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Mortgage”及其相关法律概念

“如果‘按揭人’为一人以上,则‘按揭人’一词应指这些人的全部或其中任何一人或多人,且全体按揭人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凡按揭人对按揭财产所享有之权益是与其他一人或多人共有,或仅为按揭财产法定产权和衡平产权的一部分,或仅及于部分按揭财产,则在上述任何情形下,该协议均须以按揭人就全部或部分按揭财产所拥有之权益(或法定权益,或衡平权益,或法定权益与衡平权益)作为押记而生效。”

上述英文条款中涉及了两对关键概念,分别为:mortgage和charge;legaltitle和equitabletitle。笔者将对这两组概念适当展开,予以分析。

1Mortgage

Mortgage为英美法概念,中文译为“按揭”,据说是由Mortgage的粤语音译而来。也有人将其译为“抵押”,但实际上,按揭与抵押分属英美法和大陆法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二者之间虽有相似之处,但并非对等概念。如果说,一定要找对等概念,反而是charge更接近于大陆法系的“抵押”,后文会对此进一步解释。

2担保(Security)的分类

作为Mortgage的上位概念——担保可分为两类:人保(personalsecurity)和物保(realsecurity),后者也称财产担保(securityonproperty)。人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的履行。人保又分为保证(guarantee)和损害赔偿(indemnity)。

保证是次位义务(secondaryobligation),只有在债务人不履约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也是从属义务(accessoryobligation),即主债务有效时,保证义务才有效。而损害赔偿是约定的赔偿责任,是第一位的、独立的义务(primaryandindependentobligation),只要债权人(creditor/lender)遭受了损失,损害赔偿人(indemnifier)就有义务赔偿其损失,无论债务人是否违约。

物保指债权人在土地或其他财产上获得某种权利,以便债权人实现债权。物保分为占有性担保(possessorysecurity)和非占有性担保(non-possessorysecurity),后者也称财产权益担保(proprietarysecurity)。占有性担保指债权人有权对担保财产保持占有,直至债务清偿。非占有性担保指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不予占有,当债务未能清偿时,可就该财产利益实现权利,清偿债务。

占有性担保又包括普通法留置(commonlawlien)和质押(pledge)。首先,此处的留置和质押是英美法概念,与中国担保法制度中的留置与质押并非同一所指。另外,之所以特别注明普通法留置,是因为留置还包括衡平法留置(equitablelien),而衡平法留置不必占有留置财产。此处的普通法留置与质押二者之间的区别是,普通法留置权设立后,债权人在债务获得清偿前只能占有该留置财产,无权将其出售清偿债务;质押权的设立要求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在债务人违约时,通常有权将质押动产出售。非占有性担保,也即财产权益担保,包括按揭(mortgage)与押记(charge)。

3Mortgage与Charge

按揭(Mortgage)关系中,债务人将其财产所有权(title)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并不占有该按揭财产,双方约定在债务清偿后债权人将按揭财产所有权返还给债务人。押记是香港人对charge的音译,是一种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议,目的是在特定财产或某类财产上设立权利负担,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就设立负担的财产清偿债务。押记的权利人也即债权人称为“承押人(chargee)”,押记的义务人也即债务人称为“押记人(chargor)”。押记又分为固定押记(fixedcharge)和浮动押记(floatingcharge)。设立固定押记的财产未经债权人事先同意,不得进行任何交易。设立浮动押记的财产,在浮动押记财产具体化/结晶(crystallization)之前,债务人有权将财产进行处分或在日常商业活动中进行交易。

按揭(mortgage)与押记(charge)的关系比较复杂,有时并列出现,有时互为解释,有时又彼此包含。当两者彼此区分时,传统的按揭(mortgage)要求转让所有权(title),而押记(charge)不要求转让所有权。因此按揭类似于中国担保制度下的让与担保,而押记则类似于抵押,那么固定押记和浮动押记则相当于固定抵押与浮动抵押。二者之间的另一个区别是,按揭的受按揭人(mortgagee)在条件满足时,可以行使止赎权(rightofforeclosure)和占有权(rightofpossession)来实现债权,但押记的承押人(chargee)则没有这些权利。

英国的《1925年财产法》(LawofPropertyAct1925)创设了“legalcharge”,可译为“法定押记”,本质上是一种不动产抵押,全称是mortgagebywayoflegalcharge。以法定押记形式设立按揭时不再要求按揭财产所有权(title)的转移,这是《1925年财产法》对按揭制度的简化。在这一语境中,Mortgage与charge互为解释。本文开头那一条款中,mortgage与charge即互相解释。

