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升优化厦门法治营商环境厦门日报电子报[厦门日报]

本版摘要刊发部分专家发言,以飨读者。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厦门法治营商环境提升”名家沙龙现场。

(本版图/本报记者郑晓东摄)

【名词】

厦门社科名家沙龙

做好价值判断坚持技术理性

●罗培新(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法学教授)

优化营商环境,以市场化为鲜明主线,以法治化为基础保障,以国际化为重要标准。

价值判断是法治营商环境的底层逻辑

推进法治营商环境,首先要做好价值判断,因为法治的底层逻辑是价值判断。法律判断中经常包含着价值判断。

价值判断,往往取决于判断者个人的内心确信。尽管面临种种不确定性,法律工作者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境,合理确定公平原则,分配各方权利和义务。

在经济领域,应当确定的是绩效导向的价值观,即谁更能干,效能更高,就应当为其配置更多的资源,鼓励其把蛋糕做大,从而解决更多就业,产生更多税收。在社会领域,则以信守底线为价值,即以保护生命、健康、自由与尊严为价值。基于此,不同的政府部门的行事逻辑当有差异。发改、经信、商务等经济管理部门,往往信守的是绩效导向价值,而公安、民政、教育等社会管理部门,维护的往往是底线价值。不同场域的法律,应当体现这样的价值观的差异。

技术理性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路径

优化营商环境要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依归。我们要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的要求,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智慧,本着道法自然、道术合一的理念,确立优化营商环境的价值体系,为企业营造厚重宁静、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律政策环境。

当前,我国民营企业正处在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回应民营企业进入新发展阶段的法治新需求、新期待,需要我们长期持续在制度供给上做好“加法”,在制度成本上做好“减法”。

第一,创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政策法律环境。建议:确立营商环境领域“非禁即可”的理念。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呵护民营经济的“闯劲”;确立“容新也容旧”的理念,对于老模式与新模式,老业态与新业态,只要法无明令禁止,均应采取包容的态度。

第二,优化监管方式,引入“限额内”免监管的思路。根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方法论,放松管制,降低监管频次,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方向。新发展理念也包括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的创新。在离岸贸易中,可以根据企业贸易的频次,参考其投资资本、业态等方面,进行额度规定。在额度范围内,银行可以直接将款项汇出。在一定的额度内,选择信任,有助于营造稳定的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保驾护航。

发挥立法作用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郭晓芳(厦门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厦门营商环境立法取得五方面成果

厦门在1994年取得经济特区立法权以来,在上级人大的有力指导下,在厦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充分发挥立法试验田作用,以市场经济、民生保障、城市建设管理、生态文明、两岸交流合作等领域为重点,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立法和改革的良性互动,为经济特区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现行有效的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共有129部,其中经济特区法规89部,设区的市法规26部,法规性决定14部。其中有70多部创制性立法,有13部属全国首创,为国家和其他地方立法提供重要参考。

重点开展经济立法,构建平等开放的市场环境;重视民生立法,构建健全便民的社会保障环境;强化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立法,构建精细高效的城市管理环境;积极开展生态保护和文化立法,构建和谐包容的人文环境;扎实做好涉台立法,构建两岸融合发展环境,努力为把厦门打造成为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的第一站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综合性基础性法规《条例》有八个亮点

2021年12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营商环境的综合性基础性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的阶段。《条例》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的亮点: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责任和监督体系,完善体制机制建设;打造平等竞争、创新开放的市场环境,回应市场主体诉求;聚焦惠企便民,提升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水平;统筹谋划产业发展,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宜居宜业、和谐包容的人文环境;发挥区位优势,加快构建国际化发展环境;完善法治保障体系,营造公平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严格规范监管和执法。

优化营商环境是一场深刻改革,《条例》的出台为保护和激发改革动力提供了坚强后盾。在新的形势和历史条件下,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挥立法在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解读评价指标内涵优化公平竞争环境

●许志端(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发改委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2020年版),包括了18个一级指标和87个二级指标,涉及公平竞争方面的指标主要有两大指标。一个是招标投标,其下的二级指标“外地企业中标率”。另一个是包容普惠创新,其下的二级指标“市场开放度”,从企业投资项目核对范围和是否对企业设置不合理准入条件综合评价当地市场准入开放度,如外资企业的数量及投资额、民间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增长率、非国有企业数量及产值占比等,市一级部门在市场开放领域采取了哪些改进措施?在市场开放领域还存在什么问题?在体制机制、部门规章等方面还需进行哪些改进或突破。

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李明哲(厦门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纠纷解决机制被视为营商环境的硬制度、软实力,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

厦门是最早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城市

早在2005年10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就在全国率先通过了《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在立法主导下进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这是我国第一个以地方立法形式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规范的法规性文件。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4月1日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开创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先例,在许多方面做出了具有开创性意义的制度创新,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央法务区核心功能在于有效助力营商环境建设

