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律援助论文,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1、保障公民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保障公民获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条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公民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从而公民有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直接目标,即保障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
2、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具体的实施工作亦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这已是当今世界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以及我国法律援助立法前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实践所证明了的,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平等地实现公民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审查、法律援助的实施与程序、法律援助的管理体制以及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可操作性规范,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规范,从而保证公民平等地获得应有的法律援助,也使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活动按照一定的规范运作。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援助条例》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法律援助制度的运作实施达到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以确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功能得到真实、有效的实现。
二、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是一项政府主办的事业,立法中确定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是,既要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又要考虑我国国情;既要考虑所涉及的案件情况,又要考虑当事人经济困难的程度;既要考虑能让经济困难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又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1、对人的适用范围,即“符合条例规定的公民”。其中包括三个方面的人员:一是有需要事项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费用的公民;二是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三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此外,根据我国加入或者签定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等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也可以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2、对事项的适用范围,即“咨询、、刑事辩护”的事项。其中包括的事项有:一是需要咨询、的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或者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教育费、抚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事项之外补充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二是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人但需要的事项,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的事项;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的事项;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事项。三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的事项。
上述范围的人和事,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无偿的法律服务。
具体有那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呢?(一)在民事、行政诉求中公民对下列需求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也就是说可以向设在县级司法局、地、市级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4、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5、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讨侵权赔偿的;6、无法履行劳动行为的民事权益的。(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诉讼案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具备那些条件?(一)有我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二)案件发生在本市并且依法由本市司法机关或者公证,仲裁机构受理的;(三)有事实证明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四)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持法律服务费用的;经济困难的持证参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规定执行。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一)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状况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证据材料;(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2、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这种监督是对法律援助经费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的检查监督,是检查监督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检查和经费的规划。法援经费的使用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规划、预算、结算,包括各类案件补助标准的审核。特别是市、县(区)司法局每年对法援经费的使用至少要有两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
四、法律援助的申请方式和审查受理
1、申请方式
法律援助的申请方式有两种: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这两种申请方式中以书面申请为原则,口头申请为例外。一般来说,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特殊情况下,有些申请人不识字或者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确实无法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时,才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条例之所以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有利于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便于法律援助机构顺利进行审查,并及时顺利地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对申请的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消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二、业务建设:明确职责范围,突出刑事援助工作重点
