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定性以及管理人责任

《资管新规》根据资管产品募集方式的不同,将资管产品分为公募资管产品和私募资管产品,公募资管产品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资管产品仅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该规定确定了私募资管产品募集时合格投资者和非公开方式两个基本规则。

(一)合格投资者。

《资管新规》将合格投资者定义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并把资产多寡作为判定合格投资者的主要指标;其中,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在满足资产标准时,必须满足经验标准。把资产作为合格投资者的判定标准是建立在“达到一定资产标准的投资者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能够自我保护”这一理论假设基础上,但资产多寡与投资经验不具有同一性,而《资管新规》对自然人经验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对投资者投资经验的忽视。

(二)非公开方式。

(一)法律关系认定

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内部的法律性质即委托人与资管产品管理人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主要存在“信托关系”“委托关系”“中间折中”三种道路;亦有观点认为不必执着于性质争议,以便于在最有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下进行法律干预。对上述关系的不同认定,将会导致资管产品管理人在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别。

委托说认为上述关系属于全权委托代理关系,不符合我国《信托法》中关于信托受托人应为信托机构且进行信托财产登记的规定;信托说认为上述关系符合信托交易实质——委托财产转移给资管计划、管理人以自己名义对外活动,或认为上述关系是自益信托与间接代理竞合,适用信托法较间接代理更能保护投资者等等;中间说则认为首先应根据资管产品交易实际构成的关系认定委托关系或信托关系,再认真观察、正确分析处于中间形态资管产品权利义务安排。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在私募资管产品业务交易中,一般应是合格投资者,其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有资金交给受托人运作,有权获得收益并承担损失。委托人有权了解并监督私募资管产品募集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但其一般不应干涉受托人的投资行为。

受托人在私募资管产品业务交易中,一般也具有销售者身份,其在销售或其他机构销售私募资管产品时,应审核委托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尽到适当性义务。受托人在私募资管产品资金募集完成后,应及时完成备案登记,将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相区分,并根据私募资管产品合同的约定运作资金。受托人在私募资管产品资金的运作、处理过程中,特别是私募资管产品出现延期、所投资项目出现违约时,应尽到谨慎管理义务,根据受托人的专业知识结合实际运作情况,选择采取适当措施,维护全体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同时,受托人应将私募资管产品资金的运作、处理情况,通过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进行信息披露,以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

(一)适当性义务

适当性义务是指销售机构在向消费者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为消费者提供高风险投资活动时,必须履行的销售机构了解客户信息、客户了解产品信息、将适当的金融产品(服务)销售(提供)给适当的消费者等义务,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选择自己能够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的产品。[⑨]销售机构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时,应不低于管理该金融产品(服务)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管理以及合同约定等,否则若其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当,导致消费者购买了与其自身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服务),若由此造成消费者损失的,销售机构应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若销售机构已经履行适当性义务,消费者明知其自主决定购买的高风险金融产品(服务)与其自身承受能力不匹配,并由此产生损失的,销售机构不承担责任。

(二)信息披露义务

(三)谨慎管理义务

1.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管理人管理资管产品的基础,首先应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了解客户”;其次对资金运作投向的业务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了解产品”,并在能够在产品出现问题时及时进行解决,最终确保资管产品能够按照预期进行清算并分配本金和收益。

2.风险管控。

由于资产管理产品运作投资的收益回报是投资者收益的根本保障,资管产品管理人除采取风控措施应对风险外,亦应及时对其管理的资管产品进行清算,以及时完成资产管理产品分配,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特别是在资产管理产品运作对象出现违约时,资管产品管理人不能仅仅发布该产品延期的公告就视为尽到自身责任,而应尽可能地要求违约方提供增信、增加违约金、处理交易资产等方式,妥善处理与交易对手的纠纷。此时,在最大限度维护全体投资者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及时清算资产管理产品将成为资管产品管理人的第一职责。

3.及时清算.

4.管理人的专业性选择应予尊重。

《资管新规》《九民纪要》出台后,对于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和信息披露、风险控制、清算分配等谨慎管理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如何履行上述义务存在诸多争议,并引发许多社会热点问题。

THE END
1."法治"≠“法制”,不要搞错了!“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又称为以法而治,内涵是指法律及相关制度,属于制度的范畴,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指一个法律信念,内涵是一种治国理论、原则和方法,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3Mzk5NzU5Ng==&mid=2651189320&idx=2&sn=c7f234e544a28317fdde4677cd478eb3&chksm=8596854cb5a9d65ace9d9e72d05529ca5918a4d7c25a9916f970fdeb73e3164286b366093d49&scene=27
2.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内涵的高度概括,揭示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至于他所讲的“等等”,本文认为至少还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正执法的思想。法尚公平、执法持中、公正执法,是中国古代诸多思想家和政治家倡导的执法原则。先秦时期商鞅针对“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提出的“刑无等级”的主张,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76615982500820735&wfr=spider&for=pc
3.考点剖析法律的内涵法律的内涵 广义上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主要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一般场合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https://www.med66.com/yixuekaoyan/gonggongke/li2208134660.shtml
4.“法”的内涵不限于法律资讯张文显在《中国纪检监察报》撰文指出: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个命题当中,“法”的内涵不限于法律,而是包括了党内法规、党的纪律、党的政策、党和国家的各项制度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明确提出这个法治体系包括“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除继续强调形http://m.tibet.cn/cn/theory/news/202003/t20200324_6757248.html
5.试析法律意义“财产”的内涵/王政试析法律意义“财产”的内涵 王政 常听人说“最简单的问题往往最难理解”,就同数学上“一加一为什么等于二”之类的问题一样,对于“财产”这一人人挂在嘴边的词语,却未必有人真正去探究它的应有内涵。在法学领域,立法者和执法者们也天天在讨论着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可一旦进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7897
6.法律信仰的基本内涵及其特征光明日报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界人士提出了“法律信仰”这一新命题并逐渐为社会公众所熟知、接受。作为一个新生概念,法律信仰的基本内涵及其特征仍有待于我们进一步完善、发展。 一 首先,法律信仰不同于宗教信仰,是以一种世俗化的信仰形态客观存在着的。在现代汉语中 https://www.gmw.cn/01gmrb/2008-09/09/content_834238.htm
7.2020级法律事务专科班第三学期《法律逻辑学》学习大纲暂无数据https://www.dhpartyschool.com/xljy/content-34-761-1.html