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婚姻家庭诉讼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研究报告出炉

为了更好地了解婚姻家庭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并积极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和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组建专门课题组,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等平台,统计分析了2020年至2022年三年内涉及未成年人婚姻家事二审案件1382个,以此为样本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并形成了一个总报告和五个分报告,共计约8万字。

佟丽华介绍开展专题研究的思考和主要建议:

最大限度减少父母情感冲突以及离婚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

当前结婚或离婚的情况面临着很多复杂的形势。总的趋势,结婚的人数越来越少,2013年是中国结婚人数最多的一年,达到将近1347万对,而后每年结婚人数逐年下降,到2022年每年结婚人数只有683.5万对。而每年离婚人数曾经呈鲜逐渐增高的趋势,到2019年达到最高,当年办理离婚手续的有470.1万对。在疫情三年离婚人数不断下降,2022年离婚只有287.9万对。

所以要看到的一个问题是:结婚的人数在减少,如何保持家庭的和谐稳定,如何保障父母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如何让孩子获得父母的有效监护,将不仅对未成年人保护有最大意义,也对中国未来的家庭结构以及家庭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而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审判工作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所以,不是简单地要求感情确已破裂的父母不要离婚,而是如何及时解决父母情感冲突中的问题症结,如何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最大限度保障孩子的权益,才是当前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必须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我们的研究报告揭示了当前父母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面临的一些困境:

一是司法机关对判决离婚持谨慎态度是对的,但在很多案件中,对感情破裂的认定过于机械,有的多次判决不离婚,但往往没有细致审查离婚案件背后的原因,没有针对离婚主要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矛盾化解措施,导致父母的矛盾并未解决,孩子依然生活在父母情感冲突激烈的家庭。这种家庭环境对孩子成长持续带来负面影响。

二是确立或者变更抚养关系、抚养费支付、探望权的行使,更多还是成年人视角,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并未得到有效贯彻。这直接导致在涉少父母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权益受到严重影响。

涉少父母离婚案件涉及人的情感,容易引发长期的社会矛盾甚至恶性案件,但缺乏专业的律师、社工、心理咨询师的有效介入,以致缺乏专业的调解、心理干预、法律援助、家庭教育、社会帮扶等配套工作。

2023年6月1日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公开宣布在最高法院启动三审合一的少年审判制度改革,在重视传统涉少刑事案件基础上,重视涉少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这是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2023年下半年,河北高院已经推动在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普遍建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在基层人民法院也要求确定专门法官来审理涉少案件。专门建制的少年法庭才能培养专业的少年审判法官,才能从根本上有效推进涉少父母离婚以及其他家事案件中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

每个孩子的成长都涉及到家庭。父母有效履行监护职责、父母对孩子的关爱和保护是未成年人实现各种权利的基础,是保障孩子不受伤害、避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基础。

所以,不论父母感情如何、是否离婚,从司法制度上及时化解父母情感冲突、适当隔离父母情感冲突与抚养教育孩子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减少父母情感冲突对孩子的负面影响从而在父母情感冲突中有效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是新时代家庭建设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解决的重点问题。

相信随着少年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将对化解父母情感冲突、促进家庭和谐、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01

研究样本的基本情况

报告统计的1382个案例样本涵盖了除港澳台地区以及西藏自治区的30个省级行政区,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在这1382个案件中,最多的两类是离婚纠纷案件和抚养费纠纷案件,两类案件共1036件,约占所有案件样本的四分之三。其中,离婚纠纷案由的有610件,变更抚养关系案由的有158件,抚养费纠纷案由的有426件,探望权纠纷案由的有188件,占比分别为44.1%、11.4%、30.8%、13.6%。在上述案件中,发现以下现象:

1.样本中约有56.8%的离婚案件含有未成年子女问题

据此统计,在2020年至2022年度公开的离婚案件样本中,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纠纷案件占比为56.8%(=610/1074),这与一些基层法院的统计数据较为一致。