三、制度建设:建章立制,形成用制度管人理事机制
法律援助与其他工作一样,要形成一整套用制度管人理事机制,干什么、怎么干有制度作标准,干错了、效率低有制度作处罚依据,使整个法律援助工作在制度的框架内操作和运行,不出轨,不越矩。当前,就是要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应援尽援,适时增加援助范围,扩大服务内容,与时俱进,确保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人员得到及时、便捷的援助服务,在公平正义的天平上为弱势群体增加砝码。不断档,不缺位,从对外宣传、受理申请、申请审查、作出决定、指派承办机构、确定承办人、案件(辩护)、卷宗归档、回访受援人等九个环节上建章立制。
四、设施建设:完善设施,营造优美援助环境
法律援助工作大多面对的是弱势群体、特殊群体,为适应他们的需要,法律援助中心在建造办公场所时要从实际出发,临街选址,即使在已有场所调剂办公用房也要做到落地,在一层,最大程度上方便申请人进进出出、来来往往。方方面面都要考虑到残疾者、智障者、老年人的需求,有导引员引导办理申请事项,使通道无障碍,有相应的服务设施,配备老花镜、笔墨纸张、饮水用具等等器械用具,供他们使用。对于需要暂时等待的申请人,要给他们准备用于消遣的报刊杂志,以缓解情绪,稳定人心。按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办公场所要足够大,人员要足够多,功能划分要合理,办公用品要齐全,服务设施要到位,信息公示要全面。设施布局要围绕工作转,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起到伸筋活血、去滞化瘀之功效,让申请人、咨询者感到来这里来对了,这里是群众说话的地方,也是可以出气的地方,更是使人顺心的地方。
五、网络建设:实现联网联办,服务优质高效
六、组织管理:强化管理,向管理要效益
法律援助是对那些需要参与诉讼或者需要与有关国家机关交涉事项,但经济上又非常困难,请不起人、辩护人的公民,由国家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特别是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公民权利。自20世纪中叶以来,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建立起了与本国实际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制度,开展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活动,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但经济上又困难的公民,能够获得由国家为其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开始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1996年起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开,对维护司法公正、调解和处理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是从2001年起步的。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条例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意义和目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关键词:法律援助;农村法治;农村普法
一、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
1.1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成就
(1)国家重视并不断加强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国家越来越重视新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在“五五”普法期间,首次把农民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司法部也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确立为09年全国法律援助重点工作,准备从健全工作体系、畅通援助渠道、扩大援助范围、加大办案力度和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人手,从政策上把农村法律援助推上更高的台阶。各地政府响应国家政策,纷纷在乡镇建立起司法所或建立起调解庭,同时加强农村普法教育工作。
(2)一些农村建成“民主法治村”影响并带动其他村落的法治建设。响应中央的号召,一些村落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工作,利用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法律知识,也利用党员电教、科技下吞、放电影板报、宣传橱窗等形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有些还按照“符合法律、顺合民意、便于操作、可持续性”的原则,制定了上与法律法规吻合,下与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村民自治章程》、《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制度》等并上墙公布,增长本地农民法律知识,建成“民主法治村”。
1.2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1)从全国范围上看,各地方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不平衡。在我国,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的农村法治建设硬件和软件设施比较齐全,法律援助工作开展顺利。而在中西部等落后地区,法律援助的各项工作进展举步维艰,有些村落甚至还没有开展过法律援助工作。即使在同一个省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也失衡,富裕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相对于贫困的农村进展和实效更显著。
(2)各地方的形式主义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多地区在发挥地方自治时只是注重形式,疏于实效。许多法制宣传栏形同虚设,宣传内容更新缓慢,内容稀少。工作人员在普法时,工作方式简单,官本位思想严重,不考虑农民的实际情况。目前,大量农民外出打工,地方政府却没有做好有关劳动权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只是象征性地贴一些法制海报。
(3)司法机关有失公正。我国司法的平等原则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可我国某些城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农民作为当事人的案件,对待农民态度冷淡,甚至不予理睬;在受理农民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案件中,歧视农民,偏袒另一方当事人,做出不公正的判决,致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
(5)大多数村干部和农民法律意识不强。很多村干部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只知道有法律这么一回事,并不明白用法来管理村寨;大多数农民也没有权利意识,总把自己当作义务人,所以他们对是否以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无所谓。对于市县在农村的普法工作,如法律知识的讲解、法制电影的放映,许多农民都表现表现冷淡,抱着观望的态度。而农村的法制宣传栏、法律书屋也是无人问津。大多数农民认为农村法治建设是村委会或村干部的事,与自己无关,学不学法照当农民,治村依不依法照按常规办。
二、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存在问题的原因
2.1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
由于政治、历史、地理环境等因素,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失衡。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速,经济水平高,中西部地区则相对落后。而实现法治国家又必须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上的不平衡必然导致各地政治、科技等方面的不平衡,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也会有差距。根据湖北等五省的问卷调查,当今农民发生纠纷选择法庭诉讼的仅占18%,根本原因在于农民自身法律素质低。
