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教材数量不足,在已出版的教材中,学科知识的体系性问题和教材更新速率的问题也有待解决。《人工智能与法律》采取的是“专题集合”式的安排,而《数据法学》第一版则基本上集中于个人信息保护(最明显的是第三章将“数据法的基本范畴”全部用于刻画个人信息),在学科知识的体系性方面还须进一步完善。然而,教材的完善与更新又不能不考虑立法进程和本领域实践动态的变化,后者的推进及演化速度颇为迅速,也给教材的编写带来了不小挑战。例如,《数据法学》第一版出版于2020年7月,按通常的出版流程推算,这一教材统稿交付出版社审读时,《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草案均未经历第一次审议;《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将导致《数据法学》的大幅修订。又如,《人工智能与法律》中所涉及的许多应用,在技术及业务层面的演化均甚为迅速,有关人工智能法理的学说亦不断推陈出新,如采取传统的“总论+分论”体系,则总论及分论的更新频率都将对编写团队的勤勉程度构成考验。
在此种背景下,部分缺乏理工院系的政法院校,在需要信息技术专业师资支持时,只能选择跨校合作或校企合作等授课机制,包括邀请理工科院系、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技术与实务专家参与授课。然而,外聘的师资毕竟并非本校人员,许多专家亦未接受过教育教学方面的训练,承担独立的讲座或者研讨课或能勉力为之,系统地传授一个学科的基础知识则殊为不易,这导致“信息技术+法学”的课程在许多情况下有成为“散装课程”的风险。不过,这一问题也非全无解决之道。一方面,目前已有许多数据法学等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重点从事“信息技术+法学”的研究,并且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学术积累和研究成果,为日后源源不断地填补此方面的师资需求创造了有利条件。当“双导师”培养的博士生陆续毕业以后,第一批专门从事“信息技术+法学”的青年学者也将陆续成为博士生导师并培养出系统性从事“信息技术+法学”研究的博士。另一方面,上海交通大学等有条件的高校也积极开拓海外师资,延聘国外专门研究“信息技术+法学”的年轻学者到中国任教,想方设法提升师资的整体水平。
科研项目的动态更能反映“信息技术+法学”的研究给法学学科带来的重大突破。2018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的“面向诉讼全流程的一体化便民服务技术及装备研究”(东南大学,负责人周佑勇)、“高质高效的审判支撑关键技术及装备研究”(四川大学,负责人王竹)、“内外贯通的审判执行与诉讼服务协同支撑技术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负责人林维)、“多源涉诉信访智能处置技术研究”(西南政法大学,负责人岳彩申)、“热点案件和民生案件审判智能辅助技术研究”(清华大学,负责人申卫星)等多个“千万级”的大型科研项目皆与“信息技术+法学”有关,全面拓展了基于信息技术和数据资源的法律研究主题,以数十倍乃至数百倍的幅度极大提升了法学研究的科研经费支持,也使法学家有机会担任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形成了历史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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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工智能及区块链最初点燃学界研究热情时,学者们首先从法理层面进行了回应。吴汉东、季卫东、马长山、郑戈、李晟、胡凌、余成峰等学者均在法理层面发表了富有影响力的作品,其中多数是从俯瞰全局式的宏观视野观察信息技术对法律及法学理论的整体冲击,并阐发了总体上的思考。大量部门法学者“进场”后,更为专门化的细分研究不断加入其中,研究结论亦逐渐开始转向具体的制度建设或完善建议。
在整体视角的研究如火如荼之际,各细分领域的具体研究方向亦逐渐凸显,细分的“专业槽”正在迅速形成。青年学者早已开始注重“主攻方向”的选择。在从事“信息技术+法学”研究的“80后”青年学者中,随手盘点即可发现,丁晓东、许可、张玉洁等在数据治理领域、张凌寒、张欣、唐林垚等在算法治理领域、郑曦、万方、韩旭至等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周辉、刘晗、刘权等在网络平台治理领域、洪延青和吴沈括等在网络安全领域、高丝敏和袁康等在金融科技领域、王禄生和冯洁等在智慧司法领域、谢登科和裴炜等在刑事取证与辩护领域、陈姿含和李敏等在虚拟货币领域、查云飞和马颜昕等在自动化行政领域、郑志峰和崔俊杰等在无人驾驶领域、李润生在智慧医疗领域等分别形成了一定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以上名单当然不能穷尽各领域的代表性青年学者,但上述实例足可表明,新的“赛道”和“壁垒”正在迅速形成,一个研究者已经越来越难以单纯依靠翻译和组装国外学术及制度实践资料“包打天下”。不仅如此,由纯法学研究到跨学科研究的趋势也越来越强,这就进一步强化了这一领域的分化趋势。
