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典型案例:未经妻子同意,丈夫用卖房款炒股亏损71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女方的平等支配权
基本案情
女子曹某与男子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丈夫范某名下,且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案外人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刘某分4次支付了上述款项。其中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同年3月12日,刘某再次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3月23日,刘某向范某转入房款90万元,4月8日,刘某转入房款60万元;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转款1万元。
上述资金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及支付女儿生活费和日常消费支出外,范某还将其用于股市投资。
在未经曹某同意的情况下,范某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同年4月8日再次转账55万元。自3月24日至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196.08元。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了《房产分配协议》,协议就涉案房产事宜约定“由于房产首付为女方家所付,房子虽为婚后所购,但不做夫妻共同财产。故房产分配按以下比例分配: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双方自愿按上述分配”。
范某称,与曹某从2004年结婚到诉讼法院分割婚内财产,曹某一直掌控着范某的工资卡,而家庭开支、人情往来、孩子上学等一系列的开支系范某用信用卡、银行贷款等形式支出,长期以来负债累累,不堪重负的自己才想通过投资股票挣钱来缓解经济压力,结果投资股市失败。
而曹某称,范某对于售房款的处理的确侵害了曹某对于房款的平等支配权,范某婚后未尽到为人丈夫、为人父亲的职责和义务,对曹某多次隐瞒、欺骗其擅自炒股、投资失败亏钱的事实,严重损害家庭生活水平。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裁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男方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女方,并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女方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女方的平等支配权。一、二审法院均支持女方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男方给付女方889020.58元。再审法院驳回男方的再审申请。
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典型案例:男子中1000万大奖,瞒着妻子给前妻70万、姐姐200万,法官判决应当赔偿
小林的老公小周(化名)素来爱买彩票,小林也不当回事儿,从未想过天上的“馅儿饼”会砸到自家。没想到,两年前的一天,小周真的中了大乐透,奖金整整1000万元,税后到手843万元。但小周却起了私心,向妻子小林隐瞒了此事。奖金到账的当天,小周便偷偷向自己的姐姐转账200万元。此后,他又用奖金陆续为前妻支付购房款70余万元。得知真相的小林,心如死灰。夫妻二人本就感情不和,这飞来的千万大奖更是加剧了两人间的裂痕。最终,小林向龙湾法院起诉离婚,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小周赔偿其偷偷转移的彩票奖金270余万元的三分之二。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小周向其姐姐转账以及为前妻支付房款的款项,均来自于小周大乐透中奖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未告知小林,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向小林赔偿60%。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点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小周中奖所得843万元,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他却隐瞒中奖事实,通过转账给其亲属和为前妻支付房款的形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小周作为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提醒大家,彩票中奖本是幸运,夫妻共享方是喜事。天上若真掉下“馅儿饼”,夫妻一方不该妄想独吞。莫要聪明反被聪明误,赔了“夫人”又折兵。夫妻是彼此信任、相互扶助的共同体,有难同当,有福也应同享
三、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离婚财产纠纷典型案例:婚内要求分割财产
刘某某与李某某为夫妻关系,因矛盾分居,刘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期间,李某某擅自将其银行账户内夫妻共同财产提出。遂刘某某提起婚内夫妻财产分割之诉。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某未经刘某某同意,李某某将其银行账户内夫妻共同财产提出,存在独占或转移的可能性。李某某转移的财产是家庭的重大财产,已严重影响到另一方的生活保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婚内财产分割的前提,对刘某某提出的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涉案的款项系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虽然诉讼双方已分居,但并未解除婚姻关系。李某某在不同意离婚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提取,又未对该行为作出合理性解释,已符合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故依法予以分割。双方诉争的其他财产不具有分割的必要性,未予分割,以确保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功能的实现及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四、响水县人民法院发布八起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四:男方婚内恶意转移资产,女方起诉追回
杨某与朱某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7年3月25日,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后杨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称2017年3月9日,朱某未经其同意将银行账户的94万元存款取出并转移,要求依法分割94万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朱某名下的94万元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朱某对该存款的处理,应征得杨某同意,庭审中,朱某未诚实说明巨额存款去向,明显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判决朱某给付杨某47万元。
五、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分割财产
林某与朱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月登记结婚。2015年11月,两人购买了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的商品房一处,产权登记在朱某名下。2020年,朱某与林某商议将上述房屋处分,更换房屋以改善住房条件。2020年6月,朱某与案外人王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11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了案外人王某。此期间双方当事人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并分居,2020年7月,林某提起离婚诉讼,因朱某不同意离婚,双方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即墨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林某询问朱某房屋转让款如何处理,朱某表示房屋转让款其做生意均赔光了。对于朱某的说法,林某无法接受,遂提起婚内财产分割纠纷一案。
林某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朱某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希望法院依法分割涉案房屋的转让款。朱某表示转让房屋时夫妻感情尚好,房屋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出卖的,朱某为改善家庭生活用房屋转让款投资赌石,结果投资失败,对此林某是知情的。且双方现在尚未离婚,故不同意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卖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且在未经林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共同财产转让款用于投资风险巨大的赌石活动,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林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朱某称林某对此知情,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转让款时,双方已经分居且正处于离婚诉讼前后,基于此,朱某称林某对此知情且同意不符合常理。故原告起诉要求分割上述共同财产转让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对上述房屋转让款进行了分割。