2.样本中共涉1649名未成年人,女性未成年人略多

在1382个案例样本中,共有12个案件没有显示出未成年子女的人数。就已知的1370个案件中,共涉及1649名未成年人。其中,独生子女家庭1118个,二孩家庭224个,三孩家庭27个,四孩家庭1个。独生子女家庭占了大多数,占比为81.6%(=1118/1370)。

样本显示,男性未成年人占比为47.9%,女性未成年人占比为52.1%,案涉女性未成年人略高于男性。

3.涉案未成年子女的平均年龄约为8.0周岁

统计发现,在离婚纠纷、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和探望权纠纷这四类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平均年龄为8.0岁。

其中,在518件判决离婚的离婚纠纷案件中,能够明确年龄的未成年人数为267人,平均年龄为7.8岁,略低于样本中的整体平均年龄。

4.离婚纠纷的样本中,父母的平均年龄分别约为37岁、35岁

统计发现,父亲的平均年龄为37.3岁,母亲的平均年龄35.0岁。在样本已知的父母年龄中,父亲最大年龄为54周岁、母亲为51周岁,该案中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因财产分割、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等问题发生纠纷;父亲的最小年龄为27周岁、母亲为24周岁,该案中女方因遭受交通事故而受重伤,婚生子年龄不详,平时随父亲及其祖父母生活,后判决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

6.样本所涉离婚案件的起诉主体超六成是女性

7.样本所涉起诉两次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占比约为三分之一

从样本来看,到人民法院起诉一次就被判决离婚,占已知离婚次数案件的53.5%,剩下46.5%的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是起诉两次、三次、四次以及多次。其中,起诉两次而被判决离婚的案件为150件,占比为31.8%,约占三分之一。

8.样本所涉案件平均诉讼时长约为2年零2个月

统计样本发现,自第一次起诉到二审判决生效的平均用时约为2年零2个月。在这平均两年多的纠葛中,双方之间的指责、谩骂、冷漠以及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抢、互相推诿等均给未成年人带来很大的身心伤害,也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

9.样本中判决由母亲直接抚养的约七成

总体来看,绝大多数父母都愿意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主张未成年子女随己方共同生活的占比为97.8%。但是,案例样本中由母亲直接抚养的情形占比达67.1%,父亲一方占32.6%,前者基本上是后者的2倍。

在涉及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时,约60.4%的案件判决由父母一方同时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

10.样本中约有44.3%的变更抚养关系诉求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案例样本中,共有158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其中有70个案件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即法院最终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占比达到44.3%。

11.样本中追索拖欠抚养费的案件占比近四分之一

从样本数据来看,在426件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有308个案件是要求不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及其他费用。其中,单独向父亲或者母亲一方追索拖欠的抚养费的情形最多,共100件,占整个抚养费纠纷的比例为23.5%,近四分之一。

12.样本中平均每月抚养费数额约为1620.8元

样本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的平均抚养费约为1620.8元/月。其中,给付最多的为10万元/月,该抚养费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的数额;给付最少的是1800元/年(即每月150元),主要原因是女方再婚后的经济条件较差且其正在怀孕。

样本中抚养费区间以每月已满500元不满1000元为主,抚养费不满1000元/月的占所有已知案件的57.7%,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整体偏低。

13.样本所涉案件每月探望未成年子女1-4次最为常见

在探望权纠纷样本中,共有54个案件明确提及对孩子在寒暑假、节假日期间的探望,占比达28.7%。如果存在距离较远等情况,人民法院也会判决不直接抚养一方通过视频探望未成年子女。

14.样本中仅有3.3%的父母在分割财产时为未成年子女单独预留财产

在案例样本中,仅有17对父母在分割财产时为未成年子女单独预留了财产,占整个判决离婚案件样本总量的3.3%,比例非常低。

在这17个案例中,房屋是主要大额财产,共有11个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享有房屋利益,5件涉及到公司、公积金、股票、征收款等财产,剩下1件则既包括房屋也包括商铺、股权等财产。

02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简单考虑维持未成年人的家庭完整,但未分析父母离婚的背后原因

基于研究样本,双方在主观上是否均同意离婚以及客观上是否满足分居年限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最常见原因,这两类案件占样本所涉全部判决离婚案件的86.9%,其他判决离婚的依据情形包括双方家庭关系不和、出现家庭矛盾等。