2.2农村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尚未确立
在农村,农民遇到纠纷往往直接找村委会、找派出所处理,或者直接找法官而不到法律服务所咨询,很大原因在于找他们是不收费的,且政府没有法律援助的专项资金帮助他们提讼。缺乏经费保障也制约着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的广泛性,使一些大型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不起来。有些地方甚至把法治宣传教育穿插于其他会议或活动中,乡镇司法员的待遇也偏低,很多司法所拿不到国家的补贴,影响其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2.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较低
在我国,除了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要具备相应的比较专业的法律知识外,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并无此要求。在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国家机关采取各种形式要求其工作人员学法并定期检测,但很多都只是形式,很多公职人员对法律仍是只知皮毛。显然这制约着他们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效。而在公、检、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很多是转业军人,并不都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这种情况明显是不利于司法公正的。
2.4法治宣传教育在农村不易进行。宣传效果低
在缺乏法治统治的中国,特别是在国家法与民间法冲突严重的广大农村,包括道德、宗教、习俗等在内的众多非法律手段,却常常成为广大农民解决民间纠纷的首要途径,而成为事实上的法律途径的“前置程序”。发挥着定纷止争、调和民间关系的重要作用。而法律在人们严重似乎太严厉、太没有人情味,常常成为农民不得已时的选择。基于这样的实际,农民对法律宣传教育往往不屑,很多时候,只有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如免费提供一餐饭等,农民才可能参与到法治宣传活动中。农民的冷淡态度浇灭了宣传人员的热情。还有,很多地方法治教育没有把握住农村和农民的脉搏,教育内容与农村的现事情况和农民的现实思想不合拍,有的调子太高,把道理将空了;有的口气太大,理不在点子上,话不在心坎上,你们不入耳,不入心,不入脑,使得法治宣传效果低。
三、落实农村法律援助的对策
基于我国是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这一实际,真正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搞好农村法治建设毫无疑问是重中之重。那么,落实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新农村,稳定农村发展,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在上述诸多原因中,笔者认为经济上的原因是根本原因,而农村普法教育工作不到位、收效不大是重要原因。因此,笔者认为落实农村的法律援助最主要是有效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具体对策如下:
3.1建立农村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农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下。对于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建立起专项基金实属必要。国家可以用财政的手段予以支持,建立起农村法律援助的专项基金,并且该基金应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该基金用于提高农村司法人员的待遇,从而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用于农村的普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从而使普法工作更加广泛,更加深入;用于填补人民法院减免农民的诉讼费用,从这一角度保障司法平等公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其从心理上信任法律。
3.2充分发挥法学学生的作用
1.研究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意义
中国新闻网2018年10月30日的数据显示:截至到2018年8月底,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人。在留守儿童群体中,54.5%为男孩,45.5%为女孩,留守男童多于留守女童。99.4%的农村留守儿童身体健康,但也有0.5%的儿童残疾、0.1%的儿童患病。与2016年数据相比,0至5岁入学前留守儿童占比从33.1%下降至25.5%,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比例从65.3%上升至71.4%[1]。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农村留守儿童中义务教育阶段儿童比例高、数量庞大。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年纪小、分辩是非的能力弱,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
2.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主要问题
2.1缺乏专业机构与人员
农村留守儿童作为社会的特殊弱势群体,应该有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对他们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然而现实情况是农村留守儿童大多聚集在偏远地区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这些地区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专业法律援助机构,以及专门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案件经历和经验的法律援助律师。而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专项资金的支持[2]。
2.2刑事法律援助大多不能覆盖诉讼全过程
农村留守儿童无论作为刑事犯罪的实施者还是被害者因其年纪小等因素在诉讼的全过程当中都应该给予法律援助,以保护其正当合法权益,以及身心免受二次伤害。但是,当前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不了解申请法律授助的流程,甚至不知道,因此在案件的侦查与起诉阶段通常没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通常是在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律师进行辩护[2]。而在调查取证等环节,涉事儿童没有受到应有的心理保护。
2.3缺乏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
当前,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刑事法律援助没有质量评价体制。律师工作繁忙,在面对法院指定的辩护工作时,有时精力投入有限,只做表面工夫,不能够实现高水平的法律援助。
3.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策略
3.1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组建专业援助团队
3.2简化法律援助手续,建立保护机制
简化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受理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对于涉案的农村留守儿童,应给予覆盖全过程的法律援助。同时建立对涉案留守儿童的保护机制,免其在案例审理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4]。
3.3健全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
构建一套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覆盖司法全过程,包括服务态度、专业水平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律师奖金、等级等利益挂勾。
【法律硕士论文参考文献】
[1]林晖,罗争光.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下降[N].中国教育报,2018-10-31(1).
[2]谢晖,石炜.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治保障研究:以刑事法律援助司法保护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8(3):45-47.
