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施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
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5.字节跳动公司等诉某计算机公司等侵害《战魂》著作权案
6.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谭谈交通》节目著作权争议系列案件
8.李某诉某公司算法风控系统名誉侵权案
9.腾讯公司诉荔支公司侵犯《三体》有声书著作权案
10.快手公司等诉西安巨量云公司虚假流量不正当竞争案
事例简介:
2022年4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通知》指出,国家对国产网络剧片发行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实施规范。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国产重点网络剧片实施重点监管。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网络剧、网络微短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应依法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1.投资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网络视听行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并通报;2.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招商主推的;3.在网站(客户端)首页首屏、专题版块或专区专栏中推荐播出的;4.优先提供会员观看或以付费方式提供观看服务的;5.网络剧片制作发行主体自愿按照重点网络剧片申报的。国产重点网络剧片上线播出时,应使用统一标识,准确标注节目发行许可证号,固定于节目片头的显著位置展示。“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片头以“网络视听”四个字为主体图,以朱红色为底色,时长5秒,放置于节目开始部分。
入选理由:
6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24条,要求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含有职业信息的,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互联网机构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应当与机构名称、标识等相一致。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应当对互联网用户在注册时提交的和使用中拟变更的账号信息进行核验;应当在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地址归属地信息,便于公众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
在数字化浪潮的推动下,侵犯个人信息及隐私的行为更加容易、方式越发多样。本案审理过程中,正值《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布生效,切实回应了人们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司法需求,反映出《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的必要性及紧迫性;本案也探讨了舆论监督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合理边界,警示经营者不得擅自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如遇纠纷应依法维权,对服务行业个人信息使用及处理问题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
2022年4月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某计算机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责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采取必要措施,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万元。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短视频不能被认定为系对涉案电视剧的合理使用,其在线传播已对权利作品产生了实质性替代,构成对二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三被告在已知视频平台中存在高频次侵权及重复侵权的情况下,采取的相应措施未能有效制止侵权,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应知过错。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其所提供的算法推送结果中的内容信息是否为侵权信息,应承担起比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原告持续发出侵权通知后,三被告却怠于施以必要注意,助推了侵权短视频的蔓延传播,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连带责任。另外,鉴于短视频使用他人作品具有较高的合理使用可能,针对某一视听作品采取过滤与拦截等侵权防范措施需要权利人的积极配合,提出筛选范围、筛选标准、筛选方法或筛选技术方案等具体要求。由于原告并未明确要求被告应采取何种具体的侵权防范措施,故对原告要求三被告通过事前主动审查,过滤和拦截任何用户上传和传播的所有侵权视频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昌平在互联网上使用侮辱性语言抹黑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否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罗昌平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罗昌平作为知名媒体人和网络“大V”,多次在网上公开发表言论侮辱、贬损英雄烈士,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罗昌平自愿赔偿8万元用于抗美援朝烈士精神事迹纪念、宣传等公益事业,予以认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英雄烈士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既包括有名英烈,也包括无名英烈。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英雄事迹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伟大的抗美援朝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本案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手段,严惩侵害英烈群体名誉、荣誉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22年8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李某诉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基于法律监管要求和公共利益保护的目的,设置“预防性风控系统”算法应用,对用户行为进行中立、无差别的风险筛查,虽因技术水平所限造成系统误判,但尽到了与涉案算法风险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并采取了合理的预防侵权措施,并无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
2022年8月3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因《三体》有声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9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西安巨量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被诉行为并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34240元。该案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各类网络黑灰产所使用的技术手段越来越强,形式也日益多样化。本案是司法机关明确认定网络黑灰产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判决对使用群控手机进行虚假刷量的行为作出了否定评价,并为后续认定各类依赖新型技术手段构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裁判指引,对于打击网络黑灰产起到了有力的警示与遏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