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所指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与用人单位或个人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依靠务工的收入生活的农业人口或农村居民。
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家庭成员证明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家庭成员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该人员是与农民工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的书面形式证明。户口簿能如实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可提交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如实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由农民工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供证明。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农民工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月收入和支出状况及其它资产情况、是否生活困难等详细情况的书面形式证明。该证明可由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工作单位、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供,或者由镇、县(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除经济审查:
(一)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
(二)已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
(三)正在享受民政部门救济的;
(四)属于政府扶贫对象的;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六)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将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或者农民工可能面临生命安全和重大财产损害的。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畅通渠道、简化程序,为农民工提供便捷服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工作,进一步改善硬件设施,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可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立法律援助信息联络员,及时了解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进行维权动态信息收集和统计工作,同时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置法律援助服务点。通过向农民工发放《法律援助联络卡》、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等形式,将法律援助进一步向基层延伸,最大限度地方便有需要的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
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尽可能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指派工作。如案情重大复杂可延长1至2个工作日。
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案情需要,向农民工提供一站式服务。调解、仲裁、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均由同一名律师负责完成。
三、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异地协作
针对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申请人住所地和义务人、义务机关所在地不在同一城市的情况,为保护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遵循以下实施办法:
(一)因经济困难无法到案件受理地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可在其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可委托案件受理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承办该法律援助案件;
(二)在受理异地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时,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工的经济状况有异议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委托农民工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帮助调查取证;
(三)若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拖欠报酬的义务人,因躲债或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等原因返回原籍,且其户籍与案件审理地或案件处理地均在本市的,本市法律援助机构有义务提供协助,帮助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
四、调解程序前置,加大非诉讼法律援助方式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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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职院校法律诊所教育概况
我国的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正处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②的背景之中,《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强调高职教育应当“改革教育方法和手段,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的培养”。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设立之初,其高职教育的特性并没有得到突现。很多课程都是照搬原来的本科课程体系,再加以简化。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法律事务专业自2006年开始招生,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辅助型人才为目标。在9年专业建设中,本专业发展出了“一个中心,两个结合”③的人才培养模式。而2009年设立的法律诊所就是我校法律事务专业对于高职法律类人才培养模式的一种探索。经过5年的发展,法律诊所成为了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一环。在诊所内部,通过“导师带徒弟”的方式进行教学;而在诊所学员对外“接诊”时,导师始终隐于幕后,通过案件策略会、总结会和个别指导实现对学员办案质量的控制。同时,法律诊所的教学方法也逐步辐射到单项部门法的课程中,教师也乐于在部门法教学中适用这一“以学生为主”的探究性学习方法。
二高职院校法律诊所面临之问题