论文关键词公正法律援助制度弱势群体和谐社会贫富差距
一、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重要性分析
(一)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过程
1.公证法律援助的明确确立。1997年5月20日我国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第一次明确了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同时公证处也成为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之一,向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服务。也正是从此时起,我国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正式成为了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阶段。2003年7月6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性质、任务目标、方式、在组织机构、援助范围、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我国公证法律制度有了实施的法律依据,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公证法律援助得以广泛而深入的展开,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也体现了我国法律机构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与体系的决心,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建立步伐,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的基础,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
3.法律援助形式的确立。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法律援助形式,促进了公正法律援助工作的高效展开,也为实际的援助行为法律化、制度化提供了实施依据,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行为的合法性,进一步规范了公证法律援助的职责范围,推动了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性分析
二、现行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如何认定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我国虽然颁布实施了《公证法》等公证法律援助条例或标准,但是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认定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不符合现象却进行公证法律援助的现象。比如老人的赡养问题,家庭境遇较好的老人往往会因为子女不赡养等问题进行法律援助的申请,而此种行为一般都会被受理执行。单单从法律援助条件上看此种行为是不符合公证法律援助条件的,因为被援助的对象尽管是老人,但是由于其家庭境遇比较好。生活能力或者生活所需能够得到有效的满足,与公正法律援助条件中弱势群体等援助条件的标准相悖,公证法律援助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受到质疑,导致其行为在法律适用范围内是属于不合法行为,造成了社会影响较大,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的运转和公正法律援助制度的权威性。
(二)公正法律援助对象的狭隘性
我国《公证法》规定对符合法律内容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采取有偿或无偿的法律援助行为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或者赔偿请求。这里的当事人在实际的法律公正援助制度中基本上是自然人,而我国《宪法》则将自然人、法人、组织统统归纳为自然人,那么在实际的法律援助行为事实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偏颇一面,对自然人能够进行良好的法律援助服务,可是针对法人以及组织却没有有效的进行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对象出现了较为明显的狭隘性,造成实际的当事人合法权利在受到侵害时往往因为法律界定上不属于“自然人”而遭到拒绝,导致其权益的维护遇到了较大程度上的困难,也为社会的稳定运行带来了严重的干扰。因此,我国目前现行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中当事人的包含范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狭隘性,已经在实际的维权活动中显露无疑,需要认真的对待,采取有效的弥补措施来丰富完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容,保证其社会涵盖面能够符合实际的经济生产生活所需。
(三)法律援助形式应该更加主动
(四)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目前虽然法律援助公证制度已经成为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已经从法律上得到了认可,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公证机构的人员编制还是脱离于政府编制之外独立运行,导致从事法律公正援助的工作人员构成十分复杂,不同学历、年龄、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充斥其中,造成了整体援助实施过程中专业技能以及服务水平受到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工作人员整体参差不齐导致的法律援助行为没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以及当事人的满意,对公证人员的素质以及公证机构的社会形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五)公证机构日常行为受到的法律约束较低
三、推进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建议分析
(一)完善监管机构,加强人员素质培训
