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第五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一)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人与自然界、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当然,法律关系,特别是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建筑质量等问题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其内容既包含着人与人的关系,也包含着人与自然界、人与物的关系。在人类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是交织在一起的。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就会直接影响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代际关系)的协调。国家之所以把这类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纳入法律关系中,是因为这类关系涉及人(包括他人和后代)的利益和社会利益。
(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
与法律规范的联系构成了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它具有法所具有的重要属性,如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联系,同时也是主体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国家支持、保证主体权利的行使,保证主体义务的承担,法律关系参加者任何一方如果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法律关系参加者实现自己权利的行为,同时也是国家实现法律的行为。
法律关系是由法派生出来的现象,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有些社会关系,如友谊关系、恋爱关系一般不由法律调整,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所以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还有些社会关系,虽然应该得到法律调整,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没有形成法律规范,法律调整还缺乏法律根据,因此也不能产生法律关系。还有些社会关系,虽然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定,但是却得到国家事实上的确认和保障或习惯法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范只不过不是以国家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是以其他形式的法律渊源表现出来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商品关系时指出:“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句话,除了说明经济关系及其契约形式构成了法律关系(法权关系)的重要内容之外,还告诉我们法律关系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以法律形式即成文法形式固定下来,另一种是没有采用法律形式但却作为社会习惯而得到国家事实上的确认和保证。因此,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法律规范都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只不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
(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是现实的、具体的,而且是统一的。对一方来讲表现为他可以做什么,有什么权利;对另一方来讲则表现为他应该做什么,有什么义务。如果一方的权利不是以某种方式同另一方的义务联系在一起,就不可能有主体的权利;同样,如果一方的义务不是以某种方式同另一方的权利相联系,也根本谈不上法律义务。例如,买方对他所买的物品有支付价金的义务,同时又表现为卖方有接受买方所付价金的权利;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时就意味着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赡养自己的权利。在法律关系中,如果只有一方的权利或义务,没有另一方相应的义务或权利,就不可能存在权利和义务本身。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依据法律关系主体是处于抽象状态还是已被具体化,可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一般法律关系也可称为抽象法律关系,是指抽象法律主体或法律角色之间尚处于法律条文的关系状态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设定或法律宜告的方式存在。这种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还没有和具体的个体联系起来,还是抽象的公民、法人、国家机关等主体角色,如宪法中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诉讼法中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院、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关系等。抽象法律关系概括了法律关系的共性、普遍性,是判断具体法律关系的合理性和实际效力的依据。
具体法律关系也可称为现实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已经具体化,是现实中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已经不再是一种法律模式化的形式,而是与现实中具体的个体联系了起来,如张三因与李四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张三与李四、张三与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的个性、特殊性,对这种法律关系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了解一般法律关系向具体法律关系的转化过程,也有助于我们反过来对一般法律关系的合理性和实际效力进行检测和评价。
(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可以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三)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可以划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不仅是主体之间的联系,而且也是主体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国家支持和保证主体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都将受到国家的法律制裁。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在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它是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刑事法律关系就是最典型的保护性法律关系。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也会引起保护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违法者,国家拥有实施法律制裁的权力,违法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调整性法律关系又可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发挥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而保护性法律关系又可称为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
(四)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按照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可以划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为横向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最典型的平权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又称为纵向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服从于另一方。行政法律关系是最典型的隶属型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具有依法行使国家管理的职权,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和社会组织都必须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