4Mortgage与DeedofTrust

美国法是在英国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按揭制度方面,也基本承袭了英国法的精神。在美国的不同州,当借款人以房产作为担保向银行(lender)申请贷款时,需要签署房产担保协议来保障银行作为放款人的利益。此类协议有两种,一种叫按揭协议(Mortgage),一种叫信托契约(DeedofTrust)。首先,二者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而存在。在美国,有的州使用所有权理论(TitleTheory),即主张按揭设立后,按揭财产所有权即转移,债权人也即受按揭人就成为按揭财产所有人,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债权人返还按揭财产所有权,在这些州适用按揭协议。另外一些州采用优先权理论(LienTheory),即按揭设立后,按揭财产所有权并不转移,仍然属于按揭人,债权人只针对按揭财产上的普通法与衡平法所有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这些州适用信托契约。其次,二者的参与方不同。按揭协议中,只有借款人和银行两方;而信托契约则涉及借款人、银行和受托人(Trustee)三方。再次,当止赎(Foreclosure)发生时,签署受托契约的,受托人可以直接拍卖按揭房产,而签署按揭协议的,则要在司法拍卖或非司法拍卖程序中二选一。

5Mortgage与中国大陆的“商品房抵押贷款”

如前文所述,“按揭”源自于英美法,其并非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立法术语。中国大陆于上世纪90年代由香港引入“按揭”这一说法,特指房地产销售领域的商品房按揭,在中国大陆的法律文件及商品房交易实务中被称为“商品房抵押贷款”,与英美法制度下的“按揭”在设立流程和权利实现程序上存在诸多差异。

6Mortgage的基础——LegalTitle与EquitableTitle

本文开头的那段合同条款中提到了legaltitle和equitabletitle,二者都可以成为按揭财产上设立负担的权利基础。首先,title可译为“所有权”,“产权”,在香港也被译为“产业”或“物业”(不同于中国大陆小区业主口中的“物业”概念)。Legaltitle可译为法定产权或普通法产权;equitabletitle译为衡平法产权。要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要先搞清楚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关系,以及令legaltitle与equitabletitle得以同时存在的信托制度。

6.1普通法(commonlaw)的三层含义

“普通法”在不同语境下,有三层不同含义。(1)当其与大陆法(thecivillaw/continentallaw)相提并论时,普通法指普通法系。普通法系(thecommonlawsystem)亦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该法系以传统、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2)当其与成文法(statutorylaw)相对时,普通法指十二世纪以后由英格兰王室法院所创立、适用和加以发展的判例法(caselaw)。即法官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他法院甚至本法院以后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或说服力。判例法的基础是“遵循先例”原则(Doctrineofstaredecisis),由法官通过司法活动创制。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判例法也被称为“法官法”(judge-madelaw)。(3)当其与衡平法(equitylaw)相提并论时,二者共同构成判例法的组成部分。

6.2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以令状制(writsystem)为基础,即由原告缴纳费用,英王令其近臣发布令状。在普通法的发展中,不同的令状下规定了不同的程序框架和诉讼技巧,并会导致不同实体法的适用。因而有“无令状则无权利”之说(Wherethereisnowritthereisnoright)。为了弥补普通法令状制诉讼的程式化以及救济手段的不足,大法官受命开始依照公平正义观念来审判案件,采用灵活实用的方式自由裁判,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衡平法。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的组成部分,但是普通法仍然是判例法的主要渊源,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即在普通法不能保护或不能公正适当保护时,普通法才予以救济。

6.3信托制度

6.4LegalTitle与EquitableTitle

厘清commonlaw与equity的关系后,再来看legaltitle与equitabletitle这组概念的译法与所指。legaltitle/interest(普通法产权/权益)多指的是名义上的所有权(ownership),而Equitabletitle/interest(衡平法产权/权益)代表物权中的实际利益权利,诸如占有、监护、收益、使用等权利(possession,custody)。

普通法权益是对世权(Lawagainsteveryone),而衡平法权益是对人权(EquityBetweenParties)。因衡平法权益是仅对特定相对方所享有的权利,因此受到“真诚买主原则”的限制,即衡平法权益无法对抗一个对该财产上的衡平法权益(权利负担)并不知情,且已经支付了全部对价的真诚买主(abonafidepurchaserforvaluewithoutnotice),这类似于我国民法框架下的“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法定权益与衡平法权益之间的界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某些情况下,法定权益也会以不同形式转化为衡平权益。比如,当法定权益不满足某些公示公信要求,不具有特定权利外观时,就会被转化为衡平权益。

香港房地产按揭中,legaltitle和equitabletitle的译法与所指又有其独特性,分别被译为“法定式产业”和“公义式产业”。法定式产业指法律上承认的对现存房产的所有权,公义式产业是指对尚未建成房屋的所有权,即对楼花(预售许可证)的所有权。开发商卖楼花,出卖的仅是公义式产业;购房人买楼花,购得的也是公义式产业。房屋建成以后,由开发商首先依法取得法定式产业,然后开发商再依法将法定式产业转移给购房人。

综上所述,在从事涉及不同法域甚至法律体系的法务实践时,一方面要厘清英美法和大陆法系不同的概念体系,对其内涵与外延都有准确把握;另一方面,即便是在同一法律体系下的不同法域,特定法律概念也有不同的译法和含义,因此在合同撰写及翻译中要深入理解不同法系下的概念,进而对法律术语进行精准使用和解读。

参考文献:

2.LawofMortgage(10thed.,1988),FisherandLightwood

4.TheLawofRealProperty(5thed.,1984),R.E.MegarryandH.W.R.W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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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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