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书的过程中,突然意识到并购贷款是没有写过的,但是一直想总结整理。
所以在我的努力下,打败了拖延症一次。
并购贷款的概念
贷款大家都知道,就是找银行借钱呗~
并购贷款——从字面上还是能理解的,就还是找银行借钱呗~只不过借来的钱是用来并购的。
那么除了多了并购两个字,并购贷款与常规的银行贷款有什么区别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1、准入条件严格:对并购主体、借款人、并购交易均有要求。
2、担保要求更高:如果是间接并购,一般要求将目标企业的股权及其全部资产抵(质)押给贷款银行,或者由并购方企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调查要求更高:对并购交易各方均要调查,重点评估战略风险、法律和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
4、并购贷款合同文本更复杂,合同条款设定更广泛。
5、外部监管更严格。这个监管特别包含对银行的监管:
并购贷款的法律法规
在境外发达资本市场上,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作为并购交易中的重要融资工具之一,被广泛采用。与境外资本市场相比,境内的并购贷款存在发放条件严格、贷款利率偏高、杠杆比率受限等问题,并购贷款的情形比较少见。
目前关于境内并购贷款最主要的规定为2008年12月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15年2月,银监会对《指引》进行了修订,将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贷款金额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并进一步降低了对于担保的要求,使得获取并购贷款的条件更为宽松。
并购贷款的交易模式
1、并购主体获得并购贷款实施并购行为
方式看起来还是比较简单的,主要是从银行拿了钱之后去收购标的公司。
2、新设主体获得并购贷款实施并购行为
并购贷款的信息披露及审议程序
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个老问题,就是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审议披露标准??
上市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或授信额度,是否需要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应披露的交易”中的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正确做法:
上市公司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或授信额度,通常不需要参照交易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但是,公司章程对公司申请贷款或授信额度的审议程序有规定的,公司应遵守章程的规定。此外,如果贷款或授信金额巨大导致公司偿债风险大幅增加,或合同条款对公司生产经营施加限制、影响重大的,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特殊情形:
1、《股票上市规则》11.11.3(深)/11.12.5(沪)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股票上市规则》11.11.3(深)/11.12.5(沪)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也就是说监管的规则要求是不强制,最终是否审议披露由上市公司自己确定,根据什么确定呢?一个是根据自己内部的制度(比如你家融资制度里面挨千刀的非要规定贷款金额多少以上的必须董事会审议)、一个是自己掂量这个事的影响程度,如果觉得影响大,就审议披露。
1、审议并披露
除了刚才提的可能公司内部需要审议披露,另外还有个可能,就是这笔贷款涉及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了,是需要审议披露的。
除了会扯上担保,可能也会扯上别的事,导致并购贷款的事项一起审议:
2、不审议
你说不审议的话,可能就也没有披露,那么你怎么知道人家用了并购贷款呢??
并购贷款的先后顺序
1、作为混合支付手段之一
为了筹集资金弹药,老司机艾派克打出“融资组合拳”——并购贷款+引入私募+大股东借款+股权质押+私募EB,拳拳到肉、出招精准,将多种融资方式融会贯通,堪称资本江湖典范之作。
2、先用并购贷款支付再通过再融资偿还并购贷款
2018年半年报显示,并购贷款的钱已经还了:
当然除了非公开,配股、可转债等也算:
3、因优选方案失败退而求其次用并购贷款的
优选方案当然是股权融资(股债混合工具也算),因为前者不用还,括号里面的保不齐就不用还了。
4、先自有资金投入,再申请并购贷款
其他注意事项
1、贷款银行有可能会变卦
除了总行不批之外,还有可能坐地涨价。
2、针对上述问题,上市公司的反间计
引入竞争机制其实在谈判中是最好的方式,三条腿的蛤蟆不好找,愿意放款的银行……其实需要看市场环境哈,也不是一定好找的……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在并购贷款时多接触一些银行,一来可以相互压制,降低成本,二来也可以在实际业务中考核商业银行的能力,为未来再进一步开展的业务做准备。
3、并购贷款的尽调事项
最后,祝所有的上市公司数钱数到手抽筋,董秘、证代睡觉睡到自然醒~(点个赞再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