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一、提交申请书
当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一份仲裁申请书,以开始仲裁程序。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及其所代表的实体;
被申请人及其所代表的实体;
申请仲裁的争议事项;
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二、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仲裁的受理条件。如果申请符合条件,仲裁委员会将发出仲裁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仲裁已经受理。
三、开庭审理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将主持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可以就争议事项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仲裁庭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辩论情况,对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和裁决。
四、仲裁调解
在开庭审理前或后,仲裁庭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旨在促使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庭将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
五、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