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法律援助律师进出机制,选优配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提升我市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和办案成效,保障法律援助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会市法律援助律师,是指加入四会市司法局组建的法律援助律师库,并接受四会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和管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入库律师。承办律师是指法律援助律师接受四会市法律援助处的指派,具体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入库律师。
第三条四会市法律援助律师考核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绩的原则,以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为依据,以法律援助质量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充分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值班,是指根据四会市法律援助处统一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在四会市法律援助服务大厅咨询窗口、公检法机关等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是指根据四会市法律援助处统一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民事、刑事、行政或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法援案例报送,是指法律援助律师参照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例库模板的格式报送法援案例或宣传稿件的行为。
第六条四会市法律援助处负责四会市法律援助律师积分公示、变动、处分等工作。
第七条四会市法律援助律师积分管理的计算周期为当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第二年度清零重新计分。
第八条四会市法律援助处应建立积分管理台帐,根据本办法和日常工作情况及时登记、汇总法律援助律师的积分,每三个月结束后次月10日前进行统计并公布。如统计有问题的,法律援助律师应在发现之日起3日内提出并提供佐证材料,经核实后予以更正。年度结束后20日内完成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年度累计积分统计,并公布排名结果。
第九条四会市法律援助处及时将法律援助律师排名结果通报给四会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股,并作为年度评优评先活动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四会市法律援助处根据法律援助律师的积分排名,每年动态调整四会市法律援助律师库律师名单。排名倒数后8位的律师强制淘汰出四会市法律援助律师库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入库,同时择优补录8位社会律师加入四会市法律援助律师库,入库条件以发布的具体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四会市法律援助律师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加分项、扣分项三部分组成。
第十三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援助值班
1.经通知因故不能参与法律援助窗口值班或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第1次不扣分;累计2次不能参与的,扣1分;累计3次不能参与的,扣2分;累计4次不能参与的,扣3分;以此类推。
2.参与法律援助值班存在迟到、早退、擅自换人、中途离岗15分钟以上的,第1次扣2分、第2次扣5分、第3次扣10分,累计3次以上(含3次)的,将不再安排该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值班。
3.值班期间,存在对当事人态度恶劣、敷衍、推诿,玩手机、玩游戏、打瞌睡、处理私人业务等情形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4.因工作不尽职或服务态度不好等行为被有效投诉的,每件扣5分。
5.值班期间未完成法律咨询回复、未录入咨询事项,每次扣5分。
6.未按规定及时向四会市法律援助处反馈报告重大敏感案件事项或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0分。
7.值班期间存在借助值班接待平台招揽客源、向来访人员派发名片,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20分,且不再安排参与法律援助值班。
8.泄露值班期间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给四会市法律援助处、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0分,且不再安排参与法律援助值班。
9.四会市法律援助处定期向办案机关、当事人回访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被评为不满意的,每件扣2分。
(二)法律援助案件办理
2.在日常案件质量检查中,未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细则(试行)》的标准办理案件,非单项否决指标不合格的,每一项扣10分;存在单项否决指标不合格的,每一项扣30分。
3.刑事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未在收到指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会见受援人的,扣5分。
5.会见笔录、谈话笔录、代理词、结案报告、工作记录表等文书内容过于简单,对重要案情简单询问(书写)、未有展开的,每份扣5分;庭审记录过于简单,未能反映参加庭审活动全过程的,每件扣5分;除制作庭审记录外,还提交庭审笔录附卷归档的,每件加2分。
6.通过查看案卷材料,不能够证明承办律师会见或面谈时有告知法律援助的无偿性的,每件扣2分。
7.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未被羁押的受援人为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会见笔录未有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签名的,每件扣5分。受援人为被羁押的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通过查看案卷材料,能够证明有联系受援人的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的(如会见笔录上有签名、有告知会见情况的书面材料等),每件加5分。
8.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消极处理法律援助案件(接收证据齐全的情况下超过30天无正当理由未提起诉讼或仲裁、受援人或其近亲属补充证据不及时的情况下置之不理超20天等)且未及时向四会市法律援助处说明的,扣20分。
9.依法应当阅卷的法律援助案件,有阅卷行为,但无制作阅卷笔录的,每件扣5分。
