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端午节刚过,大邑县花水湾人民法庭接待了一位老人。老人要求通过法律程序让儿子回来看望他。
法院工作人员
大爷,你坐下慢慢说,为啥要告你自己的儿子呢?
张实诚
你好,请问你是张实诚大叔的儿子吗?我是大邑县花水湾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你的父亲准备到法庭起诉你,要求你按时回家看他。现在向你了解一些情况。
张强
我也知道,孩子他妈过世后,我们两父子之间关系肯定会紧张,但是想着以后儿子成家了有了自己的子女之后,终有一天会理解的。
你就没有试着给他解释一下吗?
唉,解释又有什么用呢?儿子已经彻底误会我了。
怕儿子难过伤心拒绝母亲最后的好意,张实诚在起初儿子误会他时,也就没有过多的解释。但当他想与儿子解释清楚时,儿子已经什么也听不进去了。端午节前,张实诚好说歹说让儿子回家一趟,儿子口头答应了,结果事到临头又变卦了。思儿心切,张实诚才决定到法院起诉儿子,让他回家。
张大爷,你们父子之间的误会和积怨没有消除,这属于家事纠纷。建议先采用诉前调解的方式。我们安排人民调解员来为你们调解。这种调解还不需要出诉讼费。您看可以吗?
好嘛。那太感谢你们了。我就只想让他常回来看看我。
随后,人民调解员联系张强,转告了其母去世前和父亲的约定。张强听后泣不成声,沉默许久,最终才说出对不起爸妈的心意。
在法院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的帮助下,父子进行视频调解,在镜头,父子俩敞开心扉。父亲将多年来对妻儿的愧疚和生活的无奈讲给儿子听。儿子也讲出自己小时候因为父亲不在身边,被小伙伴嘲笑欺负的情景,讲出看着母亲瘦弱的身影挑水砍柴,讲出自己看着病重的母亲形容枯槁的面容时候的心酸和对父亲深深的埋怨。父子间在镜头两端各自留下伤心和遗憾的泪水,多年的心结终被解开。
父子签订下《调解协议》,约定儿子每月回家看望父亲两次,春节、中秋、端午等节假日回家看望父亲。一周后,儿子如约回家,还给父亲带回了礼物。他们享受着父子间难得的愉快时光。
本期嘉宾
案件解读
这件纠纷看似简单,但其中交织了法理与人伦。
随着社会年龄结构老龄化,80、90年代出生的大多是独生子女,这部分年轻人正处于学业、事业的关键时期,多数背井离乡在外拼搏奋斗。逢年过节也因为路途遥远等各种原因,不能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日渐老去,除了养老、医疗等难题外,还面临着心理上的孤寂。父母子女对簿公堂,要求成年子女“常回家看看”案例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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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是否有法律依据?
2013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明确载明:“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所以“常回家看看”不是要求,而是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成年人必须“经常”探望父母,反之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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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采用诉讼方式,会有哪些诉讼风险?
任何诉讼都面临诉讼风险。
一是法律规定较为概括。此类纠纷,虽然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明确规定,但规定较为原则,对如何界定“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的标准等在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暂无明确具体、操作性更强的规定。审理过程中,法官往往只能基于生活经验和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来判断,判决的标准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二是判决的执行具有持续性。此类纠纷处理的结果,如果不是被告成年子女内心自觉自愿履行,很可能产生后期执行上的困难。成年子女并无刑法意义上的虐待、遗弃等情节,也无民法意义上需要履行金钱或物质的赡养给付义务,只是需要履行看望父母的行为。法律规定,对拒不执行判决的,被执行人可能会被给予罚款、拘留或者是刑事处罚。对簿公堂已经使老人与子女的关系非常紧张,法官在执行过程中为了父母子女之间以后和睦相处,为了老人通过诉讼实现子女“常回家看看”获得的精神慰藉,增加老人舒适度和幸福感,都更宜采用劝说、教育等方式,而不宜强力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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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纠纷最适宜采取什么样的解决方式?
家事纠纷,相较对簿公堂,采用诉前调解的方式更为妥当。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本案就是更适宜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调解高效快捷地解决了困扰这对父子一年多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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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保义务人按照协议内容按时正确履行?
法院经审查后,对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依法进行司法确认。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协议内容被赋予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义务人不按时、按量履行,权利人有权依据《民事裁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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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调解和法院司法确认,需要交费吗?
不需要。
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各村、社区均设立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法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也不再另外收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