法律诊所作为新兴的法学职业教育模式,在从国外移植到中国国内时,即已面临着很多问题。而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借助法律诊所来进行人才培养的时候,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
从法律诊所的教学理念和教学目标来说,传统法律诊所的律师本位教学体系与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存在一定的冲突。国外以及本科院校的法律诊所均是以培养律师为目标,但是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受限于学历层次,在毕业后无法直接考取律师资格,因此,
在确定专业核心就业岗位时,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一般都会将岗位定位为辅助类岗位,如律师助理、企业法务助理等等。这些岗位的职业能力要求与传统法律诊所的律师本位的职业能力要求显然是不同的。因此,如何对传统的法律诊所的教学理念和教学目标进行改革,使之适应我国高院院校法律专业的实际,已成为高职院校法律诊所发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从法律诊所的实体运营模式来说,资金短缺是高职院校法律诊所发展的重要制肘之一。大部分本科院校的法律诊所主要是依赖美国福特基金会以及中国法学会诊所教育所提供的资金赞助,但高职院校的法律诊所的运营几乎完全是依靠本地、本校的项目基金和专业建设经费。法律诊所是一项成本极为高昂的教学活动。与高职院校的理工类专业的成本主要是体现在基础设施如实训室建设不同,法律专业实施法律诊所的成本体现在其活动开展过程中。法律诊所开展只能是按照单次活动逐次申请小额资金,很多时候一些机动经费如办案所需的交通费、通信费、活动费用往往不能得到覆盖。高职院校的学生中,很多家庭经济条件有限,因而这些机动经费往往是由导师来贴补。但如此并不是法律诊所正常运营的长久之策。
从法律诊所的案源来说,高职院校的法律诊所知名度较低,难以吸引当事人上门咨询。在实际运营中,为了确保学生有足够的实际案件经办,我们采用的方法是实案操作与仿真实训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通过在学校以及社区开展法律咨询吸引当事人,另一方面由具有律师资格的导师向学生转介自己经办的案件,以保证学生参与实务操作的可能性。但是法律援助是双向选择的过程,案件当事人必须对经办学生的个人素质和法律诊所的管理制度有一定的信任。但在实践中,咨询者往往对高职院校的学生的办案能力抱有疑问,甚或有个别咨询者要求跳过经办学员,点名要求某位导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只能依靠法律诊所的导师、学员持续多年积累下来的良好口碑,以及对咨询者的正确引导才能打开局面。
三高职院校法律诊所发展策略
其次,进一步完善法律诊所课程教学标准是高职院校法律诊所课程建设的必然需求。法律诊所课程一般是作为教学做一体化课程开设的,采取灵活排课的方式的进行。为了避免“放羊式”教学以及不同导师指导的学员之间工作量差别过大的问题,我校法律诊所采取了“小班合组教学”和“个案分组指导”相结合的形式来实现案件资源的统一调配和学生的个性发展之间平衡。但法律诊所课程形式的灵活性决定了其是难以重复使用的。这样并不有利于教学规模的扩大以及对学生的课程表现进行客观评价。因此,有必要通过自编教材、修订课程标准来进一步规范法律诊所教学过程。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研究与实践民族高等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与重构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理论与实践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要素刍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商法教学改革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理工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的思考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研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浅析卓越视角下的法律文化与复合型法科人才培养“卓越会计师”人才培养探索与实践卓越工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下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融合中国军事人才培养的理论与实践“创新型人才培养计划”的理论与实践论卓越法律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面向卓越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改革“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下法硕教育的实践与反思常见问题解答当前所在位置:
[3]卢学英,金国华.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
培养具有“整体性思维"的卓越法律人才何炼红
一、传统教育模式下法律思维面临的挑战
二、整体性思维:卓越计划下法学教育理念的转型
“整体性思维”的培养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时应贯彻的一个重要理念。因为,“卓越”之标准,意味着我们培养的不只是技能型人才,而应是法律领域未来的精英和领导者。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各国为促进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而采取的政策性手段,具有浓厚的公共政策色彩。法学教育应为学生提供创造性思考的社会实践机会,以开发学生未来的卓越法律人才天赋。特别是应当启发学生结合中西文化的差异来探索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善于反思基本知识技能、法律制度建设和社会积极变迁之间的关联,要有推动社会变革和发展的胆识和勇气。只有具备整体性思维的法律人才,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履行应有的职业责任与社会担当。
三、卓越法律人才“整体性思维”的培养途径
(一)强调知识教育与心智教育有机融合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必须强调知识技能与精神信仰的有机融合与和谐发展,主张“身”、“心”、“灵”三个维度的均衡发展。大学教育的立足点和归宿点是人,应当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塑造全面发展的人,促使受教育者在人格方面得到最充分的完善。教育的目的不应该只是灌输知识,当知识与人类价值观和对其他人的仁慈情感隔离时,它将变得冷漠抽象且具有破坏性。正如RichardZitrin所言,当法学院在训练年轻人的“法律思维”时,也要提醒他们,应当像人类一样思考。不只是在真空中理解法律规则,更有可能成为一个优秀律师。为了在真实的法律世界中得以生存,并获得成功与快乐,法律学生也需要陶冶他们的“心灵”。要让学生在自主真实的环境中,充分发挥创造力,教育学生成为具有批判思维、行动理智,同时具有道德责任和社会正义感的法律人。
(二)把实践环节作为大学教育的支点
实践性是高等教育的本质属性。在高等教育特别是法学领域,应当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学生“整体性思维”的培养计划,并将其有效运用到教育培养的各个环节之中。学校开展实践性教学的目的,是让学生在大学教育阶段受到角色化的知识熏陶和思维训练,从而有利于挖掘与开发学生的个人价值,并帮助学生在今后的职业实践语境下应用这些价值。强调学生实务技能的训练,并不是要求在学校教育阶段就完成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使之在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的时候能够立即胜任工作的需要,如果将这个要求作为高校学生的培养目标,必然使高等教育蜕变为职业教育,在提高学生操作能力的时髦口号下牺牲创新能力的培养――这将是中国高等教育的悲哀!