10.属于四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主要证据或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重大疑义的;涉及群体性事件的;具有在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疑难复杂情形的)中任一种的,有提请集体讨论研究辩护意见的佐证材料的,每件加3分。
1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审判阶段,承办律师开庭前有草拟辩护方案(包括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辩护观点及辩护意见)的,每件加5分。
13.故意或者过失未列全诉讼(或仲裁)请求,受援人及其近亲属需再次诉讼(或仲裁),导致额外支出法律援助补贴的,每件扣10分。
14.因承办律师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的,扣20分。
17.根据案情积极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每件加5分。
18.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积极促成受害方对受援人出具谅解书或达成和解协议的,每件加5分;帮助受援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每件加5分;通过积极辩护,帮助受援人获得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无罪判决、免除刑事处罚或部分罪名无罪、罪轻判罚、改判的,每件加5分。
19.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调解结案的,每件加10分;诉讼(仲裁)请求全部支持的,每件加5分;诉讼(仲裁)请求部分支持的,每件加2分;诉讼(仲裁)请求全部未予支持的,每件减1分。
20.承办律师办结法援案件后,超过一个月未归档(签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等文书次日开始计算)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的,每一件减20分;经四会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提醒后超一个月仍未归档的,每一件加扣10分,且在归档前不再指派案件。
22.承办律师归档前未按各类案件卷内目录顺序整理好档案的,每件扣5分。
23.各类文书材料未能做到填写完整、格式规范或整洁干净的(如破损的材料未修补或复制,小于A4规格的材料未粘贴在A4规格的白纸上,使用与案件无关的废纸等),每件扣3分。
24.四会市法律援助处定期对受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办案机构进行回访,评分为很满意的,每件加3分;评分为满意的,每件加1分;被评为不满意的,每件扣5分。
25.在年度司法部、省司法厅、肇庆市司法局组织的案件质量评估中,办理的案件被评为优秀等级的,每件加30分;办理的案件被评为良好等级的,每件加10分。
(三)法援案例报送
1.积极撰写并报送法律援助案例的,每一件加5分。
3.报送的法律援助案例入选为省、司法部法律援助优秀案例的,每一件加20分(同一个法律援助案例被多次采用的记一次)。
1.积极参与四会市法律援助处组织或安排的各类法律援助宣讲、法律咨询志愿服务、座谈交流等,每次加5分;
2.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四会市法律援助处举办法援案件质量业务专题培训的,每次扣10分;
3.积极申报课题并讲授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抢劫、盗窃等常见的法律援助业务课程,每次加5分。
4.参与四会市法律援助处安排的案件质量评估工作,每次加3分。
第十四条实行重大违规事项一票否决制度,有下列情形的,直接移除出法律援助律师库,不再指派案件:
1.无正当理由,律师拒绝接受或者接受后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
2.在年度司法部、省司法厅、肇庆市司法局、四会市司法局组织的法援案件质量评估中出现不合格案件的承办律师。
3.在日常案件质量检查中经连续两次以上提醒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4.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超过半年未按规定归档且案件达两件以上的。
5.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值班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援助规定、律师执业道德或其它有违诚信执业行为并查证属实的(如收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等情形)。
6.因违纪、违法受到有关机关查处的。
7.在案件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办案质量问题或被评定为不合格案件达两件以上的。
8.因承办律师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四会市法律援助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在试行期间,根据本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需要,四会市法律援助处可对法律援助律师积分管理指标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报四会市司法局同意后,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本考核管理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
序号
类别
指标类别
积分指标
分值
1
基
础
分
基础分值
100分
2
加分项
加
项
庭审情况
记录
有庭审活动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制作庭审记录或提交庭审笔录。除制作庭审记录外,还提交庭审笔录附卷归档的
2分/件
3
会见笔录
受援人为被羁押的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通过查看案卷材料,能够证明承办律师有联系受援人的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的(如会见笔录上有签名、有告知会见情况的书面材料等)
5分/件
4
履行报告
义务
属于四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主要证据或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重大疑义的;涉及群体性事件的;具有在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疑难复杂情形的)中任一种的,有提请集体讨论研究辩护意见的佐证材料的
3分/件
5
开庭准备
6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审判阶段,承办律师开庭前有草拟辩护方案(包括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辩护观点及辩护意见)的
7
全面履行告知义务
8
有效提出法律意见
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根据案情积极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
