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12起法援惠民生典型案例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万某工伤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基本案情】

万某是在某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驾驶员的外来务工人员。2018年9月,万某上班期间在公司驻站加油站加油时,发现车辆底部漏油,在清理完漏油部分起身时不慎摔倒,致使其受伤。经医院诊治,万某被确诊为脑损伤引发脑出血,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万某就伤残补助金等赔偿问题多次找公司协商未果,于2020年5月13日来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万某提交的材料后,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律师刘艳办理该案。

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万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了申请。劳动仲裁委受理案件后,公司开始主动寻求调解。最终,在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和仲裁员共同努力下,顺利化解了纠纷,以公司给付万某赔偿金16万元达成和解协议,由劳动仲裁委出具调解书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请求工伤赔偿纠纷。本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运用调解、劳动仲裁方式,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就近化解,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促使受援人获得足额赔偿金,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赵某某离婚财产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宽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赵某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律师承办此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承办律师帮助赵某某通过网上立案。案件庭前第一次调解过程中,被告不承认家中有90万元共同存款的事实,使案件调解陷入僵局。

最终,被告答应放弃分割住房款,原告也不追究被告出轨的责任,放弃了自己要求多分5万元的诉讼请求。至此,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案件调解成功。

案例三: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防疫志愿者杨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杨某作为一名社区防疫志愿者,服务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街道景新农贸市场卡口。6月24日,杨某开展防疫卡口扫码测温工作,按要求拦下一辆欲进入该小区的外来机动车。杨某向驾驶员高某解释,疫情防控期间外来车辆必须扫码测温并登记后方可进入。高某拒不执行防疫措施,与杨某发生争执后,突然启动车辆直接闯卡欲进入小区。杨某手把着车门,被高某的汽车带倒,造成轻度脑震荡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杨某报警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20多天,自行垫付7000余元医药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杨某通过新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找到铁锋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通过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铁锋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杨某。根据当地“对疫情防控一线的志愿者开辟‘绿色通道’,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政策,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为杨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弘英承办此案,帮助杨某维权。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高某一次性赔偿杨某1.5万余元。杨某对铁锋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法律援助律师表示感谢。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社区志愿者活跃在疫情防控前沿,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各尽所能。当防疫志愿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中心和法援律师及时伸出援手,运用法律手段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温暖了志愿者的心灵,让其感受到了法治的阳光。

案例四:

江苏省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赵某某送餐受伤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与赵某某终止劳动关系,由外卖站点在三日内结算赵某某剩余工资,帮助其缓解生活困境,站点同时配合申报工伤,并在鉴定后两个月内给予工伤赔偿。

这是一起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从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着手,结合证据材料,帮助受援人成功确定与外卖站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今后处理同类案例具有参考意义。

案例五:

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未成年人汪某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未成年人汪某是汪某东与李某婚生子女。2014年,汪某东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汪某跟随汪某东生活,李某每月承担汪某的生活费1000元,学费、医药费由汪某东和李某平摊。2017年10月1日,汪某东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汪某东在监狱服刑期间,汪某跟随其祖父母生活。2020年2月10日,汪某的祖父去世,其跟随祖母生活。2020年5月,汪某的祖母携汪某来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称其年迈体弱,又是低保家庭,无力承担汪某的抚养费用,可汪某的生母李某与汪某东离婚后,仅支付了三个月的抚养费。

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汪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受理了其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海锋承办此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及时向汪某及其祖母了解情况,前往监狱会见了汪某东,并致电李某。因李某不愿意直接抚养汪某,汪某东及汪某本人也不愿意变更抚养关系,因此承办律师帮助汪某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向李某主张抚养费,并申请了先予执行申请书。

法院支持了汪某的先予执行申请和诉请。判决生效后,汪某拿到了李某拖欠8年未支付的抚养费5.67万元,并约定此后李某向汪某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1000元。拿到这笔钱,汪某重燃起对未来生活的希望。

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充分尊重未成年人及其双方监护人的意见,通过及时、高效的诉讼,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的价值作用。

案例六: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胡某某系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农民工,以为他人装货下货维持生计,妻子与唯一的女儿均是二级精神残疾人,系该村重点扶贫对象。2020年6月的一天,胡某某骑摩托车上工途中与一辆小型客车碰撞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左踝骨折。因家境困难,胡某某坚持门诊治疗,前后花费了医药费5400元,肇事者却拒绝赔偿。

立案时,承办律师考虑到胡某某家境困难,为了尽快解决该起交通事故纠纷,让胡某某早日拿到赔偿款,经与胡某某沟通决定选择诉前调解程序,并将案件起诉材料交到法院。

立案后,在法官主持下,承办律师与肇事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联系,就胡某某赔付问题进行多次协商。最终,在法院法官和承办律师的共同努力下,肇事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同意调解,并给出了公平合理的赔偿方案,即赔付胡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8208元。2020年10月22日,双方在法院签订了调解协议。10月27日,胡某某收到了保险公司转账的赔偿款,案件圆满结案。

在“法援惠民生扶贫奔小康”品牌活动中,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推出一系列有效举措,其中一项便是与区扶贫办及乡镇(街道)扶贫办进行对接,要求每位帮扶责任人在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定期走访时,主动引导有法律需求的贫困户申请法律援助,实现应援尽援。本案便是帮扶责任人在走访中引导当事人选择用法律维权的成功案例,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为民服务理念。

案例七: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强某劳动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翔安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强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受理了其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介入后发现,电子公司仅是用工单位,而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应作为赔偿主体,便把派遣公司和电子公司一并作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

