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春云中共中央原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原副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
张思卿全国政协副主席
曹志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
王光英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
会长
张秀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原政委司法部原常务副部长
副会长
李国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赵登举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
张佑才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财政部原副部长
蒋先进公安部原副部长
陈光复原国家经贸委纪检组组长中国企业联合会副会长
高文远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原副司令员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桑宁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助理巡视员:刘南征(女)
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兆郑处处长:石光春
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边若蒂(女)
河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永革
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任晋昆
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学义
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董国勤(女)
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付占国
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从军(女)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沈卫
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翟洁君
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潘岳松
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黄家林
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应岩林
江西省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郑宇红(女)
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于荣双
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淑华(女)
湖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朱德武
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许光汉
广东族运颂省法律悄销援助工作处处长:浦皆祜
广西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钟贵文
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徐荣华
重庆市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王丹丽(女)
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灿
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夏世明
云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向跃东
西藏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鲁生(女)
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鱼安钢
甘肃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韩羽
青海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翟林
宁夏省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杨凝华(女)
新疆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亚合甫·肉斯坦木
兵团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林永华
深圳台商协会副会长:余胜元
深圳台商协会副会长:黄明智
白沙集团总裁:卢平
德龙钢铁集团总裁:丁立国
深圳台商协会副会长:郭国胜
深圳台商协会副会长:王宗舜
深圳台商协会副会长:黄建明
深圳台商协会副会长:李逢春
深圳台商协会副会长:许峻铭
秘书长
杜英民
副秘书长
陈益未
刘京扬
刘泽泉
邹燕吕良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海南省律师行业的发展,发挥海南省律师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铅薯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海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会名称和住手肢所:
中文名称:海南省律师协会
英文名称:HAINANLAWYERSASSOCIATION,缩写:HNLA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人民大道56号海南律师会馆。
第四条本会宗旨: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槐猜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贡献力量。
第五条本会受海南省司法厅的监督和指导;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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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基本形成了四级组织的架构:
1、在国家一级,建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司法部滑枯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责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事宜,开展与国外法律援助团体及人士的交流活动等等工作。
2、在省信山洞级地方,建立xx省(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所辖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3、在地、市(含副省级)地方,建立xx地区(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双重唯咐职能。
4、在具备条件的县、区级地方,建立xx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具备建立法律援助机构条件的地方,由县(区)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应该找的部门
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念厅首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设有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伏简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由司法局指派人员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本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其他团体、组织、学校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由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