9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积极促成受害方对受援人出具谅解书或达成和解协议的
10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帮助受援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
11
承办结果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通过积极辩护,帮助受援人获得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无罪判决、免除刑事处罚或部分罪名无罪、罪轻判罚、改判的
12
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调解结案的
10分/件
13
诉讼(仲裁)请求全部支持的或部分支持的
5分/件或
14
满意度回访
四会市法律援助处定期对受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办案机构进行回访,评分为很满意或满意的
3分/件或
1分/件
15
案件质量评估
在年度司法部、省司法厅、肇庆市司法局组织的案件质量评估中,办理的案件被评为优秀等级的或良好等级的
30分/件或10分/件
16
法援案例报送
积极撰写并报送法律援助案例的
17
报送的法律援助案例入选为省、司法部法律援助优秀案例的(同一个法律援助案例被多次采用的记一次)
20分/件
18
活动参与
积极参与四会市法律援助处组织或安排的各类法律援助宣讲、法律咨询志愿服务、座谈交流等
5分/次
19
业务主讲
积极申报课题并讲授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抢劫、盗窃等常见的法律援助业务课程
20
案件评估
参与四会市法律援助处安排的案件质量评估工作
3分/次
21
扣
法律援助值班
经通知因故不能参与法律援助窗口值班或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第1次不扣分,从第2次开始
扣1分/次
22
值班纪律
参与法律援助值班存在迟到5分钟以上、早退、擅自换人、中途离岗15分钟以上的
第1次扣2分、第2次扣5分、第3次扣10分且不再安排参与法律援助值班
23
值班期间,对当事人态度恶劣、敷衍、推诿,玩手机、玩游戏、打瞌睡、处理私人业务等情形的
扣2分/次
24
因工作不尽职或服务态度不好等行为被有效投诉的
扣5分/次
25
值班期间存在借助值班接待平台招揽客源、向来访人员派发名片,经查证属实的
扣20分/次,且不再安排参与法律援助值班
26
泄露值班期间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当事人隐私,给四会市法律援助处、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27
工作要求
值班期间未完成法律咨询回复、未录入咨询事项
28
未按规定及时向四会市法律援助处反馈报告重大敏感案件事项或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扣10分/次
29
文书签收
扣2/3/4…分/件
30
案件质量
在日常案件质量检查中,未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细则(试行)》的标准办理案件,非单项否决指标不合格的或存在单项否决指标不合格的
扣10分/项或30分/项
31
刑事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未在收到指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会见受援人的
扣5分/件
32
委托代理
33
文书要求
会见笔录、谈话笔录、代理词、结案报告、工作记录表等文书内容过于简单,对重要案情简单询问(书写)、未有展开的
扣5分/份
34
依法应当阅卷的法律援助案件,有阅卷行为,但无制作阅卷笔录的
35
庭审记录过于简单,未能反映参加庭审活动全过程的
36
通过查看案卷材料,不能够证明承办律师会见或面谈时有告知法律援助的无偿性的
扣2分/件
37
办案要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未被羁押的受援人为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会见笔录未有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签名的
38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消极处理法律援助案件(接收证据齐全的情况下超过30天无正当理由未提起诉讼或仲裁、受援人或其近亲属补充证据不及时的情况下置之不理超20天等)且未及时向四会市法律援助处说明的
扣20分/件
39
40
扣10分/件
41
故意或者过失未列全诉讼(或仲裁)请求,受援人及其近亲属需再次诉讼(或仲裁),导致额外支出法律援助补贴的
42
因承办律师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43
归档要求
承办律师归档前未按各类案件卷内目录顺序整理好档案的
44
扣3分/件
45
判决结果
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诉讼(仲裁)请求全部未予支持的
扣1分/件
46
承办律师办结法援案件后,超过一个月未归档(签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等文书次日开始计算)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的
47
承办律师办结法援案件超过一个月未归档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的,经四会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提醒后超一个月仍未归档的
加扣10分/件,且在归档前不再指派案件
48
信息录入
49
纸张要求
各类文书材料未能做到填写完整、格式规范或整洁干净的(如破损的材料未修补或复制,小于A4规格的材料未粘贴在A4规格的白纸上,使用与案件无关的废纸等)
50
四会市法律援助处定期向办案机关、当事人回访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履责情况,被评为不满意的
51
四会市法律援助处定期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办案机构进行回访,被评为不满意的
52
案例报送
53
业务培训
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四会市法律援助处举办法援案件质量业务专题培训的
54
重大违规
事项
无正当理由,律师拒绝接受或者接受后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
扣100分/件,并移除出法律援助律师库,不再指派案件
55
在年度司法部、省司法厅、肇庆市司法局、四会市司法局组织的法援案件质量评估中出现不合格案件的承办律师
在日常案件质量检查中经连续两次以上提醒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超过半年未按规定归档且案件达两件以上的
56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值班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援助规定、律师执业道德或其它有违诚信执业行为并查证属实的(如收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等情形)
57
因违纪、违法受到有关机关查处的
58
在案件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办案质量问题或被评定为不合格案件达两件以上的
59
因承办律师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