针对目前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不足,日常工作流程疏于管理和违规操作等行为,需要建立严格高效的法律监管部门来约束日常的工作行为,保证其工作能够处在社会的监督之下,杜绝隐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为我国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营造良好的法律监督氛围,保证制度得到不断的完善,行为法制化以及规范化,提高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信誉度以及形象,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也要持续展开,在提高工作人员专业技能的同时,也将世界先进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益处向工作人员普及,充分推动我国的公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能够与国际接轨,跟上时展的潮流,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丰富及深化发展。
一、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的关系
根据弗兰克·S·布洛克的观点,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学生积极地参与法律程序的不同方面来教学。它经常被简称作“通过实践”。实施诊所式法律教学的机构称为法律诊所。法律诊所为全面提高法律教育质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有助于解决职业作风和道德水准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法律援助有待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从定义中我们不难发现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存在着差异,综合实际的经验,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存在如下区别:
1、法律诊所是一个教育机构,而非社会公益机构。它追求的是教育效果,即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法律援助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它追求的是使社会弱势群体真正能享有诉讼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诊所的主体是教学活动中的教师和学生。而法律援助的主体是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其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
3、法律诊所的教学包括范围很广的方案和手段,法律诊所的活动远不止于法律援助这种方式。根据JeromeN.Frank法律服务社提供的资料,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项目包括为父母及儿童辩护、为残疾人辩护、社区法律服务、住房和社区、移民法律服务、业主/房客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监狱法律服务、公诉人诊所等。涉及立法、司法、律师实务以及游说行政部门等多个方面,形式分情景模拟和真实情形。可见,法律诊所作为一种立体的全方位的实践教学机构,采用的方式相当广泛。尽管中国的法律诊所均为法律援助式法律诊所,从事的实务限于律师实务,但是不可否认,随着诊所式法学教育方式的发展,法律诊所方式的多样化,法律援助将仅仅是法律诊所采取的一种方式,不能替代其它方式。
4、法律诊所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采用的援助形式只是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和形式内的一部分。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为:①刑事诉讼案件;②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案件;③盲、聋、哑和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④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⑤公证法律援助;⑥其它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法律援助的形式为:①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②刑事辩护和刑事;③民事、行政诉讼;④非诉讼法律事务;⑤公证证明;⑥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在这些范围和形式中,法律对其中一部分的援助主体的身份作了特别规定。由于法律诊所中的学生不具备某些资格而不能提供援助。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中需要法律援助的被告人由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无律师身份的诊所学生被排除在外。至于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法律诊所自然也无资格。从实际情况来看,法律诊所受理的援助案件一般为民事、行政案件,且民事案件占了绝对多数,受援方一般为个人且在诉讼中为原告,援助的形式主要为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调解和诉讼。
尽管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存在上述区别,但是两者同时又密切联系。两者的联系体现在:
1、在组织和人员上,两者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中心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财务且人员一致。这也是为什么实践中不少人包括法律诊所内的一些人将二者混为一谈的原因。
2、活动内容上,法律诊所主要是通过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来锻炼学生。诊所教育运动的最前线就是以法学院为基础的法律援助中心或其它法律援助项目。法律援助作为法律诊所采用的方式之一,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咨询,法律文书,调解,进行诉讼等方式,学习进行法律,法律程序来解决社会的现实问题,以提高对法学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培养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同时培养参与公益服务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3、法律诊所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法律诊所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属民间法律援助机构范畴,它是我国法律援助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诊所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的律师性质的服务自然属于法律援助的部分。因此,两者既互相区别又密切联系。