三是没有深入调查婚姻当事人启动离婚程序背后的原因,也没有积极推动背后矛盾的解决。启动离婚程序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深层次矛盾,有的可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的是存在其他利益、感情纠葛,有的则是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等。如果没有查明背后的原因并积极引导当事人解决,那么简单、草率地判决准予离婚或者驳回离婚诉求,都可能无法使双方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2.草率判决离婚,而并未全面考虑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

在案例样本中,如果一方不到庭,也有一些法院没有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即使不判决双方离婚,很多法院也并没有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等服务,父母双方的感情可能仍然难以修复,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3.确立或者变更抚养关系时,很多案件仍然以成年人视角为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从44-48条、55-57条共用八个条款就抚养关系问题作出规定,其中前五条是确定直接抚养关系,后三条是变更抚养关系。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不论是从基本理念、还是从具体内容层面,都有不足之处。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司法解释,即第46条与199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几乎相同,而1993年的司法解释是依据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仍然主要从成年人视角来进行考量,比如:一方是否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一方是否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的长短等。

上述内容显然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没有充分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很多法院在依据上述规定作出裁判时,则会忽略甚至侵犯未成年人的权益。比如:在一个案件中,一审法院在征求两个孩子意见的基础上,判决两名未成年子女全都由父亲抚养。但是,二审法院以“女方已做绝育手术”为由予以改判,判决女孩由女方抚养,男孩由男方抚养。虽然二审法院改判具有法律依据,但是却忽略了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见。

4.确立或者变更抚养关系时,并未有效听取未成年人的真实意见

在确认和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下,征求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见应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必经环节。但是,从样本来看,裁判文书中明确写明询问、征求或者考虑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案件比例并不高,占比仅为51.9%。在有的案件中,当事人在开庭时提交了未成年人书写的“意愿书”,双方进行了质证,但是人民法院在裁判时并没有提到是否采纳了未成年人的意见。

在有些案件中,有的父母一方以纵容孩子玩游戏、不上学等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方式来“诱惑”未成年人或者逼迫未成年子女同意与其一起生活。这个时候,人民法院不能只是简单询问就以尊重孩子意见为由作出草率判决,而是要从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出发进行综合考量。比如:在一起案件中,男方出具两名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拟证明其对姐弟二人很好。但是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证言系二人受父亲逼迫所写,而其中一人明确表示想随母亲一起生活。最后,二审法院在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本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改判。

5.抚养费范围过窄,没有考虑除生活、教育、医疗以外的费用

涉及抚养费,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抚养费主要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项具体费用,并用“等费用”作兜底性表述。但从案例样本来看,抚养费的范围主要是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一般无其他费用。

生活费一般是未成年子女在衣食行方面的开销,均属日常生活支出,这部分费用应予保障。而教育费、医疗费需要不要另行支付以及支付多少,往往是双方的争议焦点。在很多案例中,人民法院仅支持基本的教育费用,或者认为抚养费已经包括了教育费、医疗费用,无需再另行支付。此外,课外培训、兴趣班、保姆照顾等本身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连续性,如果仅仅因为父母离婚就停止了未成年子女的这部分费用,也会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

6.抚养费数额普遍较低,难以满足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

如果仅是从抚养孩子的费用来看,不直接抚养一方平均每月支付1620.8元的抚养费似乎并不低,加之一些父母的收入可能较低,每月拿出1600多元的抚养费已属不易。

从案例样本来看,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存在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忽略了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两个因素,而更多从成年人的视角来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很多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主要是依据父母的负担能力,即依据其收入的20%-30%计算。

二是一些资产性收益并未被计算到父母“总收入”的基数中。从样本案例来看,一些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显示的“月总收入”往往是不直接抚养方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较少考虑到房租、股票、股权、拆迁等其他资产性收入。