一个月后,本案如期开庭。派遣公司在仲裁庭上矢口否认未足额发放工资的事实,强调强某打架斗殴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并提供王某就医证明,证明右肩部受伤是强某所致。承办律师辩解称无论强某是否存在打架斗殴,工资是每位农民工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应如期如数发放。同时,门诊病历载明王某是右肩部挫伤,而电子公司提供的证据描述为强某抓住王某的衣领致其脖子挫伤,描述挫伤部位与王某就医确诊部位不同,且王某在就医当天就回公司上了班。根据证据及事实逻辑分析,承办律师提出王某诈伤且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

最终,派遣公司认识到自身错误,与强某达成调解协议,派遣公司不仅支付拖欠强某的工资6000元,还额外支付赔偿金2000元。

本案中,强某作为外来农民工,身在他乡无亲无故,法律援助中心快速受理并指派律师介入,劝说强某以调解方式解决问题,保障了强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援助关爱农民工、为民办实事的宗旨。

案例八:

重庆市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陈某赡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20年4月14日,陈某委托亲属向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了法律援助申请。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陈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启动“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迅速指派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易明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前往陈某家中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按照老人的诉求向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8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庭审结束后,酉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老人的8个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赡养费100元、护理费400元,并负责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

本案中,受援人陈某已年过九旬且家境贫困,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是法律援助服务的重点对象。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立足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主体,掌握办案关键点,活用诉讼技巧,有效维护了受援老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治的温暖。

案例九: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胡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乌当区劳动仲裁委依法立案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6日开庭审理,最终裁决支持了公司为胡某发放经济补偿金1.4万元,并为其补缴2013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这是一起法律援助将因疫致贫的劳动者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的典型案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案后,联系受援人开展调查工作,通过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帮助厘清诉求金额,在庭审中提出有力代理意见,成功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

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贫困户罗某某追讨购砖款提供法律援助案

61岁的罗某某是陕西省西安市马王村村民,长期患有慢阻肺,妻子身体也不好,属于该村建档立卡贫困户。2016年1月5日,罗某某向张某某预订5万块机砖,准备翻新旧房,并向张某某支付了货款1.1万元。2016年7月,张某某开办的砖厂被政府关闭,不再生产机砖。得知此事后,罗某某多次找张某某要求退还购砖款,但张某某总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罗某某要求从张某某停办的砖厂中拉走8000块废品砖,张某某同意,但剩下的砖款张某某仍然没有退还。

2020年5月,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派往马王村扶贫的马世魁律师得知此事后,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反映了情况。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罗某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由马律师和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联系,帮助罗某某申请法律援助。

2020年7月13日,罗某某来到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蓝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开启“绿色通道”,当即受理了罗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彦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马上书写起诉状,带领罗某某到法院立案,当天办完了所有诉讼手续。

2020年8月13日,蓝田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法庭当庭认定了法援律师提供的全部证据。8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张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罗某某砖款9240元。

本案是一起法律援助助力脱贫攻坚的典型案例。驻村扶贫的律师发现案情后,主动将情况反映给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伸出援手,指派律师帮助受援人讨回了购砖款。此举不仅有力地维护了农村贫困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向困难群众宣传了法律援助知识,提高了农村群众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

案例十一: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法律援助中心

对王某某等23户农户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2016年8月26日,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大才乡小磨石沟村王某某等23户农户分别与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牦牛代养托管协议书,约定以户为单位,将每户每人5400元的产业到户资金以托管代养牦牛的方式投入到该合作社。双方约定,合作社每年给每人分配利润700元,共计分红三年。协议期满后,合作社没有按照约定进行第三次分红,23户农户不愿意继续托管代养,想自主发展产业,故多次索要资金,可合作社均以分配利润过高,拿不出钱为由予以拒绝,农户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21日,王某某等23户农户作为申请人向西宁市湟中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大才乡小磨石沟村农户均为贫困人口,23户农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湟中区多巴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承办此案。多巴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接到指派后,立即召开案情分析会,就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证据等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将此案交由法律服务工作者赵永凤具体承办。

法律援助承办人多次深入小磨石沟村,到村委会了解案情,积极取证。一番充分准备下来,承办人于2020年7月1日参加庭审,积极依法帮助农户维权。最终,湟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王某某等23户农户与被告某合作社签订的牦牛托管代养协议,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23户农户本金合计35.1万元,2019年分配利润共计4.55万元,总计金额39.65万元。

这是一起扶贫产业到户资金托管合同纠纷案件,直接关系到23户农户的切身利益。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牦牛托管代养协议后,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在法律援助承办人的帮助下,此案得以胜诉,23户农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案例十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法律援助中心

对颜某等199人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第四师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颜某等人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对他们免予经济困难审查,为他们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曾凡玲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跟颜某等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原委,搜集整理证据材料。彼时已临近年关,承办律师将199名农民工分成九个班组,准备起诉状、证据目录及证据明细、财产保全申请书,协助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裁定的制作和送达等工作。在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及时完成在建工程的保全工作,将涉案农民工的劳动成果进行了查封冻结,保障了该案胜诉后的执行效果。

此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10余次开庭审理。2020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劳务分包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颜某等199人劳动报酬367万余元,建筑公司及发包方共同对劳务分包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劳务分包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20年12月7日上午,颜某等10余人代表本案199名农民工来到第四师法律援助中心,向承办律师赠送锦旗,表达对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辛苦努力的感激之情。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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