二、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结合的原因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之所以能结合,是两者互相选择、互相适应的结果。法律诊所选择法律援助是法律诊所的目的决定的。
法律诊所的目的在于:
(1)传授和培养学生有关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2)增进学生对通过实践来学习的方法的理解;(3)通过它为学生提供案件的机会;(4)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和社会责任感;(5)培养和促进学生自我学习;(6)自我提高的习惯;(7)促进和提高学生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8)帮助学生考虑和选择有意义的法律职业;(9)强调参与公共服务;(10)这是法律工作者的基本素质之一。
目的决定方式。要实现上述目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这一方式须满足以下条件:
选择的方式必须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实践工作。诊所教学以学生参与法律项目为中心,选择方式时必须把加强学生对他们将来地位的认识这一目标牢记在心,选择的方式必须允许学生成为项目的真正参与者,承担一定的职责,以提高他们对职业身份的责任感。让学生只充当译者或者被吹捧的勤杂工是没有成效的。同时,由于学生实际能力的不足,应该选择那些既有挑战性又在学生的能力范围之内的工作。这是实现法律诊所目的的前提。
方式的选择必须以其教育价值为基础。选择的方式必须能够打破传统的教学方式,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的机会,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这是实现法律诊所目的的关键。
同时,法律诊所教育方式的选择受客观条件的制约。我国的诊所式法学教育方式目前还刚刚起步,师资力量、办学经验、活动经费等十分匮乏,在这些因素的制约下要达到诊所教育的目的,目前只能设立一种比较综合的诊所而不是设立分类细致、门类齐全的专项法律诊所。
由于法律援助这一方式能提供从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到调解、诉讼等一套完整的实践机会,且这种实践比较适合学生的实践能力,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援助时更能激发同情心、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因此法律援助符合了法律诊所的要求;同时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诊所,符合了目前的客观实际,同时还能带来一定的社会效益。自然地法律诊所选择了法律援助。
与此同时,援助需要法律诊所这一重要的民间法律援助力量。当前我国法律援助的最大是供需矛盾突出,对法律援助的需求越来越大,而法律援助机构限于人力、物力,仅能对申请援助的申请人中的一部分进行援助。法律的趋势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雄厚智力资源的政法院校在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中也担负着重要任务,但这一资源还未能有效利用。高校设立法律诊所进行法律咨询、法律文书、进行诉讼等实践活动的同时缓解了法律援助的供求矛盾。因此,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诊所适应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的需要。
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就这样结合起来了,结合点正是法律援助的实践活动。
三、法律诊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所面临的问题
鉴于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的密切联系,两者中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必然会作用于另一环节。因此两者结合的问题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为法律诊所环节出现的影响法律援助的问题,另一方面为法律援助环节出现的影响法律诊所的问题。
1、法律诊所环节出现的影响法律援助的问题
a、教学问题
由于法律援助式法律诊所是一个综合性诊所,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如果对教学内容设计不当,很可能会顾此失彼。因此应对教学计划应进行统筹,规划,设计符合实际的课程。
b、学生任务重且流动性强
2、法律援助环节出现的影响法律诊所的问题
a、运行机制的问题
法律援助的正常有序运作需要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包括值班制度,案件受理、分配、承办制度,案情讨论制度,反馈制度等等。任何一个制度运行不畅都可能影响培养学生实践技能的效果。各诊所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一套比较合理、完整的制度,为法律援助活动的有序进行提供体制保障。
b、经费问题
法律援助需要必要的经费,但民间法律援助机构无法从国家获得资金支持,也难以从社会上募集资金,缺乏物质保障,目前,七所院校的法律援助机构均依靠福特基金会的资助生存,机构的稳定性和长期性没有保障,这一问题主要受制于比较落后的条件,同时也受制于社会对民间组织的认识和态度。
c、法律保障问题
法律对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能、作用均无明确的规定,这使得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取得官方部门的配合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工作人员办案过程中身份不明,有时甚至遭到非难。这是法律援助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d、社会不正之风及挫折的影响
诊所学生在法律援助过程接触的是活生生的现实社会,当前司法系统内的诸多不正之风极可能对学生的思想认识产生一系列消极的影响。同时他们还可能遭受一些失败,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对自身能力产生怀疑。这些都会影响诊所教育目的的实现。因此如何引导学生正确面对这些问题,避免存在的思想波动也成为一个应该正视的问题。
主要资料
1、弗兰克·S·布洛克《诊所法律教学》
2、中美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讨会论文汇编
3、JeromeN.Frank法律服务社提供的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项目资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报告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律师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律师工作,取得二级律师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法律援助条件