目前,重庆、西安等城市都在建设法务区。中央法务区对城市营商环境的赋能和提升具有突出的价值。2021年11月5日,海丝中央法务区正式落地厦门启动建设。一年多来,厦门致力打造国际商事海事争端解决优选地,先后设立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厦门涉外海事法庭、海丝中央法务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海丝商事海事调解中心,积极引进中国海事仲裁委等仲裁机构,形成商事海事争议解决机构比较完整、要素比较齐全的格局。

商事调解是商事纠纷解决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商事调解在厦门得到初步发展。2020年6月成立全省首家民非调解组织“厦门市经贸商事调解中心”。2021年9月“厦门市地方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正式揭牌。2022年9月,厦门市律师协会发起设立“厦门市海丝商事海事调解中心”。2022年11月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厦门市司法局、厦门仲裁委员会与海丝商事海事调解中心签订五方构建商事海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合作框架协议,共同助力打造全链条的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体系。

促进商事调解发展的路径建议

商事纠纷“调解为先”。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进一步明确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工程建设等商事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优先由商事调解组织调解。提升商事调解能级。依托海丝中央法务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以及云平台,打造覆盖法律服务全链条的“一站式”泛法务大厅。打造“科技+专业”新型调解模式,提升商事调解国际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重塑诉调对接模式。改变目前法院委派调解、委托调解付费方式,明确商事纠纷解决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费用,法院支付调解补贴的仅限于法律援助案件范围。优化商事调解运行机制。借鉴《浦东新区促进商事调解若干规定》,探索商事调解立法。

强化府院联动提升破产办理质效

●程国琴(厦门市营商环境研究中心副教授、市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

完善府院联动机制运行模式

建立“法院审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协同机制。借鉴深圳经验,设立破产事务管理署,专门负责破产行政事务。明确府院联动机制“常设性”定位,破产办理各事项对应的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采用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相结合的机制,并在各成员单位设立专门的联络处。可以借鉴浙江温州市的做法,设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专司主持的跟踪、监督、反馈机制。

提高破产企业资产处置效率

优化破产企业名下车辆、土地、房屋等资产的处置机制。加强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公安局的协同,妥善解决车辆过户难的问题。加强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等部门的协同,切实提高划拨、限制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效率。创新资产处置机制,探索“府院联动”下的“破产处置与招商引资对接机制”的破产管理新路径。集中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置进行规定,为破产资产处置提供有效指引。

助力企业预重整和重整

建立多部门协同动态预警机制,发挥智能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定期实现信息的共享,有效评估企业风险等级,加强部门协同拯救风险企业。财政、金融监管部门积极探索通过提供专项政策性融资担保等举措,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破产财产拍卖处置的买受人提供信贷支持。加快建立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信用修复处理机制,完善重整成功的企业退出金融、市场监管、司法等系统黑名单的规则程序,保障重整企业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完善金融债权的实现方式

针对金融机构申报债权、行使表决权不积极的情形,希望金融监管机关督促各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积极申报债权,进行表决,同时明确金融债权的计算方式。

优化税收债权的保护方式

明确税收债权计算的截止日期为破产受理日;明确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受偿顺位为优先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建立法院与税务机关的协同机制,提前测算待处置财产的税款,或者提供涉税信息和计算公式,为交易提供明确的预期;在破产重整中,创新纳税信用修复方式和税收优惠方式。

THE END
1.厦门法律援助大事记1998年6月,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机构获批准成立,10月16日挂牌。 1999年11月《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出台。 2001年10月,我市法律援助中心首次为劳教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2002年4月19日,我市监狱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站揭牌成立,这是全省首家在监狱建立的法律援助站。 https://news.sina.com.cn/s/2003-08-30/0907658684s.shtml
2.农民工法律知识宣传材料(通用8篇)3、2004年9月, 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档案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的意见》, 强调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 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无偿的法律服务, 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https://www.360wenmi.com/f/filemua5lgaz.html
3.2024年5月即将生效和失效的法律法规及4月公报案例“两高”典型案例北大1.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修订) 20240329公布/20240501施行 2.河北省电力条例(2024修订) 20240328公布/20240501施行 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修订) 20240328公布/20240501施行 4.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修订) 20240327公布/20240501施行 https://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1.aspx?featureId=1063%20&year=2024&data=2024/4/30%2018:16:00
4.厦门市免费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主观:法律援助中心免费的条件为: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部分或全部法律服务费用;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法律帮助;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法律客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947519740958994212.html
5.浅析我国劳动法立法现状及完善以笔者承办汪海全诉铜陵市南泉煤矿拖欠工资纠纷案之法律援助案件(以下简称汪海全案)为例,农民工汪海全于2004年8月受雇至铜陵市南泉煤矿井下打工,至2004年11月,4个月累计被拖欠工资3500元。为此,劳动者汪海全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用人单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3500元及经济补偿金875元。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https://china.findlaw.cn/laodongfa/laodongfalunwen/13646_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