总之,卓越法律人才需要有优秀的个人品质,才会践行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需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有效地处理问题;需要有整体性思维和战略眼光,才能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应贯彻“整体性思维”教育理念,通过把实践环节作为大学教育的支点,“在行动中评价专业实践”,培育出未来社会的精英。
社区法律服务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功能及其实现唐东楚
如何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是目前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重要课题。我们认为不管是从我国目前的国情、社情需要,还是从法学教育和法律从业的“全球化”来看,社区法律服务对于我国卓越法律人才的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等培养,均具有基础性作用。
一、社会责任感培养
自1904年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提出大学要以社会服务为己任以来,社会服务已经成为现代大学继教学、科研之外的“第三职能”。当今,英美等国的社区法律服务与社区学院教育发展得如火如荼,即便是注重思辨和理论教学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等,也都将法学教育的目光转向社会服务和法律诊所运动。我国司法部2002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曾明确指出“把律师队伍、公证员队伍、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法律援助队伍和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有机地组织起来,共同促进社区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同时,司法部还于2004年至2009年启动实施了中加法律援助和社区法律服务项目。
二、实践能力培养
三、创新能力培养
卓越法律人才的一个基本素养,就是要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而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离不开社区法律服务这种开放性、全程性、主动性、体悟性和基础性的实践应用活动。
首先是服务理念的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社区法律服务不能仅限于公益案件,要包括但不限于法制宣传、接访调解、法律援助这“三大块”。这种法律服务应当本着公益服务和非盈利的目的,但可以是有偿的。我国目前的社区法律服务,还主要停留在“政府推动”的层面,没有明确将法学院系的学生作为社区法律服务的主体,缺少“民间推动”的理念和举措。可以探讨由服务双方协商收费或者免费的模式,要改变单纯的“政府推进模式”为政府、社会的“二元推进模式”,或者完全的“社会推进模式”,要从“人本”的角度来发展社区法律服务。这样,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社区法律服务互动的经费支持、长效机制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果把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比喻成“植大树”的话,职业化、国际化、应用型复合型好比是高大的躯干和繁茂的枝叶,相对法院检察院或律所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而言,社区法律服务就好比大树的“根须”。虽然没有法院、检察院、律所实习那样职业化和“高端化”,但如果离开了日常的社区法律服务,就没有法律人才培养走向“卓越”的基础,所以要充分挖掘和发挥社区法律服务对于卓越法律人才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等方面的“根部培养”作用。
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的功能定位毛俊响
国际治理的规则之治要求,任何国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和个人都必须在遵循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基础上决策与行动,并以此为依据来确定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与纠纷。因此,无论是从宏观角度还是微观角度来讲,培养精通国际规则的卓越法律人才都是全球化背景下的大势所趋。正是因为如此,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应实行分类培养,其中之一就是培养“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途径和模式取决于该类人才的功能定位。根据我国对外开放的宏观要求和当前社会发展的微观需求,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的功能定位应当类型化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国际法律规则制定的参与者
国际立法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国际利益分配背后的真正决定因素还是国际立法者之间的实力对比。尽管如此,发展中国家缺乏既精通外语又有很深国际法造诣的卓越法律人才也是影响和制约其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重要原因。历史证明,小国也有外交。代表国家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外交人才的个人魅力、外交技巧、法律素养、语言沟通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规则制定结果。
当前,中国正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国际秩序的形成和建构、国际规则的制定和适用之中。中国在严格遵循现有的合理的国际经济和法律秩序的同时,也应努力推动国际经济和国际规则向更加合理的方向转变。中国不仅要遵循国际规则,还要积极参与国际游戏规则的制定。这就要求我国的法学教育要培养出能参与国际游戏规则制定国际型法律人才。该类人才不仅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条和诉讼程序,而且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和法律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经济、科技、历史、文化、社会、道德、伦理和传统等背景。
(二)国际法律理论变革的引领者
当前,国际法理论研究的话语权主要被西方学者所掌握。国际法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尽管不能直接成为国际法规则从而对各国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对于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和变革有着重要作用。在国际立法活动方面,专门从事国际法编纂和发展的国际机构,如国际法委员会、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在制定国际条约草案时非常重视国家实践和国际法学家的理论学说。在国际司法活动方面,国际法学家的理论学说往往成为国际法庭裁判的重要说理依据。
法律理论研究始终要契合社会发展的需求。中国目前正在处于和平发展和崛起的关键时期,面临着许多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国际法问题,需要中国国际法学者提出适应中国和平发展和崛起的有特色的国际法理论,从而建立既系统承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的基本要素又充分展现当代国际法和国际法学中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或中国印迹的中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因此,中国需要加紧培养掌握国际法学理论研究话语权的具有国际水平的理论研究人才,让他们引领国际法律理论变革潮流,改变我国国际法理论研究落后于欧美国际法学界的局面,推动国际法治进程并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三)全球公共事务管理的决策者