任二级律师期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十件以上,并提交律师事务所证明。
六、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的六起以上案件的主要律师或辩护人;
(二)主办五起以上涉外案件;
(三)标的额五千万元以上非诉讼案件的主要参与者;
(四)担任二十家以上单位的法律顾问;
(五)担任二家以上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主办二起境外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七、业绩成果条件
(一)担任刑事辩护律师,出具无罪或死刑改判死缓的辩护意见,有三次以上被采纳的;
(二)担任民事(含经济)案件律师,出具的意见,有八次以上被采纳的;
(三)担任行政案件的律师,出具的意见,有五次以上被采纳的;
(四)担任仲裁案件的律师,出具的意见,有五次被采纳的;
(五)担任各种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律师,出具的意见,有八次被采纳的。
八、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2部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报刊4篇以上;
九、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突出贡献者,并取得二级律师资格二年以上。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二条,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奖励、称号;
经济法作为独立学院工商管理、财务管理专业的主干课程,也是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所有工程类专业的选修课,是高校中开设最广泛的法学课程。为了能保证完成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满足人才培养目标,经过若干年的教学探索和实践,逐步建立并完善经济法课程体系,形成以日常实务性教学内容为主,将真实案例纳入课程教学,引导学生进行思考、讨论和演练,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为支撑,有效配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新教学模式。在实践中,在独立学院已经开始的“3+1”人才培养模式的大背景下,首先根据教育部关于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具体规定,针对不同课程模块,根据不同专业不同的前后续课程,修改、制定适合不同专业使用的《经济法学教学大纲》,根据不同的专业在教学内容上不仅要保证经济法整体内容的完整性,又要力求理论和实践充分结合,体现出广泛性、开拓性和前瞻性。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具有较强的时势性、开放性及回应性,理论体系包含了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和原理。与传统的法律部门相比较,经济法体系化程度与规范性程度存在明显差异。
2经济法实践课程改革前期工作
2.1根据“3+1”模式修订经济法实践教学人才培养方案
2.2重构课程体系,制定新的实践教学大纲
新的培养方案的修订必然要重新修改教学大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应当侧重于实务能力的培养,既要掌握扎实的法学知识,更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经验。在教学过程中充分体现实务的理念,将法学原理与法律实践密切结合,将学生对法律实践的零散认知升华为系统的法律实务能力训练,成为实务课程教学的重要任务。
2.3编排合理的、实践性强的指导教材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指导性很强的法律类课程,要重新选定配套教材,并且编写具有针对性、指导性的《经济法实务实训规范》,一同作为同步配套教材。教材内容要注意设计合理,实用性强。实践指导的内容要与经济法基础课程的教材结构对应设置,每章都有突出重点及难点、实训和实践项目、实务操作和实际判例。教材框架上要便于学生了解总体内容结构,重点、难点是对理论教材重点、难点内容的浓缩,便于学生在学习时抓住重点。
3经济法实践性课程改革具体措施
3.1争取校外更多的支持和资助
在经济法实践教学改革具体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多种阻碍,不少问题不是在校内凭借学校和教师的努力就能够解决的,并且实践教学往往也是管理类、法律类、工程类课程回馈社会的一种方式,因此可以采取各种方式来争取校外更多的支持和资助。
3.2重视社会实践的实践模式
3.3建立实践教学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
论文关键词弱势群体医疗保障法律保障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进入了社会转型期,社会阶层的分化速度加快,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为此提出了建立一个面向社会弱势群体的医疗权益法律保障制度的构想,以期能够缓解社会矛盾和生存压力,构建和谐社会。探究弱势群体医疗保障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及从法律层面剖析解决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对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现行弱势群体医疗权益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被保障的主体范围不明确
弱势群体的定义没有明确的范围,国际上认为弱势群体就是缺乏政治、经济和社会机会的人群,在社会生活中出于不利地位。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发现弱势群体并没有聚集在一起,而是分散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因此社会上弱势群体仅是概念上的定义。在历史发展长河中,不同阶段都有弱势群体的存在,这是社会不可避免的现状,只是在不同的社会阶段,由于国家发展经济的程度不同和法律健全水平不同,对于弱势群体的定义不同。一般来说,文明程度高的国家弱势群体的定义也就相对高一些。
(二)我国弱势群体的主要组成
我国弱势群体组成结构复杂,在城市和城镇具有大量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组成有交叉项,也有自己独特的地理位置特点。下面就以城镇为例,说明我国城镇地区弱势群体的主要组成。
1.下岗和失业人员。这些下岗和失业人员是城镇弱势群体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登记在册的失业人数并不多,大概只有六百万人,但是依据权威部门的调查发现,真正没有工作的人已经达到了将近两亿,远高于登记在册的人数。大量的失业和下岗员工等待着社会工作岗位,在失业期间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生活状况十分困难,无法承受重大的医疗灾难,只能依靠社会的救助。
