(因涉及未成年人,文中除马艳艳外,其他人物皆为化名)

又一次来到市中院了,但感觉跟以前的很不同。

首先,可能是刚刚学完刑事诉讼法的缘故吧,接触到刑庭的卷宗文件的时候有一种“亲切感”,不如上年在执行庭面对文件的一脸茫然。因为已经是大二的学生了,很多诉讼的程序也都比较熟悉,到哪一步应该做什么也算是心里有数。这样的感觉特别好,觉得自己学到的知识在实践中有用武之地了。另一方面也在检测我这个学期的刑诉法和以前的刑法学的效果如何。不过说来真有点惭愧。那一次把中级法院的受案范围和指定辩护人的情况混淆了就暴露出我对刑诉法法条的熟悉程度还不够。中院的受案范围其中一点是“可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而指定辩护的情况只是“可能判处死刑的”的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利,并不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由于我的误解,差一点将一件案子中那可能判无期的犯罪嫌疑人的指定辩护函发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去,幸亏发现得早,并得到书记员的提醒。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一套良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高效运行,对于出现的大量劳动争议的解决,其作用是毋需置疑的,本文将结合一起经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提供法律援助的劳动争议案件,针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几个问题,粗浅地谈点个人的看法。

一、问题的提出

案情简介:1994年7月,河北省25名打工妹来到北京某厂打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厂方提出每年年底一次性支付工资。出于种种因素的考虑,她们勉强同意。但是,25名打工妹为工厂辛苦工作两年多,厂方拖欠她们工资13万余元不给。多次向厂方索要劳动报酬未果后,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女工们慕名向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求助。在妇女中心的帮助下,此案经历了调解、劳动仲裁、一审诉讼、二审诉讼、强制执行等程序,历时三年,最终以打工妹的胜诉而告终。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涉及的财产标的额也并不大,但是动用了所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手段,耗时近三年,才得到解决。造成这起劳动争议案件迟迟难以解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仅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的弊端。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仲裁为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实行一裁二审,这就使得当事人必须先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才可提起诉讼,这无疑将直接导致争议案件处理的遥遥无期。

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我们有必要对中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进行反思。

二、单轨体制还是双轨体制的选择

在上述分析的原因中,如何解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的弊端,实际上就涉及到是选择单轨制还是选择双轨制的问题。

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种,就它们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学界有单轨体制和双轨体制两种主张。劳动争议处理的单轨体制,即“调、裁、审”依次进行的体制,是指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的劳动争议,当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时,应当先由仲裁机构仲裁处理,只有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况下,才由法院审理。劳动争议处理的双轨体制,即“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体制,是指未能和解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或调解机构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可以由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其一;但是申请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且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已提起诉讼的就不得再申请仲裁。

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务中,一些地方高级法院据此规定,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这样,便在事实上确立了仲裁前置原则,形成了“先裁后审,一裁两审”的单轨制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单轨制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及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内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单轨制的弊端愈加明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弱化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职能,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处理。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由于仲裁前置原则的客观存在,实际上是一套体制繁杂、期限冗长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按照其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这种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二审”制度,几乎用尽了所有的争议解决手段,审理期限长,重复劳动多,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实际上,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原本是两种相互独立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手段,但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并未理顺二者关系,规定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导致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讼累,既不利于提高劳动仲裁的效率,又使劳动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

第二,不利于当事人合法诉权的保护。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当事人而言,是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劳动权益最终能否得到保护,但是,在现行单轨体制下,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诉权的规定存在着法律漏洞。根据现行法律,提起劳动诉讼的权利只有在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受理并作出实体裁决后才能取得。但是,如果仲裁机构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事实上不予受理,那么案件就不能进入到仲裁程序,也就得不到一个实体上的仲裁裁决。而没有实体的仲裁结果的存在,当事人是无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诉权被不公平地剥夺了,其合法劳动权益也因此而得不到最终的司法保护。

第三,实行强制仲裁,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即是否仲裁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只有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取得了关于仲裁的一致意思表示,仲裁机构方可受理。而在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下,只要一方当事人递交了申请书,劳动仲裁机构即可立案,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强制仲裁实际上是将行政手段与仲裁手段并用的一种制度,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特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以行政手段所进行的强制仲裁必然要被以当事人协议为基础的自愿仲裁所取代。

第四,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具有准司法的性质;另一方面,它又兼具行政性质,这决定了它在进行仲裁时必须适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布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人民法院是独立的司法机关,它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仅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布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参照而已。这样,对同一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机构与司法机构适用的法律并非完全一致,形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状态,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THE END
1.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可以通过办案机关或者监管场所转交申请。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https://new.moj.gov.cn/policyManager/policy_index.html?showFileType=1&pkid=ff0b7da6ad0048e287f341d606a34913
2.司法部发布新修订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全文+答记者问+(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应当提交第一款第一项、https://www.163.com/dy/article/ICRI25G70530W1MT.html
3.需要公证申请仲裁寻求法律援助怎么办?重庆市司法局回应来了答:手机登录微信,搜索“重庆村居法律顾问”小程序,查找人民调解板块,就能就近就便找到调解员,调解的方式也很灵活,可以通过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等非接触方式,及时为群众化解矛盾纠纷。 法律援助:三渠道可进行网上申请 问1:疫情期间,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答:在法律援助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期间,可通过登录“渝快办”、12348重庆http://www.legaldaily.com.cn/zt/content/2022-12/01/content_8804848.htm
4.华商全媒体助力农民工讨薪从打进热线到工资到账仅26分钟华商全媒体如所在单位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可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和工会代表组成。 4、找工会 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是工会职责所在。遭遇拖欠工资,员工可前往工会帮扶中心、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5、找政府 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登录当地社保部门官网,或直接前往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https://news.hsw.cn/system/2018/0112/948112.shtml
5.法律援助工作流程3. 建立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联系制度 人民调解在调解矛盾纠纷中, 会遇到各种和法律有关的案件, 有时在调解中会遇到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时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联系互动, 将此类案件联合法律援助律师进行面对面的沟通, 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对符合条件的居民进行及时法律援助, 积极https://www.360wenmi.com/f/filelj7i1ad2.html
6.网贷逾期怎么解决银行卡代扣,怎样解决网贷逾期引起的银行卡代扣解决京东金融代扣协议的关联方法包含理解协议、核实有效性、协商解决争议、申请调解或仲裁、诉讼解决争议、寻求专业法律援助等。在整个解决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并通过合法合规的卡上方法解决争议。 网贷逾期银行卡怎么撤消代扣 依据中国的被扣相关法律法规,网贷逾期银行卡代扣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实施撤消。 https://www.hezegd.com/lawnews/zixun/2068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