21世纪下半叶以来,以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为代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逐渐成为全球公共事务的重要管理主体。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又是世界人口大国。但中国公民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任职从而参与全球公共事务管理却处于“人数少、比例小、地位低”的状况,这与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很不相称。因为语言、法律专业素养等原因,我国在国际组织中任职的法律人才不多,能够完全胜任国际组织法律事务的专家更少。这削弱了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和参与全球公共事务方面的能力,最终可能对中国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参与全球公共事务不一定都需要法律人才,在一定情况下,还需要经济类、行政管理类高级人才。但是,随着国际经济组织数量的增长和强制性管辖权范围的扩大,法制化水平的日益提高,熟悉并善于利用现有国际法律、惯例,能在国际组织中为中国掌握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主动权的高级法律人才更加紧缺。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培养并向国际组织输送大量能够胜任全球公共事务管理工作的国际化人才,特别是法律人才,增加中国人在国际组织决策层的数量,扩大中国在参与全球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四)涉外法律纠纷的裁决者
(五)涉外法律服务的提供者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发展了深刻的变化,机遇和挑战并存。中国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与其他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争端,这就需要国际法律专家提供准确的专家论证意见,以帮助中国政府在贸易争端中采取正确的法律对策。随着中国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国企业成了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最大的受害者。海外涉诉企业迫切需要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和外国贸易法律规则的律师为其提供风险调查、商业调查、诉讼等法律服务。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法律服务市场将逐渐对外开放,中国律师将愈来愈多地面对外国同行的竞争。
尽管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处于蓬勃发展的状态,但是在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上,真正能从事涉外经贸法律业务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和中国律师为数极少。几乎没有一个中国律师事务所或中国律师能从头至尾独立承担一起反倾销诉讼,通常需要聘用欧美律师事务所或专门律师合作或协助办案,而且往往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联系海外律师。这既不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也不利于维护我国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独立性。因此,经济全球化和法律服务贸易的发展对我国法学人才需求发生了变化。我们一定要加紧培养复合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特别是融WTO法律、经贸知识和娴熟的外语技能于一身的法律服务人才,在国家间贸易争端、企业海外贸易诉讼案件中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以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
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的上述五项功能定位强调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法律职业的统一和整合,强调法律人才培养应立足高起点、高标准,表明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融合职业素养价值观和理论素养价值观的应用型人才。我国应紧紧围绕上述五项功能定位,进一步变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方法、培养内容,走内涵式发展和中外联合办学相结合的道路,培养复合型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为我国实施对外开放和“走出去”战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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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参考咨询知识产权著作权隐私权首都图书馆
分类号G252.6D923.4
ResearchonAvoidingtheRiskofInfringementintheReferenceService:CaseStudyfromCapitalLibraryofChina
DouYumeng
AbstractAlthoughlibrariesarenon-profitorganizations,alotofinfringementcaseshaveoccurredthere,whichaffectsthesocialbenefitsofthelibraryservices.AimingattheintellectualpropertyissuesinthereferenceserviceandcombinedwiththeworkingpracticeofCapitalLibraryofChina,thispaperdescribessometypicalreferencecasesandsummarizestheexperienceandcountermeasuresofavoidingtheriskofinfringementintheWebtableconsultancyservices,informationretrievalservices,documentdeliveryservices,subjectconsultancyservices,knowledgeservicesandusertrainingservice.
1表单咨询服务中的侵权风险规避
1.1链接行为避开易致侵权的关键点
1.2知识库建设注重保护用户的网络隐私权
2文献检索服务中的侵权风险规避
2.1代检代查服务规避文献复制侵权行为
按照检索深度,代检代查服务可分为两个层次。浅层检索主要是查找某方面文献的出处或者馆藏地点,深层检索是应用户需要查找并提供某方面的文献。后者涉及到图书馆使用、复制或传播文献。我国《著作权法》[4]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此规定针对的是个人,并没有明确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这种行为,也没有规定图书馆可以帮助用户,为其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作品而复制他人作品。
开具检索证明服务既不会影响权利人作品的销售数量,作品用于举证不属于商业用途,证据也不会被广泛传播,因此不会侵害权力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三步检验法”,此服务应属合理使用的范畴。首图鉴于接到这方面的需求较多且迫切,因此决定开展此项服务。
3文献传递服务注重对文献进行分类管理
(3)首图注重收集灰色文献,如会议资料、政府文献、内部刊物、交换资料、赠阅资料等。这些资料未公开发表,有些还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因此除非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一律不予传递。
4专题咨询服务依据著作权例外规定和变通措施开展
(1)党政机关的信息需求属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无侵权风险。如为北京知识产权局制作的《北京市知识产权资料选编》;为某文化局定期提供的资料汇编《文化动态》,搜集十七届六中全会以来全国文化系统的新举措方面的文献;为某司法局定期提供《首图快递》,主要收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新法解读等多个专题的中英文资料。
(3)个人的信息需求一般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的情形,不存在侵权风险。但有些用户为完成毕业论文或作业而提出专题需求,咨询馆员则只为其介绍检索工具及其使用方法,不提供具体文献,从而将这种专题咨询转化为“一对一”的信息素养培训。
5知识服务注意保护用户的隐私权和咨询馆员的著作权
6用户培训涉及的侵权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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