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印发了《本市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建章立制。
《实施办法》共16条,针对机构设立、值班律师担任条件、值班律师工作职责等各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做到全覆盖、规范化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全市各法院和看守所内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二.明确值班律师的七项工作职责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
2、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
3、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见证;
4、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刑事被告人签署适用建议程序诉讼权利告知书进行见证;
5、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6、协助看守所开展对在押人员的法治教育;
7、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明确值班律师的相应工作规范
值班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实行挂牌上岗。
值班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应向当事人表明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身份。值班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后,应在《法律援助来访咨询登记表》内记录当事人姓名、住址、咨询内容和答复意见等信息。
值班律师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对初步判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主动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指导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在24小时内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当事人的申请。
四.确定律师选派条件和保障管理措施
律师协会应当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及律师信用信息。
目前,上海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已经覆盖到全市各法院和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