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法院开出郴州首份“人身保护令”;律师称人身权利大于共同居住权,并不违背《婚姻法》
法官裁定家暴男须离妻子200米
有句描写爱情的名言: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生与死,而是我在你眼前,你却视而不见。
对于肖刚(化名)来讲,如今,与结婚9年的妻子,最遥远的距离,不是生与死,而是她就在眼前,却只能远远观望——因为屡次对妻子王芳(化名)实施家暴,郴州市宜章法院开出郴州首份“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3个月内,肖刚不能在200米范围接近其妻子。
生完孩子第8天,丈夫就动手打人
2003年,24岁的王芳通过朋友介绍,与大她11岁的肖刚结婚了。王芳并不是很喜欢他,他性格暴躁,年纪又大,但父母执意要他俩好。后来怀上了一个男孩,她只好奉子成婚。剖腹产8天后,丈夫第一次打了她,她说是因为小孩哭闹,丈夫怪自己没有带好小孩。
2004年,王芳夫妇花了8万元买了辆小货车,肖刚在外面跑起了运输,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到了2005年就基本不回来了。”王芳说,她去找过肖刚,有一次看见他在街上搂着一个女人买衣服,就过去喊肖刚的名字,他冲过来对她拳打脚踢,怪王芳不该喊他的名字。后来王芳发现,肖和那个女人住在一起,还替她买了全套家具。她气愤不已,但是孩子还小,她不想提离婚的事。
王芳清楚地记得肖每一次打她的情景。一共打了7次,每次她都被打得鼻青脸肿。最近一次是3月14日,因为肖不愿意教已经读3年级的儿子做作业,王芳说了两句,就被踹到地上,一顿拳打脚踢,嘴角都被打出血,轻微脑震荡。多年来,王芳像个寡妇一样,和儿子相依为命。
9年家暴后,她再也不堪忍受
遭遇家暴,请站出来说“不”
从去年开始,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实施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免于经济困难审查。黄珏东说,遭遇家暴的妇女,不妨勇敢地站出来,寻求帮助,比如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其次,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要报警,就医后保留自己的病历,再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律师观点]
人身权利优先于夫妻共同居住权
省律师协会社会公益委员会副主任、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岳说,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依据最高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
他认为,人身权利是公民权很重要的一部分,它优先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居住权,因此,裁定家暴丈夫不允许在200米范围内接近妻子,并不违背《婚姻法》。
实际上,这份人身保护令操作起来很难。他打了个比方:“国外比我们要成熟许多,他会要求男方脚上戴一个电子显示器,女方手上也戴一个,如果靠近200米范围内,警察就会出现。”在基层警力不足的情况下,要如何落实还得打一个问号。
[小资料]
国内第一份人身保护令: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根据这份民事裁定,被保护人的人身安全将受到法律保护,3个月内,其丈夫不能继续对她实施暴力。
人身保护令在国外:以美国为例,常见的“保护令”包括:丈夫规定期限必须与妻子保持50米的距离,又或是禁止丈夫在规定期限内带枪或刀具等。若丈夫一旦违反“保护令”,妻子可以当即报警求助,警察不仅有查证后逮捕丈夫的权力,甚至警局还可以据此以“藐视法庭罪”起诉丈夫。(彭滔廖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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