典型意义
为了维护夫妻关系和睦及家庭共同财产稳定,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离婚时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因各种原因不能离婚但却有分割财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情况,为保护夫妻对婚内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平等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本案即属于第一种情形,朱某已经存在隐藏、转移、挥霍巨额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林某的合法权益,而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涉及双方意愿、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以及财产的分配,无法简单快速地解决,进行婚内财产分割会更快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五大典型案例之五:夫妻家庭财产地位平等,未经妻子同意丈夫无权擅自处分家庭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未经他方同意在日常生活所需外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对财产或款项去向不能合理说明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该财产。
李某某与靳某某于2003年6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某于2012年9月20日注册登记了车牌号为鲁RD119B的“五菱牌”面包车一辆,于2013年5月27日注册登记了车牌号为鲁RQ609F的“别克牌”轿车一辆,该车于2017年7月14日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名下。李某某自认该两辆车被其抵债、出卖,价值65000元。2019年1月31日,曹县公安局召开退赃大会,退给李某某16.5万元。双方均认可在万基购买房屋,后被李某某以50万元价值售于案外人。李某某主张案外人支付的50万元已于2019年3月3日偿还案外人借款本息24万余元、2020年6月因交通事故赔偿他人27万元。李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95016.71元,后转给案外人。靳某某对李某某处置车辆及房产的行为称均不知情,要求分割财产。李某某称车辆及房屋价款已经消费完毕,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其关于财产去向的陈述与证据存在矛盾之处。
综合考虑房产、存款及车辆价值、刘某某及子女的日常正常花销及双方情况,法院判决靳某某分得3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我国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李某某未经靳某某同意,擅自将车辆、房屋、存款处置,财产价值较大,已经超出正常日常生活所需,且未对财产的去向做出合理说明,在离婚纠纷中,靳某某有权要求分割李某某擅自处置的财产。考虑到李某某与子女在生活中必然有所花费,法院酌情判决靳某某分得30万元。
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件家事审判典型案例之四:离婚诉讼中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唐某与张某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表示夫妻收入均由唐某管理并持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并不知情。法院针对双方争议财产进行释明,并向唐某送达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权利义务告知书》《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要求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存在争议的银行存款进行专项申报。唐某按要求进行了财产申报,本案最终调解结案。
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在立法中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经过调研制定了《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发放规程(试行)》,制作的《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被作为陕西法院审判系统制式文书推广应用,有力维护了婚姻双方合法财产权益,该经验做法受到省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的肯定。
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工作典型案例之七:发挥裁判指引功能回应群众司法新需求——王女士起诉李某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2004年,李某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女士称,二人婚后由其支付首付购买了某小区房屋一套,双方共同还贷,自己长期负担家务、照顾老人孩子,而李某却不顾家人反对一直进行大额炒股,多次投资失败后,李某在王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借高利贷数额较大导致无力偿还。后李某为还债祈求出卖婚后购买房屋,为此,双方签订书面《房产分配协议》,明确房屋出卖后由王女士享有三分之二房款,由李某享有三分之一房款。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后,李某并未兑现承诺,拒绝将其中所获得150万元房款的事实和去向告知王女士,并在王女士多次拒绝的情况下,仍不顾王女士反对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70余万元。无奈之下,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房产分配协议》依法分割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房屋所取得的228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王女士,并未经王女士同意擅自处分售房款,不顾王女士多次反对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王女士的平等支配权,王女士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王女士与李某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夫妻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双方应予遵守。最终判令李某给付王女士88万余元。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系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民法典》规定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指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对夫妻双方中弱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随着家庭结构、婚姻观念的变化,家事纠纷类型日趋多元,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婚约财产纠纷、亲子关系认定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密云法院积极转变家事审判理念,坚持家庭本位原则,依法审结新型、热点家事纠纷,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用生动案件阐释社会生活准则,充分发挥裁判指引功能,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九、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南通法院2017年度婚姻家庭典型案例之五:离婚期间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处分人离婚时少分该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分权;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实践中,夫妻一方为争夺财产,在离婚诉讼期间,通过私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制作假借(欠)条、虚报开支、转移存款等方式恶意隐匿、转移财产,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较为明显,应当依法予以规制。对于经查实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在离婚财产分配时,法院应当根据一方的恶意程度,认定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该财产。
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家事审判典型案例之六:婚内一方转移财产另一方可请求分割——王某诉吴某婚内夫妻财产分割案