三是对具体收入的认定标准不一。在出现无法查明不直接抚养方的具体收入等情况时,因为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在计算抚养费数额时会引用不同的计算基数。比如,有的依据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抚养费;有的依据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算抚养费数额,具体又分为全体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种情况;有的依据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抚养费数额;还有的依据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抚养费数额,但有的是依据消费性支出计算,有的是依据人均可支配年收入计算等等。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享有探望权,那么,未成年子女能否要求父母进行探望?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的认识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探望权既是父母法定的与子女相处的权利,亦是其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不仅是被探望的对象,亦享有主动请求和接受探望的权利。因此,判决支持未成年子要求探望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子女要求探望在道德上、情理上应予支持,但是在法律上不应强制。另有法院认为,未成年子女作为被探望的对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探望权纠纷起诉的主体。基于上述理由,一些法院会判决驳回未成年子女要求探望的诉讼请求。

本报告赞同第一种观点,一方面,探望既是父母的权利,同时也是父母履行监护职责、家庭教育职责的方式之一,是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未成年子女享有被探望的权利,其要求探望的诉请应当获得支持。当然,如果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没有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未成年子女应当履行配合探望的义务。

9.认定“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标准不明确

以探望权纠纷为例,样本中申请中止另一方探望的共有17件,比如主张另一方存在暴力行为、有抽烟打牌等恶习、患病、孩子不愿意接受探望、不具备独立照看孩子的能力等,但是这些主张均因所提交的证据或所罗列的事由不足以证明探望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而未获得法院支持。

10.离婚案件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权问题考虑不足

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父母,如果父母在分割财产时没有为其预留财产,那么未成年子女通常很难获得财产,甚至有的未成年人的财产权会受到父母的侵犯。比如,有的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本身享有拆迁利益或者房屋份额等,但是父母在分割财产时,将本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侵占了孩子的权益。此时就特别需要人民法院认真查明事实,避免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受到侵犯。

父母离异势必会对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心理等产生一定影响,定期定额支付抚养费一般无法完全涵盖未成年子女的所有花费,如果条件允许,还是建议父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为未成年子女专门留出一部分费用以更好保障其未来教育、生活等,尽可能保障其原有生活水准不降低。

03

在婚姻家庭中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建议

在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是重要的主体之一,但是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主体地位常常被忽视。归根结底这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理念的欠缺。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考虑在法律政策规制、少年审判机构建设、社会支持系统搭建等方面开展工作。

1.在观念上充分认识家事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大意义

2.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从体制上全面推进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件的更好解决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都规定了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结合当前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实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三审合一”的独立建制少年法庭,在基层人民法院建立专门的少年法庭办案组,着力打造一支对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有热情、有爱心、有专业素养并懂得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优秀法官队伍。

在具体工作中,要从法律上的相对独立实现法院内部管理上的真正独立。因为只有独立的管理才能真正形成统一的少年司法指导思想、才能及时根据国家最新法律制定司法解释、才能对下级或者基层少年法庭工作形成有效指导,才能更好地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到实处。

3.研究出台专门的司法政策文件

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视角出发,贯彻最近几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民法典》等法律的最新规定,通过发布司法政策文件等形式细化感情破裂、确立和变更抚养关系、确定抚养费的科学标准,确立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权、父母应当履行探望义务,规定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具体情形等。

4.就婚姻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开展业务培训

5.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婚姻家庭纠纷应当经过调解程序

6.深入开展对父母双方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符合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现实需求,应当将家庭教育贯彻到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全过程。

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时,婚姻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审案法官等应当告知父母双方,离婚可能给孩子带来的损害,在离婚过程当中如何最大限度保障孩子权益以及离婚后父母双方应当注意哪些问题,要努力实现化解婚姻家事纠纷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

7.及时监督并干预未成年子女权益受到侵害问题

离婚后父母双方仍然都是孩子的监护人,仍要履行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责任。在父母没有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而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对父母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等等。除此以外,如果涉嫌遗弃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则应当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8.强化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在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件办理过程中,很多未成年人需要心理辅导、社工支持、法律援助,很多案件需要专业调解,目前不论是法院还是政府部门或者妇联等,都缺乏专业人才。一些优秀的专业社会组织尚未深入参与到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件的处理当中,需要人民法院、政府部门和妇联组织等进一步加强培育和支持力度。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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