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1.受理条件: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10)因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
(11)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12)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
(14)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5)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6)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8)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按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2.下列事项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材料证明申请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2.受理: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受理、审查。
3.审查: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4.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5.送达:法律援助机构作出审查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当事人意愿当面、网上或邮寄送达法律援助审批文书,受援人可以网上查询力件进度、查看决定文书。
可以,需要双方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