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经济状况标准)
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为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对于见义勇为主张其合法权益和农民工因追索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事项,不受此限制,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2、法律援助的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8)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11)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①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②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③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申请法律援助应出具的材料
①法律援助申请书(表);
②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暂住证;
③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经济状况证明应包括本人的劳动能力、就业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家庭月(年)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内容。
⑤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资格和身份证明。
⑥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法律援助的管辖
(1)地域管辖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向义务人、义务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①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③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④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⑤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⑥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⑦其他案件,向义务人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2)级别管辖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本市高级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向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其他案件则向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