总而言之,在四重转型趋势推动之下,“信息技术+法学”的研究迅速走上了脚踏实地的“接地气”之路。这既有利于吸引法学人的广泛参与,也有利于理论结合实践,为政府治理或企业合规的需要提供智力支持。但由于抢占研究阵地的需要,部分论文在技术基础方面实际上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或选择绕过重要的技术问题。尽管部分研究或许尚属“夹生饭”,整体上法学界仍然在努力突破一个又一个新的挑战,奋力追赶信息技术、市场业态与社会治理的前沿发展。在此基础上,“信息技术+法学”的平台建设亦得到了几乎是空前的重视,一个平台林立的时代正在到来。
在快速抢占“信息技术+法学”议题阵地的同时,跨院校、跨行业的各种新型平台也开始不断出现。前述“中国计算法学发展联盟”即为一例。网络与信息法学方向的动作也较为迅速。2020年12月,“网络与信息法学青年联盟”启动仪式在重庆举行。这一联盟由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高校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秘书处担任总召集人。此联盟的秘书处常设于西南政法大学,而西南政法大学又是计算法学发展联盟的创始成员单位之一,在两边都占据了较为重要的位置。
外部平台的建设不限于高校,其他单位乃至个人都有推动建立外部平台的实例。例如,2021年7月,在上海市法学会的推动下,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法治青年论坛发布了《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上海共识》,随后“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首次年会就在华东理工大学召开。参与这一共同体的数十家期刊、集刊还开展了以“数字化转型的规则之治”为主题的联合征文活动。又如,上海交通大学的何渊组织了交流平台“数据法盟”并任主理人,这一交流平台吸收了法学学者、实务专家和媒体的参与,并且基于数据法盟探索数据法学的知识付费模式,这可以被视为个人组建外部平台的一次尝试。
回顾国内“信息技术+法学”的主要发展历程,其兴起和发展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可以称为“构想阶段”。以1985年“信息法学”概念初步提出为标志,在“第三次浪潮”、计算机技术和系统科学的影响下,学者们纷纷开始对信息技术与法学的连接方式、对新学科的建立展开自由构想。然而,其时信息技术及其应用的发展尚相当有限,连互联网都未在国内得到成规模的应用,法学学科本身又处于“再起步”的建设进程中,当时的许多探索尽管富有意义,但却很难形成对当今之数字社会有指引意义的知识体系。
第二阶段可以称为“初建阶段”。以1995年张守文、周庆山的《信息法学》出版为标志,学界开始系统地尝试着手建设“信息技术+法学”的新学科、新疆域。这一阶段的探索尚不包含后来风起云涌的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及人工智能等重要信息技术应用,但已经可以为日后的探索提供若干有益的借鉴,形成明确的领域观念和问题意识。
第三阶段可以称为“组织阶段”。以2002年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的成立为标志,国内学界对“信息技术+法学”的探索开始出现正式的组织化行动。这一领域的研究工作开始源源不断地获得有组织、有计划的支持,也形成了以周汉华为代表的第一批集中研究“信息技术+法学”的法学家。在这一阶段,不少高校也意识到了“信息技术+法学”的兴起已不可避免,开始探索和布局“信息技术+法学”的教学科研与平台建设。
第五阶段可以称为“分化阶段”。经过几年“译介热”、“反思热”与“风险治理热”的宏大叙事后,研究开始逐渐分化,新的“专业槽”开始形成;与此同时,学界也逐渐形成了日益明确的“信息技术+法学”研究圈层,并开始分别梳理、整合研究力量及学术资源。在分化阶段以后,盲目闯入“信息技术+法学”某一方向的研究已经很难成功,法学人面临的是细分子领域中日益专业和高研究强度的严峻挑战。
值得忧虑的不是整合,因为整合和体系化对于知识的持续发展是有必要的;值得忧虑的仅仅是为整合而整合。新兴信息技术及其应用的法治化已迎来日益复杂而深邃的挑战,不断分化的技术、业态和治理需求已经越来越难以简单的框架概括。一旦贩卖概念、“跑马圈地”式的议题扩张结束,与技术应用及监管政策迅速精细化推进相伴的,必然要求更广阔的跨学科研究视野和更深入的研究能力。即便整合者能够跨越不同的法学传统二级学科,也很难完成对技术及业务的跨界理解。什么样的整合者能够同时理解数据埋点、模型窃取、日蚀攻击、全同态加密、结构因果模型等不同领域的重要技术内容?什么样的整合者又能够同时了解网络安全、数据交易、隐私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各自独立又有所交叉的不同领域的业务发展情况?囫囵吞枣式的整合或许空有形式而无法克服实质性的碎片化状况,而体系化整合所面临的困难将越来越大。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对法学和法学界都带来了无法完全预料的深远影响。信息技术与法学的碰撞可谓“火花四溅”,同时给法学界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与挑战。在这场不可避免的历史性碰撞中,时代的洪流挟亿万数字奔流澎湃,不断切削着传统法学知识体系高耸入云、层次分明的山崖。尽管时代浪潮中也不免会有鱼龙混杂和泥沙俱下的意象,但整体上它依然可谓波澜壮阔、气象万千,也关系到每一个人在数字社会中的未来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