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厅政治部甘肃省司法厅关维斌金源鹏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面对人民群众对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的强烈需求,甘肃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问题导向、为民取向,深入思考和谋划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初步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甘肃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探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主要短板
对照新一任司法部党组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新时代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战略规划与目标,甘肃省还有不少差距,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理论和实践认识存在差距。一些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对于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能是什么,法律服务应该由谁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法律服务是否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法治宣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以及监狱、戒毒等工作到底是否属于公共法律服务的范畴,法律服务是否应当纳入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等,还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主要落实行政管理职责,有的积极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对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建立统一法律服务平台,以及直接参与提供法律服务,存在思想和行动准备的不足。特别是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识不足,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不甚了解,参与度不高,有些基层领导干部对法律服务重要性认识不够,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创建及依法行政方面的工作流于形式,对基层司法所的各项工作了解支持少。因此,省内多数地方没有把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法律服务作为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来推进,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带来不利影响。
三是投入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国民收入分配状况、公共法律服务属性定位等因素影响,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在政府投入、均等程度方面存在明显不足。2015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将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按社会管理类的名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但实践中,除了一些基层政府不同程度将法律援助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以外,其他工作方面,各级都没有很好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精神。在政府投入方面,各级投入比例差别不一,例如法律援助每年的5000多万元中,中央财政、中央彩票公益金和省级财政保障占总支出的60%,市州财政补助不到25%,县级财政补助仅为15%左右,全省法律法援案均补贴勉强达到1500元,以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为例,省委、省政府每年支出安置补助和接送补助经费2000多万元,除兰州等个别地方外,多数市县都没有配套支持经费。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基层人民群众享有公共法律服务的均等化水平。
四是服务提供主体和供给方式比较单一。长期以来,受限于传统政府管理理论和实践,公共服务责任主体和服务提供主体很容易被混同,很多人在观念中认为管理主体也是服务主体。因此,经常把司法行政机关这个管理责任主体看成公共法律服务直接提供主体,要求以司法行政机关直接主导和动员法律服务机构参与为主。例如,2014年~2016年,省司法厅开展精准扶贫法律服务直通车活动,就是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组织大量司法行政干警、部分公检法干警和部分律师、公证员参与其中,向贫困地区群众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再例如,法律援助办案主体主要是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2014年全省办理3.2万多法援案件中,由社会律师直接办理的仅为7828件,比例达到4:1。可见,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法治领域社会力量,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潜在提供主体,只是承接了小规模的公共法律服务,还未能普遍以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供给方式实现大规模承接。因此,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供给方式的单一化,不符合现代社会治理创新的发展趋势,导致社会法律服务资源很难有效整合调动,服务规模、质量和效益难以有效提高。
另外,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目前正处于探索起步阶段,从宏观看,公共法律服务的各项工作机制都在探索建立中,远远没有完善;从微观上看,保障公共法律服务正常运行的制度和标准非常欠缺,标准化体系远没有形成,需要长期持续努力,才能不断健全完善。
三、构建新时代甘肃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新时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顶层设计牵引、党政多元支撑、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社会力量参与方面综合施策、精准发力,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甘肃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五是强化绩效评价。从监督的角度看,现有的公共服务监督以内部监督为主,偏重于自上而下的监督,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被动性,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对此,要以质量和效率为标准,内抓绩效评估、外抓社会满意度,由省司法厅牵头,会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实施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配备、经费投入、服务规范、工作流程、评价标准、运行程序等具体标准,推动城乡、区域之间标准衔接,也可以在部分有条件的市县开展试点工作。同时,应更加注重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法治效益评价相结合,探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发挥专业评价机构、社会第三方组织、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和公众广泛参与的效果评价途径,并组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社会满意度定期调查制度、评价结果公开制度。为了确保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人员的服务质量,应当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对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支撑作用,将法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对象的诚信情况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全省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的法律服务从业主体采取失信惩戒和依法强制退出等措施,确保公共法律服务始终让人民满意、让社会满意、让党和政府放心。
结语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人民群众对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需求与法治建设、法律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成为我们必须着力解决的现实问题。显然,甘肃公共法律服务现状及其问题表现,与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新使命新任务还有较大距离。我们应当立足现实,坚持法治实务部门与法学理论界共同努力,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力量齐抓共管,加快构建新时代甘肃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向提供人民满意的公共法律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