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不能在企业坐班,但为保证服务质量,一般会安排1—2名固定律师助理或秘书作为联系人,每周或定期深入到企业实地,提供贴身法律服务。
2
报酬和人员
根据企业每年法律事务的多少、累别、繁简,按照律所和企业之间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约定收取。律师事务所至少指派两名执业三年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有专业服务领域特长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定岗定薪,一般每月5000元左右,5000元以下一般只能招聘到新毕业生或刚通过司考试的实习律师,要想招聘到执业三年以上,法律执业能力强的专职律师有一定困难。
3
福利待遇
由于企业是和律师事务所签订《顾问服务合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去工作,该律师的福利待遇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为企业节省了人力资源成本。
企业要负责该法律服务专员的全部福利待遇,成为企业的一项额外开支。
4
服务质量
实行的是以主办律师为主,律师助理、秘书协助,团队协作、集思广益的服务模式,对疑难法律事务可召集专家进行研讨,能够更好的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企业法务专员脱离律师司法工作的平台——律师事务所,个人单打独斗,由于其能力和水平难免有限,和律师事务所整体团队相比,其局限性显而易见,因此,法律服务质量一般也很难得到充分保证。
5
维护权益
维护权益是法律顾问工作的核心,可利用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全所综合资源为企业服务,能够更切实的维护企业的权益。
企业法务专员的个人资源具有局限性,资源转换到实际维权工作当中,和常年法律顾问自然有较大差距。
6
工作稳定性
虽是企业员工,但其稳定性也是相对性的,随着自身能力增长与待遇提高的不同步,或由于工作中的被领导性较强,难以保证司法工作的独立性,企业法务专员往往心存压抑,伺机谋取新的发展不顾企业工作连续性,辞职走人,因此讲,企业法务专员的稳定性未必胜过常年法律顾问。
7
工作协调性
通过与企业长期合作,能够使双方相互了解,在工作中实现相互配合,更有利于处理问题,另外,长期、稳定、密切的法律服务能够激发主办律师的责任心,视企业为自己的一个重要客户,愿意全力以赴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实践证明工作协调性好。
系企业的员工,要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纪律,听从企业的安排和领导,其和企业的工作协调性空间较小,个别人员往往为顾及在岗期间利益,不从大局出发,不从长远着想,只看结果,只求个别领导满意,诸多法律事务的处理埋下后患。
8
司法前沿
律师在给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并没有脱离律师事务所,其日常执业活动贯穿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工作当中,其掌握的都是国家和地方最新司法政策,有利于为企业实施最新的普法宣传。
和律师相比,没有律师事务所的强大依托,在企业专职坐班,相对于常年法律顾问在了解、掌握最新的司法政策信息方面尤显不足。
综上,通过笔者比较分析,企业高层或人力资源部门应知晓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务专员两者之间重要区别,不难看出前者优势明显,企业应根据自身需要,量体裁衣,聘请合适的常年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务专员,以增强企业的声誉,妥善处理企业各类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在现代法治社会将为企业撑起正义之盾,为企业在经济社会的生存与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