王某(男)与吴某(女)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1年4月19日在登记结婚。婚后,王某将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出售并全资购买轿车一辆,且将该车辆登记在吴某名下。登记后五日,吴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车辆变登记至其妹妹名下,并变更车牌号。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吴某将车辆登记在其妹妹名下的行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吴某将车辆移转登记给其妹妹的行为,并要求其妹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变更登记至吴某名下。但判决生效后,吴某及其妹妹一直未将该车辆变更登记至吴某名下,并由吴某占有使用。故王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即涉案车辆。王某认为,针对吴某的上述行为,其不应分得该财产;吴某辩称,其不存在恶意转移共同财产行为,王某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后法院判决吴某对案涉车辆分得10%的份额,王某分得90%的份额。
我国实行默认的夫妻财产共有制,但实践中,可能存在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伪造共同债务等行为,这种情况下,财产受损害、弱势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吴某未经王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即案涉车辆移转登记至其妹妹名下,系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双方目前处于分居状态,故对王某要求分割案涉车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吴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案涉车辆时,依法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鉴于吴某对案涉车辆并未实际出资,其与王某共同生活仅一个月,且在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五日后即将车辆移转至其妹妹名下,故酌定吴某对案涉车辆分得10%的份额,王某分得90%的份额。本案对于侵犯配偶财产权益的不诚信行为,依法令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切实维护了诚信一方的合法权益。
十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涉房屋分割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二:协议终归纸上字,赠与还需变登记
李先生和前妻离婚多年,因户外活动和年纪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小姐相识,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别墅,张小姐大学毕业后就在北京打拼,但一直没有能力自己购房,为了表示自己对张小姐的感情,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就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巨大的年龄差距让二人婚后矛盾重重,最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张小姐起诉至西城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按照二人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判决别墅归自己个人所有。李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当初签署协议是为了和张小姐好好过日子,现在两人即将离婚,房产证也并未实际变更登记,不同意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
十二、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之一:吕某与谢某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谢某(女)与吕某为事实婚姻,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某加油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谢某起诉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根据谢某的申请冻结吕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两笔大额存款共130万元,其余存款不足2万元)。后谢某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并另案请求分割被冻结的夫妻共同存款。谢某主张,吕某一直没有向其支付夫妻共同财产某加油站的租金收益,且在未与其商量的情况下向多人转账、现金取款,合计金额达300多万元,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一直没有履行扶养义务,致其生活困难。对此,吕某抗辩其与谢某已于2000年分居,涉案被冻结存款属其个人财产,并主张谢某每年收取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至2千元承包款足以维持生活。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吕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谢某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故其被冻结的存款以及某加油站的租金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吕某名下银行账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出款项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大额转账的合理性,谢某主张吕某有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理据充分。吕某在收取某加油站租金收益后一直没有支付部分给谢某,谢某仅凭每年收取1至2千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因此,谢某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理据充分。阳春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吕某支付其名下账户被冻结存款的一半以及每年支付某加油站租金收益的一半给谢某,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判决予以维持。
十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无锡法院201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八: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
2009年9月,原告薛某(86岁)与被告陈某(90岁)因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处理问题发生纠纷,薛某于2010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该案审理过程中,陈某称71万元拆迁补偿款中的26.4万已经用完且拒不说明26.4万元款项用途,后法院因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2011年8月19日,薛某认为陈根福隐匿、转移26.4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利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71万元拆迁补偿款。法院判决该属原被告共有的71万拆迁补偿款由夫妻均分。
十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五: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女方可以申请分割财产
某女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房屋,产权登记在某男名下。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分居生活,某男将房屋卖与他人,某女向某男索要房款,某男拒绝给付,某女遂提起婚内财产分割纠纷诉讼。某女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某男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其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某男认为双方现在尚未离婚,不同意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卖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某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某女要求分割房屋转让款于法有据,依法对房屋转让款进行了分割。
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增加了婚内夫妻财产分割可操作性,使得夫妻财产制度更加合理,夫妻共同财产效用得到更好发挥,是根据司法实践总结的经验归纳出的新规则。本案即属于第一种情形,某男已经存在隐藏、转移、挥霍巨额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某女的合法权益。
正是得益于民法典中这一新规则,当事人成功提起了婚内夫妻财产分割之诉,不必因离婚纠纷双方意愿、孩子抚养权争夺、财产分配等问题纠缠良久,导致错失许多权益。通过婚内财产分割,更快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