2.进程务工的农民工。农民工由于缺乏知识水平,在城市建设中只能干劳动强度大、危险系数高的重体力劳动,他们辛苦工作得不到相应的回报,在城市建设中处于最下等劳动力,享受不到应有的待遇。进城农民工数量重多,导致了农民工之间竞争压力大,根本没有办法应对重大的医疗事故。
3.残疾人或者是老年人。我国老龄化严重,老年人一般依靠着子女和退休金生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老年人一般面临着老无所养的局面。子女们给父母的生活补助很少,很难满足日常的生活开支。而很多老年人根本没有退休金保障,无法支付巨额的医疗资金。残疾人生活能力很差,工作能力也很差,很少有残疾人能够得到日常生活保障。残疾人在社会生活出处于弱势地位,重大疾病承担风险的能力也很差。
4.提前退休的职工。为了推进改革,不少单位采取了让员工提前退休的做法,这些提前退休的职工很多时候无法拿到退休金,也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对于生活有很大的难度。
(三)没有有效的建立弱势群体医疗权益保障制度体系
1.缺少统筹性的法律导致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混乱。目前我国的有关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大多是单行法规,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更加容易的融入到社会群体当中。但是由于缺少一部统筹性的法律对社会保障体系造成了混乱。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弱势群体的概念也仅仅是弱势群体生存的基本要求,但是无法保证弱势群体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并且,由于弱势群体概念上的模糊,导致弱势群体很难进行划分,这也就使得很多在社会上处于弱势群体的人根本无法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他们的生活和生命不能健康进行。
(四)社会医疗救助难以及时有效的实施
二、导致弱势群体医疗权益保障不健全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弱势群体医疗权益保障不健全的历史原因包括下面几方面:
1.对弱势群体群益法律保障意识缺失。在国内缺乏对弱势群体的群益保障的意识,大多数人认为弱势群体就是要低人一等,长期形成了这种不平等的观念。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可能有超越法律存在的特权。但是当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采取的是消极的态度,其法律意识缺乏,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2.人治思想的长期存在。受我国传统的人治思想的影响,司法体制的转型期没有及时的跟进,司法部门存在部分司法人员存在观念陈旧和官僚作风盛行的现象。出现了司法人员的腐败,导致了社会弱势群体医疗救助成本的提高或者是巨额成本无法扭转的局面,从而使弱势群体的医疗权益得不到保障。
3.传统文化的影响.一方面受传统的封建社会特权和等级观念的影响,多数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影响时采取的是消极的态度,缺乏抗争的意识;另一方面由于弱势群体远离社会权利的中心,对社会政治信息掌握的较少,社会关系的资源也较少等等使其处于不利的地位,医疗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现实原因
弱势群体医疗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现实原因主要体现在下面几方面:
1.经济体制造成的冲击。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注重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问题,但是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即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因素的影响。一旦失去了社会政策的屏障,就会导致社会主要群体出现弱化的情形进而引发其他的一些社会问题。为此经济体制的转变对弱势群体医疗权益保障造成了冲击。
3.现行法律援助制度没有充分的发挥作用。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了使公民平等的享受法律援助而依法建立的司法保障制度,属于国家司法公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建立这种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一种义务。但是在当前的社会中却存在着一些的错误认识,认为法律援助是一种慈善事业,应该交给国家去办;属于一种法律援助,应该交给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去办,但是法律援助不应该属于律师的义务。既然弱势群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更不用说依靠法律手段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
三、提高医疗保障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法律,提高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政府在弱势群体医疗保障方面做出了重大的改革,不但增加了弱势群体医疗保障的力度,还建立很多弱势群体医疗保障服务点,保障他们的生活。但是这些还远远不够,我国弱势群体分散广布,需要全民医疗。政府应该健全法律,增强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只有他们的社会地位提升了,在社会活动中才能更有话语权。其次,政府应该加大医疗保障的力度,对于弱势群体的保障还是不够,资金的保障是基础,全方位的保障是关键。尽量实施免费为社会群体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政府有专项资金救助。并且,政府还应该及时发放弱势群体生活保障金和生活保障物品,甚至可以为弱势群体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来帮助弱势群体减轻生活的负担。
(二)提高医疗保障范围,帮助走出生活困境
重大疾病一般与社会地位呈现相反的关系,即越是社会地位低下的人群,发生重大疾病造成的费用概率越大。弱势群体就处在这样危险的位置,由于生活条件所迫,缺少日常的疾病护理,很容易积少成多造成巨大的疾病事故。一旦发生重大疾病,他们还因为没有钱看病,忍受着疾病的折磨。政府要提高他们的医疗保障范围,争取能够做到医疗保障的预防,减少重大疾病的发生。弱势群体遇到重大疾病,政府要及时给与经济上的帮助,帮助他们早日解脱身体上的折磨,享受健康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